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为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就“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在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方面的做法。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在回应食品安全如何落实《意见》要求时表示,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建立了四级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将食品企业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四档,并据此确定检查的频次、内容、方式。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推动食品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的有效衔接。
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在风险分级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直接定为D级。
在结果运用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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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编辑丨Amelie欢迎分享到朋友圈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