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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手册(二)| 疫情期间的劳动人事、合同责任、公司商事常识


导语

2月21日,植德律师事务所联合法律出版社共同发布《战“疫”法律手册——新冠肺炎相关法律常识300问》。该公益读本直击要害、系统全面地分析了与疫情相关的各类法律问题,以助力每一位同胞在疫情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助力广大企业迅速找到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出谋划策、保驾护航,同时也对大家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涉外风险与公益慈善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本公益读本围绕个人、企业和慈善组织三个主体进行分析,以“问答”形式,还原了真实社会中的场景、融合了最新的实务案例、附上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大家可以第一时间找到相应问题的解析、坚实法律依据和实用操作指引。 本期我们将围绕企业主,通过18个典型案例,详细介绍劳动人事、合同责任、公司商事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 劳动与人事

(一)工资

1. 复工后,小植的企业采取轮岗轮休,工资该如何支付?


建议协商确定。


目前并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此予以明确,建议企业与职工就此进行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仍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同时,也建议企业申请综合工时,安排职工集中休息,并与职工协商延后支付该周期内的工资。

 

2. “视同职工正常出勤,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原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奖金、津贴与绩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如属于根据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才能获得的奖金、津贴与绩效工资,则还是依据职工的实际表现和考核结果来确定是否发放;如果相关约定或规定中奖金、津贴与绩效工资并非与工作表现挂钩,而是每月固定发放,则应当发放。


(二)工伤


3. 非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或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取决于是否由工作原因造成。可结合工作地点、发病地点或需放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综合考虑。


目前新冠肺炎并不属于职业病目录范围,因此,核心还是能否证明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是由工作原因造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

注:截止发稿当日,人社部就此问题进行解答,“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故在此观点下,我们认为,若从事的是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其感染将认定为工伤;若非从事上述工作,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工作地点、发病地点以及感染新冠肺炎与其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综合考虑判断。

 

(三)社会保险

 

4. 受疫情影响,企业未及时为小植参加社保的,如何处理?


企业可在疫情结束后为小植补办,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依据:《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二部分 合同与责任

(一)经营活动


5. 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于2019年8月与B公司签署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向B公司采购一批电子设备,约定交付期是2020年2月5日。现卖方B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交付货物,合同中也并未专门约定不可抗力条款,B公司应采取哪些措施降低违约风险?


如果B公司因为疫情导致的封路、停工等原因,无法生产或交付货物,首先应该立刻告知买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其次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合同法》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该履行及时通知相对方、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以及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等义务,并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卖方企业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明参见问题74的答复。

在避免损失扩大方面,B公司的主要义务是降低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说疫情导致了延迟复工,那么,一旦复工,B公司应当尽快恢复生产,尽可能缩短延迟交付的时间。当然,这也需要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如果买方采购的货物是具有很强时效性的货物,如元宵节使用的彩灯,复工后尽管立刻赶制,也无法赶在元宵节前交货了,那么立刻赶工就不是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了。考虑到避免损失扩大的具体方式因合同而异,建议双方尽早沟通,尽可能就如何避免损失扩大等问题诚意协商。
 

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


6. 租赁合同(承租方):一家英语培训机构作为承租方在某写字楼租用了两层楼面作为培训场所,因新冠肺炎疫情,出租方告知,因政府指令不能开展人群聚集的活动,该英语培训机构只能暂时停业。英语培训机构要求免除暂停营业期间的租金,是否合理?


如租赁合同对此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承租方英语培训机构要求免除停业期间租金,可见其是主张疫情构成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原合同的话,对承租方明显不公平,因而要求变更原合同,减免原来约定的租金。参照“非典”时期的司法实践,此类用于对外营业(尤其是人群密集型的行业)的场所,因为疫情原因而停业(无论是主动停业,还是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停业),要求减免租金的,不少案件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是免除了停业期间的全部租金,有的是减免了部分租金。但是,对于具体支持的程度,还有待法院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


7. 出租车承包合同:小植是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签署了出租车承包合同,受疫情影响,司机载客量大幅下滑,每天入不敷出,请问小植可以怎么办?


