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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龙等 | 我国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赓衍、结构变革及其治理启示——基于1981—2018年全国博招政策的历史考察与量化分析

李金龙等 中国高教研究 2021-09-15

DOI:10.16298/j.cnki.1004-3667.2020.03.13

摘要

对177份全国博招政策进行考察分析后发现,博招事业进入以“内涵发展、制度深改”为主要任务的第四阶段。现行博招政策仍存在权威命令与劝诫引导工具运用较多、申请-考核与分流退出制度保障乏力、业务环节与政策工具适配亟待优化等问题。据此建议国家优化博招政策工具运用比例结构,健全申请-考核与分流退出制度体系,针对博招业务环节具体需求精准供给政策工具。

关键词

博士研究生招生;政策工具;招生环节和过程;量化分析

自1981年我国首份博士研究生招生(以下简称“博招”)工作通知颁行以来,全国博招工作始终以政策文件为基本载体、以权威命令为重要手段,以下移管理重心和增强多样性为主要方向,坚定不移地贯彻“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方针,有效保障了此项工作的平稳开展。近年,国家深入推进的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以及质量提升倡议,将高层次人才招生培养制度改革问题推至公众视域并引发了系列讨论。我国教育制度更替或管理改革“都是通过政策部门出台对现有制度进行局部调整的有关政策来推动的”,而政策文献则是“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真实反映和行为印记,是对政策系统与政策过程客观的、可获取的、可追溯的文字记录”。已有的博招政策研究多从招生方式、招考录取、监督保障、分流退出等环节开展质性考察,较少对其作量化分析,而引入政策工具方法对全国近40年博招制度体系进行质性分析及量化考察更少之又少,对全国博招事业是否具有明显的阶段变迁和贯穿其中的治理逻辑、中国博招政策是如何优化政策工具和业务环节来完成治理任务的、国家现阶段政策工具运用及业务环节治理是否亟待改进等问题未作出较好回答。基于此,本研究以博招政策为研究对象,藉由质性考察与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察其所表征或潜隐的制度赓衍历程、改革逻辑与阶段特征,探究博招制度改革及其所倚赖的政策工具在落实招生要素中的倾向及不足,探讨未来我国博招制度改革与科学治理的可能方向及可行举措。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政策文献样本来源与选择

本研究遴选政策起点为1981年,终点为2018年。按照“均与博士招生密切相关、均为国家招生制度文件、均符合政策文本分类要求”原则筛选文献。共选出177份文本。(见表1)

(二)博招政策工具维度(X维)

McDonnell&Elmore将政策工具分为权威、劝诱、能力建设和系统变革四种;Schneider&Ingram认为政府采用权威、激励、能力建设、符号和规劝、学习五种工具推行公共政策;Howlett将政策工具分为信息、权威、财富和组织四种;Ciolan等则将其分为涵盖能力建设和学习等工具的第一象限、涵盖批准赋权和奖励等工具的第二象限、涵盖权力控制和财政等工具的第三象限、涵盖市场竞争和组织等工具的第四象限。上述研究奠定了教育政策工具分析的范式基础,结合政策文本内容和特征,将博招政策工具界定为“权威命令”“劝诫引导”“激励回馈”“组织变革”和“能力建设”五类。(见表2)

(三)博招环节、过程及要素维度(Y维)

根据文本结构,将博招工作划分为“招生方式”“招考录取”“监督保障”和“分流退出”四个环节及相应过程和要素。(见表3)

(四)研究方法与信度效度检验

①按照“政策编号-具体条款/章节-要素排序”对政策文本进行编码。若为年度政策,则在发布年作一次性编码;若为持续政策,则在执行期作历时性编码;最终形成政策工具与内容分析编码表,整表共4688条编码,其中非重复编码2412条。②以10%比例从非重复编码中随机抽取241条作信效度分析。经测,专家判定的博招政策工具和环节过程类目信度系数均为1,判断者之间政策工具维平均一致性系数为0.91,环节过程要素维一致性系数为0.88,类目效度均值4.76,框架效度均值4.80,均符合要求。③依据编码数据及结果表征,结合政策背景和内容,对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并形成结论建议。

二、历史考察与宏观审视

五年教育计(规)划、中长期教育规划及部分国家文件是所有教育政策的“总指导”,是各层次教育工作的阶段性核心任务,据其工作重心变迁状况,可将博招事业发展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81—1990年):业务起步,制度初创

1982年《教育“六五”计划》要求“在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的同时,改革招生制度”;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制度,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基本上立足于国内”的战略目标;1986年《教育“七五”计划》亦作出“继续扩大研究生层次教育规模”的部署。鉴于1980年《学位条例》提出“设立博士学位”而其时我国并无博士人才培养的现状,1981年我国启动博招工作;根据教育“六五”“七五”计划要求,博招政策的核心任务为“扩大规模”。本时期国家在探索推进制度奠基进程中开创性地开展工作,启动扩大博招规模并进行初始管理,具有“业务起步、制度初创”特征。

1. 1981年《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开启我国博招事业。在我国“有博士学位授予之名而无博士人才招培之实”现状下,1981年《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决定在经验匮乏境况下以“边招生、边摸索”方式开启全国博招征程,其亦成为中国博士培养事业“从无到有”发展之滥觞。

2. 1982年《关于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建构博招体系雏形。1982年《关于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从培养目标、招生单位、报考条件、考试办法和录取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全国博招单位提供制度指导并带动博招事业迈出历史性一步,其后近三十年,我国博招制度体系建设皆以此为蓝本。

