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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樊崇义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轻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编者按



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检视 革新 展望——轻罪治理现代化与刑事法构建为主题,近10个小时的思维碰撞,近40余位嘉宾的精彩分享,有实务探讨也有理论分析,有娓娓道来也有满满情怀,可谓百家争鸣、精彩纷呈。


本文系对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首任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首任院长、名誉院长樊崇义在论坛上的专题讲座的整理。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首任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首任院长、名誉院长


(樊崇义教授专题讲座视频)


中国式司法:

现代化与轻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月6日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中,亦首次提出了“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在该司法现代化理念下研究轻罪处理问题,并将其上以“时代之问”“中国之问”“历史之问”的高度,解决当前的许多问题,亦能有效实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我将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讨论该命题,一是我国刑事犯罪生态的变化与轻罪处理,二是从司法现代化的视角看我国的轻罪治理,三是关于轻罪处理的几个基本诉讼原理,四是当前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轻罪治理程序供给的几个现实问题。


第一,关于我国刑事犯罪生态的变化与轻罪治理之间的关系。近二十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从1999年的82.4万人增加到2019年的220万人;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据此可见,目前我国犯罪生态和犯罪结构的基本格局是,刑事案件总量不断递增,重罪案件占比稳步下降,轻微犯罪案件的占比快速提升,可概括为“总量持续递增”“内部轻、重犯罪加速分化”的总体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犯罪已经进入到轻罪时代。在该种形势下,犯罪生态与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动要求我们需高度重视轻罪的积极治理理论和实践等一系列问题,对轻罪进行专门、特别的治理,并与重罪的治理加以区分,是当下的首要任务。


第二,如何从司法现代化的视角看我国的轻罪治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大命题不仅仅是政治口号,更需深刻理解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含义。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下三条:一是司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司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即司法为民;三是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五千年来优秀司法文化传统和理念,如“慎刑”、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人道主义”观点、“以法制刑,以人为本”等理念。这些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优良传统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亦是司法现代化下轻罪治理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基础。


此外,坚持中国式的司法现代化,亦需遵守司法发展的三大基本规律,以充分认识轻罪治理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第一大规律,是司法职权与结构的变化规律,控辩双方的权利可转变在我国历史上起初是司法。轻罪治理中的司法职权,尤其是辩护职能必须贯彻司法与行政的不分。随着历史的发展,审判与控诉分离,法官中立与控辩平等逐步使得控辩双方从对抗走向协商。这一职权结构变动的规律使得辩护权走向历史舞台,成为诉讼的主体。司法现代化要遵守此种规律,这是优秀文化发展的历史。第二大规律,是诉讼模式的演进规律。从奴隶制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初期的压制型诉讼,后逐步过渡到产业革命时期的权利型诉讼,再演变至近现代的协商型诉讼,这一规律使得协商型诉讼成为轻罪治理的诉讼形式。第三大规律,是我国刑诉法产生与发展的规律。我国刑诉法产生到三次修正的基本规律总结为六个字即为“科学”“民主”“文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其重点是解决拨乱反正,有法可依。1996年第一次修正即确立了“无罪推定”规则,采用疑罪从无的处理方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后“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协商机制。刑诉法产生和三次修正充分彰显了科学的规律、民主的规律、中华民族文明的规律,中国特色的科学、民主、文明的司法制度是不可逆转的,这一发展道路也是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于即将到来的第四次刑诉法修改同样应遵守此种规律,应站在司法现代化的高度,高标准、严要求地思考和处理问题。我国司法现代化与三大规律的关系中,深入理解和解读轻罪治理理论是当前转型期诉讼法学者的历史性任务。诉讼法学者应以更严格的学风,更高的标准要求将轻罪治理的相关理论讲好,并在实践中加以严格的贯彻实施。此外,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乃至侦查讯问律师到场权、沉默权等,都要逐步加以改革和实现。这些隶属于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特定内容、标准等,一定要适时地进行改革与完善。据此,不仅进一步夯实了中国式刑事诉讼的一般发展规律与定力,也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轻罪治理提供 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司法现代化与轻罪处理的关系,我分为以下五点:其一,诉讼程序分流处理不再“一刀切”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发展趋势;其二,公平正义和司法效率的关系是司法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的标志;其三,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一项司法文明政策,在新时代应融入法典,将该政策坚决贯彻到底;其四,科学处理轻罪是司法现代化党和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其五,现代化要求治罪和治理相结合,应从单纯的治罪过渡到治理。如何将治罪和治理相结合,如何化解矛盾,“枫桥经验”如何落实到社区,这不仅是公检法机关的事情,也不仅是政府的事情,作为律师同样应当考虑这个问题,如何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应该成为刑辩律师在轻罪处理中的一项重要的任务。目前,浙江、福建等地区已经有律师下基层专门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在轻罪治理中,刑辩律师们的任务加重了,辩护空间也加大了。从政治上考虑,刑辩工作如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是轻罪时代刑辩律师面临的非常崭新的课题。如何将刑事辩护工作从法庭里开展到法庭外,如何将“枫桥经验”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才是我们的历史性担当和历史性任务。


