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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家族财富传承工具——股权遗嘱信托

用益研究
2024-08-2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维家家事 Author 戴维 梁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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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5周年后,中国创一代企业家们为家族企业制定合理的传承方案或配套发展计划的意识被唤醒,但在财富传承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尤其是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对于企业家们而言,相较于现金、房产等的传承,股权如何更好的传承是其财富传承方案中的关键难题。


近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戴维律师团队与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携手,成功办理一项“股权遗嘱信托”法律服务业务,在满足当事人持股公司不因股权继承影响公司运营的要求下,实现了当事人将股权作为遗产向子女平稳传承的目标。股权遗嘱信托,将成为一种新型代际财富传承的有利工具。


本文将以案例的视角切入,从实操案例、理论基础、法律规定三个角度浅析新型家族财富传承工具——股权遗嘱信托。


01 案例信息


L女士拟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合理安排财产继承事宜。其与丈夫于2010年结婚,2017年离婚,婚后育有二子,大儿子于2015年出生,小儿子于2018年出生,目前均随L女士生活。


目前,L女士通过一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一家拟上市的公司47%的股权,该股权具有较高财产价值。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L女士决定上述股权作为遗产传承给两个儿子,但担心其在两个儿子未成年时发生意外,致使两个孩子的利益受损。于是,L女士希望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将股权传承给两名未成年子女,以便使后代子孙获益,激励后人。


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戴维律师团队的律师综合分析L女士的传承意愿和现有传承方式,最后决定为L女士选择股权遗嘱信托这一传承方案。


02 股权遗嘱信托概述


最早涉及“遗嘱信托”这一概念的文献是罗马法的《法学阶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遗嘱信托的概念进行界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民法典》对遗嘱信托的明确以及继承制度的完善为遗嘱信托的适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综合各类法律文献并结合法律实践,有学者认为遗嘱信托兼具遗嘱和信托两者的特征。对此,笔者深感赞同。笔者认为,遗嘱信托需符合《民法典》和《信托法》中有关遗嘱和信托有效性的规定,股权遗嘱信托自是如此。


参照国外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信托法》等法律,有学者将遗嘱信托定义为“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设立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受托人依据遗嘱要求,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财产的行为”。


股权遗嘱信托,即以公司股权为单一或者主要信托财产,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的遗嘱信托。


03 股权遗嘱信托的法律实践


股权遗嘱信托通常表现为委托人(立遗嘱人)在生前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受托人,在委托人死后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对该部分财产的规划进行管理和分配,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分配、使用及给付等。股权遗嘱信托一般于委托人签署遗嘱信托合同时成立,在遗嘱信托合同约定条件成就时生效,一般信托合同会约定在遗嘱生效且遗产交付受托人时生效。当遗嘱信托生效时,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订立人的意愿对遗产进行管理、处分,受益人按照委托人制定的收益方案享有财产及收益。下图为股权遗嘱信托的基本架构。



需注意,由于股权遗嘱信托是“遗嘱”+“信托”模式,股权遗嘱信托通过订立遗嘱方式设立,因此其有效设立需要满足遗嘱订立和信托设立的要件,订立股权遗嘱信托协议需要参考《民法典》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在上面的案例中,考虑到L女士持有股权的特殊性以及受益人目前仍未成年缺乏理财能力的情况,信达律师在股权遗嘱信托协议中设立了受托人以及遗嘱执行人,如若L女士突发意外,则先由受托人以继承方式获得该财产,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间接享有有限公司的股权权益。同时,考虑到受托人并未参与公司经营,为避免受托人在不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情况下不知如何行使股东权利,信达律师应L女士要求,在遗嘱信托中约定“在受托期间就《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需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应与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定代表人保持一致行动,除非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对受托财产可能造成损害”,以此来最大程度保障委托方的利益。


为股权遗嘱信托的有效设立,信达律师与L女士进行沟通,一致决定前往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股权遗嘱信托协议进行公证,以增强该遗嘱信托协议的稳定性,保证其效力。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根据股权遗嘱信托的特殊性,为信达律师提供遗嘱公证相关文件作为参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制作了股权遗嘱信托公证的笔录文件,明确了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为L女士办理了股权遗嘱信托公证业务,确保遗嘱信托的有效设立与后续实施。


需要提醒的是,在目前没有法律对遗嘱信托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的情况下,欲通过设立遗嘱信托的方式传承股权的企业家们,在股权遗嘱信托协议中,最好直接明确协议的性质为“遗嘱”,这样便于在股权遗嘱信托生效后,受托人能够直接通过继承方式占有信托财产,从而规避了股权转让过户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另一方面中,遗嘱人可设立遗嘱执行人来管理遗嘱财产,从而更好地保障委托方的利益。


04 设立股权遗嘱信托的优势


遗嘱、保险、赠与作为传统的财富传承工具,满足了大部分人的财富传承需求。但是随着财富的不断增长,国家对一些财产的转移与流转监管也进一步加强,部分财产的传承便出现了危机。与传统财富传承工具对比,信托以其更完善的财富保护机制,更灵活的财富传承方式,更优惠的税收统筹等优势逐渐占据了更广阔的市场。


财富保护优势


我国《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固有财产的一部分。换言之,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就意味着委托人和受托人一旦进入信托法律关系,个人财产和信托财产之间便建立起财产隔离机制,信托财产不会因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债务负担、婚姻变化、死亡事实等发生变化,从而保障了信托财产的价值稳定和正常传承。股权遗嘱信托的财富保护优势具体体现在(1)破产隔离;(2)排除强制执行;(3)防范婚变风险三个方面。


财富传承优势


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求,股权遗嘱信托可以灵活设定信托协议条款,如信托存续时间、信托财产分配方式等,从而使得委托人的传承意愿得到全面贯彻。


税收统筹优势


“遗产税”一旦开征,通过继承方式传承财富将面临较高税负,通过设立股权遗嘱信托,一定程度上可以合法的规避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方式继承财产而产生的巨额“遗产税”,从而保障委托人财产价值的稳定。


05 展望


股权,作为财富传承的对象之一,以遗嘱信托方式传承,可以保护此部分财产利益免受债权人追索的风险,不失为一种具有巨大优势的新型财富传承工具。


信达律师办理股权遗嘱信托业务的过程中,为委托人制定周详的遗嘱信托计划,并与公证机关合作探索,共同设立,开拓了股权遗嘱信托业务办理的途径,保障了股权遗嘱信托的有效设立和家族财富的平稳传承。通过公证人与律师的高效配合,遗嘱信托与股权继承的纵向融合,在财富传承领域发挥了更大的效能,真正实现了“人财两全”的财富传承规划目标。未来,信达律师将会进一步致力于股权遗嘱信托方面的实证研究,为当事人的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保驾护航,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作者:戴 维、梁 婉 倩

来源:维 家 家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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