小植可以与出租车公司协商要求减免部分承包费。


此次疫情事发突然,为切断传播途径,部分城市采取了限制人员流动的措施,大部分民众也都接受政府部门和医学专家的建议在家休息和办公,这直接导致出租车司机载客量大幅下滑,每天的收入甚至无法覆盖承包费,这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客流量波动带来的商业风险。小植作为出租车司机根本无法通过自身努力经营来改变这种非正常的运营状态,已构成情势变更,此时如果要求其继续承担正常运营的承包费,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后果。为了兼顾小植和出租车公司的长远利益,小植可与出租车公司协商要求减免部分承包费,具体减免数额和减免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发生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疫情影响的时间和程度,合理确定减少的承包费金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


8. 建设工程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部门实施防控措施,导致施工单位建筑工人无法正常返回工作岗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建议施工单位采取如下准备和应对措施:

(1)符合当地复工条件的施工单位,可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就近招募建筑工人、部分工程恢复性施工、非施工现场人员网络办公等方式尽量避免损失,维持工作秩序。

(2)排查建筑工人无法正常返回工作岗位的人数、预计返程时间等信息,拟订调整施工进度和安排的计划。

(3)向发包方发出洽商文件,及时通知并说明因疫情可能影响工期的具体原因。

(4)按照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发包方提出工期延期申请,与发包方协商沟通签署补充协议及现场签证,以取得发包方对工期延期的确认;如未能与发包方达成一致,可根据合同约定会同监理进行商定或确定。

(5)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政府和当地(尤其是住建部门、卫生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文件、施工单位为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而采取的措施证明材料、向发包方发出的通知文件、申请文件等。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基于上述规定,疫情发生后,施工单位首先应仔细阅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并及时与发包方进行商洽,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扩大。

 


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


9. 运输合同:A公司于2019年12月与货运公司B公司签署了运输合同,委托B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将一批产品运送至客户处。现B公司表示害怕感染新冠肺炎,不愿履行已经签署的货运合同,是否可以免责?


在排除因政府命令而致货车无法上路运行的情况下,不能免责。新冠肺炎作为一种传染病,是可防可治的,只要预防措施得当,不会被传染。如果承运人因惧怕被传染而不履行合同,属于其内心恐惧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不能免责。

 


依据:《合同法》第117条。


10. 院线发行放映合同:在疫情发生之前,某电影的院线发行权利人与院线管理公司签署了影片的院线发行放映合同。受疫情影响,影院无法正常运营,发行权利人或院线管理公司拟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院线发行放映合同,是否合理?


原则上合理,但需结合具体档期、发行安排等进一步分析。


就该等院线发行放映合同而言,最核心的商务安排是约定电影的上映期间、票价区间、电影的片方和院线方之间的票房分配比例等。


如果在约定的上映期间,影院因疫情原因被政府要求停止营业,那么合同的目的(也就是双方对影片票房进行分配)也就无法实现。因此,无论是发行权利人还是院线管理公司,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应该说都是合理的。当然,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而致使一方提起诉讼或仲裁,另一方主张无须解除该合同,将发行放映时间变更为疫情解除之后即可,是否能获得支持,可能有待双方对具体档期、发行安排等问题的进一步分析证明。

 


依据: 《合同法》第94条、第1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

11. 展览合同:展馆与参展单位在疫情暴发之前签署了展览合同,约定于2020年2月中旬在广州市举办展览。现因疫情的影响,当地政府通知暂停展览,展览按期举办已经不可能,请问展馆应采取什么措施?


展馆应及时书面告知各参展单位有关政府的通知,如展览可以延期举行,则与各参展方协商变更展览时间;如决定取消展览,则可与各参展方协商解除展览合同。


当前疫情持续蔓延,为避免疫情进一步传播,各地政府都下发了相关通知,停办展览。如广东省商务厅下发通知,根据《广东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限制群众性活动的通知》,一级响应期间,广东省暂停一切大型经贸活动。广州广交会展馆、保利世贸博览馆、南丰国际会展中心、广州国际采购中心、白云国际会议中心等,暂停了所有展览会和其他大型活动。其他地区的省、市级政府也有类似的通知。


该类通知直接导致展览活动被暂停,造成展览合同无法履行,疫情及政府相关通知与展览合同无法履行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展馆可以援引疫情的存在以及政府的该类通知作为不可抗力,并书面通知各参展单位,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


