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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慈善公益保驾护航: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的专项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与慈善立法体系梳理(上)

钟凯文 等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作者:钟凯文 赵海洋 杨富鹏 孙琛

本文共计10971字,阅读需约15分钟以上。


引言


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了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社会反响热烈。会议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较之于初次分配更关注效率、再分配以强制性来促进整体公平正义,第三次分配体现社会成员的更高精神追求,“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i]
实际上,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并非此次会议首次提出,而是一直贯穿中国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始终。无论是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是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都明确提出把“第三次分配”作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了慈善等公益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2021年6月,党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更是将公益慈善机制和文化的塑造上升到了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示范的新高度,充分表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经过多年的探索改革和法治建设,我国在慈善领域已经形成了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法》为基础的“三大条例一大法律”的制度体系,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的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慈善捐赠文化加速形成,全社会慈善公益意识日渐增强。因此,对于社会各界关注慈善公益的人士来说,需要从实践角度解读慈善公益的落地操作、具体实施、过程监督等事宜。本文拟立足于我国慈善公益现行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对慈善公益中以专项基金形式捐赠中遇到的问题、捐赠人关注的要点及其合规监管要点进行分析,以期为热衷于慈善公益的人士参与公益捐赠及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目 录

专项基金的现状与设立流程

(一)专项基金的概念、特点与现状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流程

专项基金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一)专项基金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

(二)捐赠人可以因为公益捐赠获得怎样的纳税优惠?

(三)如何避免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如何设计关联交易表决制度?

(四)如专项基金未按要求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捐赠财产?

(五)捐赠协议签订后,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人有权要求捐赠人强制捐赠吗?

(六)企业捐赠人是否要履行相应程序?

(七)捐赠财产返还给捐赠人后,捐赠人后续的税务处理?

(八)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应当如何处置?

(九)专项基金如何进行保值增值?

(十)基金会终止后,专项基金剩余财产应当如何处置?定向捐赠的专项基金能否返还?

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的慈善立法体系


由于篇幅限制,本文摘取了目录第一部分专项基金的现状与设立流程及第二部分专项基金常见法律问题分析的(一)——(四),后续内容及《公益慈善法律法规汇编》下载欢迎继续关注:为慈善公益保驾护航: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的专项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与慈善立法体系梳理(下)


一、专项基金的现状与设立流程


(一)专项基金的概念、特点与现状


基金会专项基金在上世纪90年代便初见雏形,但当时大多以“挂靠”基金会形式存在,并未冠以“专项基金”之称谓。1999年9月17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定义:“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设立专项基金是指在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的捐赠款项。基金会或社会团体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统一管理,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或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比于设立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专项基金有如下优点:

(1)相较于设立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审批制度,备案制度在程序、材料要求方面更为简便,缩短了审核时间,使得捐赠行为更加高效;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相较而言,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门槛较低,例如《河南省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设立专项基金一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并无最低要求;武汉市慈善总会对于设立单位(个人)冠名资金的要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个人设立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ii]

(3)捐赠人享有冠名权,捐赠人可以对特定捐赠进行命名,宣传自身对于慈善事业的参与,形成宣传效果;比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于2006年在李宇春及其粉丝团支持下发起的玉米爱心基金、中国红十字会在2007年设立的李连杰壹基金计划、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2008年与姚明合作发起的姚基金,都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4)相较于直接捐赠,设立专项基金对捐赠人而言有较强的参与度,捐赠人可通过管理委员会的方式参与专项基金的运作管理,甚至可以制定投资方案,对专项基金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参与捐赠项目的选定和其他重大决策。

当然,因为专项基金的属性,其缺点也相对明显,例如专项基金受所属的慈善组织自身规范制度的约束、当前基金会的专业能力和规范程度尚未达到普遍高度等等,这要求捐赠人在选择慈善组织时需进行更多维度的考察,以保证捐赠财产可以用在真正需要的公益活动上。

实践中,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参与设立专项基金,例如,由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捐资发起,与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共同设立成功妈咪专项基金,于2015年8月在中国北京成立,5年累计捐资捐物1700万。[iii]又如,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联合上海长征医院等共同合作设立糖尿病干预救助专项基金,计划在2018年至2021年合作年度内通过募集资金和物资,建立贵州省妇女及新生儿糖尿病检测体系。[iv]另外,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不少捐赠人在基金会和红十字会设立了专项基金,如远洋集团于2020年1月26日在其全资设立的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先期设立1,000万元的抗击新冠肺炎专项基金。[v]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流程