第三,关于轻罪治理的几个基本诉讼原理。第一个原理,是程序分流原理。诉讼过程中可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犯罪的危害程度,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分流处理,是一个重要的诉讼原理。区分重罪、轻罪、微罪,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分流处理,是诉讼的最基本原理。当今世界犯罪不断增加,诉讼程序不断精细分工,而诉讼资源有限,造成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要求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把程序分流问题作为解决这些矛盾的最基本原理。第二个原理,是轻罪处理过程中的职权划分原理,轻罪处理过程中立案、侦查、起诉、协商、审判的职权需明确划分,控辩双方的职能不能混同,不能削弱、减少。第三个原理,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原理。第四个原理,是刑事协商原理。刑事诉讼从对抗、对立转向协商、和解,则需要建构刑事协商制度和程序,可以对大量的轻罪案件进行程序简化处理,启动快速审理模式,加速程序的流转,更好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第五个原理,是刑事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原理。要在司法现代化的模式下,从治罪转型到治理,进行观念上的转变。推动司法建议、检察决议的制定、落实,尤其要落实到基层单位,致力于建构协调的社会关系。第六个原理,是公平正义的诉讼原理。轻罪的处理程序要简约可行,整个诉讼过程从立案、起诉、审判到各个阶段的协商过程、诉讼证据的适用与标准,都需遵守公平原理,这是最基本的社会价值。


第四,关于当前中国式轻罪治理现代化的程序供给的几个现实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轻罪的划分标准问题,这既是一个实体法问题,也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关于划分标准,近年来,随着犯罪治理形势的好转,犯罪整体趋轻,以宣告 刑的三年有期徒刑作为新标准得到了更多的肯定。其中需要关注犯罪社会化问题,即将治安处理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犯罪化。究竟是以三年还是五年为标准,究竟是以量刑还是以犯罪手段和后果为标准,核心还是从实体法上解决入罪扩大化问题,应当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限制把行政处罚犯罪化,无休止地扩大罪名。第二个问题,是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如何推动和完善刑事协商制度和程序构建。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后,在轻罪案件的内部结构中,认罪认罚案件占据了绝大多数。我国是否需要单立刑事协商制度,我的回答是肯定的。至于在立法体系下,是否要成为一个单独的系列,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关于刑事协商程序建构的内容,需要考虑律师是否是参与的主体。在刑事协商程序中,若律师是参与协商的主体,就应有参与的能力、谈判的能力、交涉的能力、化解的能力、修复社会关系的能力。第三个问题,是完善程序出罪机制。科学的轻罪治理体系,应当同时包括入罪功能和出罪功能,建立健全轻罪的程序出罪机制尤为重要,既体现了轻罪治理体系科学性,也是刑事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当前,建立和完善程序出罪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完善不起诉制度。实践中,不起诉权的适用状况并不理想,而在当今轻罪时代,不起诉权的裁量问题变得更加重要,它从源头上决定了程序分流的幅度与数量等。适度扩大,有助于轻罪的分流处理。二是加快探索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这不仅为治理涉企犯罪提供了新的方式,平衡了治理犯罪与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也为涉企轻罪的出罪开辟了新的通道。三是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的意义在于兼顾治理犯罪和保障人权,妥善处理好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而且,对轻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扩大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改革相互契合。完善程序出罪机制直接关系到轻罪处理问题。第四个问题,是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对该问题一定要深入考虑,犯罪记录是否应当从未成年制度推广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记录的危害性人人皆知,涉及的行政法规也非常广泛,在立法上应彻底进行一次清理。《监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生活,首先是安置工作,只有有了工作才有生活的来源。此外,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职业医师法、商业银行法、拍卖法等近30多种法律都涉及到犯罪人员的生活安置和公平对待的问题,该问题已成为一项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否应扩大到轻罪处理,甚至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服刑人员,这是当前社会治理体系必须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第五个问题,是轻罪处理的证据问题。在轻罪案件证明标准的问题上,我国与两大法系的通常做法存在较大区别。此次刑诉法修改,关于证据标准也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当前轻罪治理过程中,证明标准仍应当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明标准不能改变的前提下,可考虑构建差异化的证明方法体系。普通程序的案件适用“严格证明”方法,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适当的证明”方法,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自由证明”方法,同时,也应按此顺序,放宽对证据种类、证据调查程序和证据能力要求,以此提升轻罪案件的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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