尽管政府下发要求暂停展览活动的通知,但对于展览活动后续如何处理并未明确规定。有的省市相关单位对于大型展览活动已通知延期举办,如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理事会办公室发布公告称,原定于2020年3月1日至4日举办的第30届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将延期举办。延期举办而不是取消举办,更加符合各方诉求,可以尽量减少损失,毕竟为近期展览需要置办的物料、发布的广告等相关费用已经产生。因此,展馆应与各方协商,获得当地政府的同意,尽量争取延期举行展览。假设最终无法延期,展馆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而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可参见问题93)。



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


第三部分 公司与商事


(一)基础


12. 疫情暴发后,小植所在的A公司想要进行对外捐赠、对处于疫区的医院提供免费服务、组织志愿队对疫区开展救援工作,小植作为公司的经理应依法履行什么议事程序?


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提供免费服务、开展救援工作等公益活动的议事程序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取得相关决策机构的批准。若公司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对上述事宜无明确规定,可以考虑参考上市公司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例如,就对外捐赠而言,一些上市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中规定,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权批准金额未超过公司净资产0.5%的捐赠,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0.5%但未超过1%的捐赠,公司股东大会有权批准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的捐赠。此外,上市公司也会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规定以固定金额分档,由不同层级的决策机构批准。因此,A公司可结合内部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的程序,参考上述上市公司管理制度的金额比例交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另外,若A公司股东间的协议中约定上述事项需经特定股东或董事的同意,则还需取得该股东或董事的书面同意。


对于对外捐赠,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46条、第49条第1款;《公益事业捐赠法》第9条;《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第5条。


13. 为提高疫情应对或响应效率,小植所在的A公司想要简化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决策流程并提高决策效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哪些途径可以实现?


(1)权限下放:A公司股东(大)会可以视具体情况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董事会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将其部分职权授予经理行使;另外,公司也可以成立应对疫情问题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中如涉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授予专门委员会行使。


(2)程序简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可以采用电话、视频等网络通信方式召开;有限责任公司在经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缩短会议通知期限,且全体股东就决议事项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用召开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可以采用传签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做决议原则上要召开会议,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可不召开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的除外。需注意的是,对于通过电话与网络等远程通信方式召开的会议,应及时对所议事项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建议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屏、录像,会后及时让出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以便留存相关证据。

 


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第41条;第43条第1款;第48条第1款;第49条第1款;第107条;第110条第3款;第11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5条。


14. A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是参会人员还在居家隔离期,A公司是否可以采用电话、视频、语音或其他网络通信的形式召开会议?


可以。司法实践中,已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案例,为确保会议的有效召开,A公司应当:

(1)安排公司法务人员查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中有关相关会议的通知、召集、表决程序及审议事项的规定,确保会议符合相关规定。比如,根据法律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保证股东、董事、监事充分表达意见,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屏、录像,会后及时让出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第41条。


(二)上市公司

15. B公司的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如果影响程度达到了信息披露标准,可以暂缓到疫情结束后再披露吗?


不可以。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均规定,上市公司应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同时明确了相关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此外,针对本次疫情,上交所亦指出,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因受疫情影响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需按上交所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依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第1款;《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第3条。


16. B公司正在进行并购重组项目,但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该如何处理?


可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3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第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第3条。


17. B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通过股票质押的方式进行了融资,目前融资协议即将到期。B公司受疫情影响现金流紧张,无法按期还款,能否申请展期?会不会被强制平仓?


可以申请展期。


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下同),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疫情解除前,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要求证券公司按约定主动加强与客户的沟通,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对银行和信托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银保监会也同样作出相应安排。


证券交易所亦将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建议B公司关注最新政策。

 


依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2020年2月2日)第4问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第6条。


18. C公司正在进行股票发行上市,疫情防控期间,C公司该如何办理股票发行上市业务?



C公司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股票发行上市业务。

(1)深交所: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原则上通过邮寄方式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2)上交所:发行人和承销商按照前期已披露的发行承销公告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存在困难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对调整后的安排进行披露。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通过业务系统实行电子化报送,无须提交纸质文件。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第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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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节选自《战“疫”法律手册——新冠肺炎相关法律常识300问》。在本公益读本的编写与发布的过程中,植德不收取任何费用,由“疫情法律问题专业委员会”牵头,第一时间集全所之力组建了专业律师编写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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