专项基金的设立流程根据不同的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在细节上稍有不同,但整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提出设立申请:经过初步沟通后,由专项基金的申请人向慈善组织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设立专项基金的宗旨、方案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等;(2)慈善组织审议:接到设立申请后,慈善组织的权力机构如理事会对申请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设立专项基金;(3)签署捐赠协议:设立申请经审议通过后,由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签署《捐赠协议》,主要约定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4)捐赠及执行:捐赠人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捐赠,慈善组织按照约定执行专项基金的任务及内容。本文也摘录了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的标准和流程,如下图所示。[vi]



相较上述的专项基金设立流程,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设立专项基金的备案及监管要求、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后要求。

1. 备案及监管要求

(1)备案制度要求

专项基金不像基金会那样设立时需要繁琐的审核程序,专项基金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制度在程序、材料要求方面更为简便,缩短了审核时间。如上海明确要求:基金会应当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专项基金设立后,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报备、报告,接受监管。[vii]深圳市民政局在201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深圳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的通知》也仅仅要求“基金会应当在设立专项基金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此处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而备案的内容仅包括专项基金的设立时间、宗旨、业务范围和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理事会决议情况。

(2)起设金额要求

法律法规虽未对专项基金设置最低的起设金额要求,但慈善组织通常会对专项基金设置一定的金额门槛,例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条:“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一般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互联网或其他募捐方式设立公开募集基金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起设额度,特殊情况下,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也可以不设起设额度。”《北京市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捐赠人一次或分期向慈善基金会捐赠资金。一次性捐赠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捐赠累计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在3年内按照年均量定期捐赠;捐赠累计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在5年内按照年均量定期捐赠。”

(3)对外开展活动要求

专项基金擅自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在《通知》颁布实施前一直是专项基金运作不规范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通知》,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以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经其同意。上海和河南地区在地区性规定中要求,专项基金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基金会全称”、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专项基金”字样结束。字号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此外,专项基金设立时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相应工作人员。基金会不得随意命名专项基金负责人称谓,专项基金负责人可以称主任、副主任,但不得称具有误导公众为基金会负责人的称谓。

(4)专项基金内部的进一步监管要求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制定管理办法、章程等基金会制度文件对专项基金的设立门槛、捐赠协议内容、管理委员会组织方式作出具体要求,且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可针对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安排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慈善组织和捐赠人共同组成,其中捐赠人可以担任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例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与本会联合设立的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一般由本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第十五条规定:“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与本会具体商定。”

2.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基于专项基金以上特点,专项基金更能体现出捐赠财产管理和使用的灵活性与双方监管特性。

一方面,专项基金需按照法律法规与慈善组织自身的制度规范进行管理,如基金会应当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等。

另一方面,对于捐赠人而言,捐赠人可通过专项基金制度、捐赠协议条款的设计,将其个人引入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到慈善组织对其捐赠财产利用的决策和执行工作中,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参与捐赠项目的选定和其他重大决策。同时,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款项用途、受益人、管理费的提取等,能使得捐赠人在参与慈善捐赠的同时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3.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后要求

根据《通知》,基金会应当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当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用途未有强制性规定,所以从实践中应当尊重捐赠协议及相关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专项基金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基金会专项基金在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部分基金会过于追求数量增长和筹款规模扩大,忽视了事中事后监管,管理有所失控,导致专项基金无序发展。2021年7月12日,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47号),这是继2015年民政部发布《通知》后,监管部门再次发文并明确要对专项基金进行全面清查,对于设立不符合规范、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通过“撤并改”等方式进行整顿。本文也将根据植德在此类业务中的实践经验,对专项基金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汇总与解答。

(一)专项基金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


近些年,基金会专项基金乱象丛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基金会未明确自身管理责任的准确定位。《通知》明确指出,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财务收支方面,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专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以上规定明确了专项基金的管理主体和责任都在基金会,将专项基金当作“挂靠”、“合作”单位的认识、只收取管理费而不负责管理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通知》要求,对于基金会而言,首先要把好入口关,紧抓专项基金的设立流程,一方面要根据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原则上由基金会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管理专项基金且每人不宜超过5个,数量服从质量;另一方面要明确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加强对专项基金设立的论证规划,完善分类标准、优化功能布局。其次要强化过程管理,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公开、考核评估、退出机制、档案管理等,确保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终止全流程合规。

另外,专项基金设置管理委员会的制度给了捐赠人一定的管理机会与权限,但一般来讲捐赠人不具备专项基金管理的专业知识,还是要由基金会介入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作为管理主体的基金会一方面可以通过委派管理委员会委员敦促管理委员会合规履职,另一方面基金会理事会有权对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捐赠协议的相关决议提出纠正意见。

(二)捐赠人可以因为公益捐赠获得怎样的纳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企业公益性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个人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除上述所得税在一定比例内扣除的规则外,国家税务总局也会根据特殊情况制定全额扣除的规则,例如在2008年汶川地震及2010年玉树地震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就新冠肺炎疫情出台所得税全额扣除的规则。

但需注意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需满足一定条件后方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民政部们的初步意见,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而只有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开具的捐赠票据才能进行税前扣除抵税,因此捐赠人在捐赠前要确认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三)如何避免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如何设计关联交易表决制度?


从《公司法》关于关联关系的定义、关联回避表决的制度设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可以看出,合理的关联交易并不完全禁止,但是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实会导致利益输送,从而影响公司利益和相关股东的权利。同理,在慈善捐赠领域,为了保证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在专项基金中,为了能够方面对专项基金的财产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一般情况下捐赠人和发起人会成立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资助范围、资金预算及资金审批和拨付具体运作等工作,管理委员会由捐赠人和发起人各委派几个委员组成。正常情况下,管委会可以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如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关联交易的相关方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决策并予以回避,可以在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或者捐赠协议里面做出如下类似约定,例如“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表决的,相关的管委会成员需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回避表决的管委会成员将不计入有效表决数的统计中。有效表决数的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形成有效决议。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如专项基金未按要求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捐赠财产?


该问题涉及到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属于捐赠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慈善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若是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专项基金,且未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撤销捐赠行为并解除捐赠协议,捐赠协议解除后,慈善组织有义务返还捐赠财产。实践中法院也多采取该等裁判思路,如以下捐赠合同纠纷案例:

参考案例:

根据本所律师检索的案例,严绍祥与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一案【(2019)京02民终11228号】中,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绍祥撤销捐赠行为以及严绍祥与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之间的捐赠协议,并请求中国艺术节基金会返还严绍祥捐赠款100万元的主张。二审判决撤销了严绍祥与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古代艺术品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及严绍祥依该协议的捐赠行为,并判令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严绍祥捐赠款项1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即严绍祥关于撤销捐赠协议、返还捐赠款项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又即,中国艺术节基金会是否应当返还严绍祥所捐赠款项100万元。

首先,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捐赠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以上情况,严绍祥与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由于本案涉及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已经通告撤销,相关活动亦已停止,捐赠财产在协议中约定的用途已经不能实现且实际亦并未履行。现协议中约定的专项基金亦已被停止运行。故已归于履行不能之状态。而严绍祥捐赠款项之时所持的目的亦已不可能达到。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在本院庭审中,经询,严绍祥明确表示基于此其与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已失去了互信的基础,不同意所捐赠的款项再交由该基金会处理使用。而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一方关于此前所约定的专项基金的撤销亦已施行,故双方至此已不具备捐赠协议最初签订之时所欲达成的捐赠事项的合意基础以及变更履行之可能。

再次,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的捐赠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专项基金如需变更、终止或解散,应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章程》、《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法律手续。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故本院认为,严绍祥关于撤销捐赠行为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同时,在双方之间捐赠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被撤销的情形下,该合同亦应随之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鉴于以上情况,本院认为,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应向严绍祥返还所捐赠的款项100万元。


[i]《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来源:《学习时报》2020年1月1日第6版。
[ii]武汉市慈善总会《基金创立办法》:http://www.wh-charity.com/nv.html?nid=804d7bb3-72e3-4000-9b28-d62d3d130d9a&URLparamName=%E5%9F%BA%E9%87%91%E5%88%9B%E7%AB%8B%E5%8A%9E%E6%B3%95. 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1日。

[iii]成功妈咪专项基金项目背景,参见网址:http://www.csqx.org.cn/list.aspx?id=777919995095&prjid=39. 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1日。

[iv]糖尿病干预救助专项基金,参见网址:http://www.csqx.org.cn/content.aspx?id=540286091433. 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1日。

[v]参见网址:http://finance.china.com.cn/house/special/dckfy/20200207/518832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1日。

[vi]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之专项基金,参见网址:https://www.szscf.org.cn/actions-17-28.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1日。

[vii]《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报备报告):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就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情况,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报告,接受监管。


未完待续,欢迎继续关注:为慈善公益保驾护航: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的专项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与慈善立法体系梳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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