3. 部分政策首倡博招先进理念。本阶段政策为数不多,但其首倡的思想却熠于史今。如1981年《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确立“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录取原则并遵循至今;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研招需满足“国家需要、社会需求”;1986年《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鼓励招生工作服务“薄弱学科、应用学科、新兴边缘学科和跨学科”,招收“工程博士、临床医学博士等多种规格的应用学科研究生”;1986年《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办法》、1989年《从香港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开辟了新的学科领域和空间范畴,体现了我国博招事业“由小到大”的发展进阶。

(二)第二阶段(1991—2000年):适度发展,制度完善

1991年《教育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求“高等教育适度发展,适当扩大博士生的培养能力,提高博士培养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和办法”;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改革高校招生制度,完善研究生培养和学位制度,鼓励优秀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1995年《高等教育法》对博士入学资格作出专门规定;1996年《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规定“适度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到2010年每年授予硕博学位人数达10万人以上,出台一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本阶段博招事业以“适度发展”为基本原则、以“依法治招”为业务遵循,博招政策将“制度完善”作为阶段任务,以此确保有法可依并实现规模适当扩大的目标。

1. 指标通知保障博招规模适度。国家发布年度研招计划通知,将全国博招计划(即俗称的“招生指标”)从1991年的5 000名提至2000年的24 750名,年均增长率约18%,并长期作出“宁缺毋滥,切忌盲目扩大规模,增量计划向国家急需学科或优质培养单位倾斜”等强制规定;全国博士实际招生量从4 182人增至25 142人,年均增长率约23%。可见,本阶段招生计划政策在总量和增速两方面基本保障了全国博招规模的适度扩大。

2. 规划意见推进博招制度完善。国家主要从招生方式、倾斜领域、监督评估等方面完善制度。如1992年《研究生教育“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要点》,要求形成研究生教育检查评估制度和办法、进行硕博连读试点并改进中外合作培养博士工作等;1995年《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若干意见》要求建立质量监督与评估制度、探索合理有效的招生调控机制和博士教育资源向条件较好、学科综合优势明显、管理完善的高校配置机制。

3. 细分政策拓展博招方向方式。在面向港澳台开展博招工作上,1991年、1992年相继启动招收台澳研究生工作(含博招),标志全国博招业务实现地域空间“全面覆盖”,此后“祖国大陆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成为我国长期开展的业务。在面向集体个人进行荣誉表彰上,1997年教育部发布高校研招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决定,此为研招政策在精神鼓励方面作出的重要探索。在面向特殊人群进行博招扶持上,1998年教育部针对国务院分流人员考博问题发布通知,以“专业不限、计划单列”等形式保障其继续深造。

(三)第三阶段(2001—2010年):规模提升,制度成型

2004年《教育“十五”规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要求“积极扩大高等教育规模,(至2005年)在学研究生规模达到60万人左右,具有博士学位高校专任教师比例有较大提高,改革招生选拔制度”;2007年《教育“十一五”规划》亦要求“高等教育相对稳定招生规模,(至2010年)在学研究生约130万人,积极推进研究生选拔方式改革,优化博士生教育结构”。结合全国博招计划从2001年的31 935人升至2010年的    62 000人之情状,本阶段全国博招事业进入以“规模提升”为主要任务的快速发展期;期间博招政策须对规模和类型遽增的各项活动进行规范,并首次完成其制度体系的成型进程。

1. 博招办法标志制度体系基本成型。自1998年起,国家以通知形式对博招各环节进行规范,2004年增加博招“工作办法”附件,2009年又专门出台博招“工作管理办法”这一各环节制度集成之作,此件亦成为本阶段至今博招工作的“总指引”。此历程凸显了国家对博招管理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标志着广泛规约博招事业的“通行政策”体系基本确立、制度成型进程基本完成。

2. 专项政策满足博招生源分类需求。迅速提升的招生规模助推了博招事业服务需求能力的提升,其传导于政策体系之上即为国家于2005年下达“少数民族骨干计划”、2008年实施“思政教师在职攻博专项计划”、2009年启动校所联合培养博士生等,此举顺应了博招单位的生源个性化要求和国家社会需求,制度约束的广度和深度也进一步增强。

3. 倾斜规定扶持特殊目标深造发展。一是针对特定对象,如教育部于2008年分别允许高校思政教师、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等。二是针对特殊单位,如教育部于2009年为中科院及工程院专门制定校所联合培养博士项目、在公派研究生项目高校施行“博士兼招补偿”等。三是针对特别区域,如教育部于2009年施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并规定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博士录取比例不得低于80%、长期为港澳台地区制定专项政策等。

(四)第四阶段(2011年至今):内涵发展,制度深改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不断提高博士培养质量,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2012年《教育“十二五”规划》提出推进研招选拔制度改革,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开展工程博士培养试点;2017年《教育“十三五”规划》强调探索多元化研招选拔机制,扩大高校学术团队研招自主权,适度提高直博比例,加强博士生培养,积极稳妥推进专业博士培养。结合全国博招实际数量长期控制为60 000~80 000人之情状,本阶段博招事业以“提升质量”为逻辑起点,以“综合改革”为核心任务,政策体系呈现“系统治理、内涵发展;制度先行、深化改革”的特征。

1. 2013年《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意见》优化博招前端环节顶层设计。本阶段政策对博招“招生方式”前端环节进行了优化,即正式提出“申请-考核”制。2013年《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意见》首提建立“以考录流程定招生”的“申请-审核”制,之后“申请-考(审)核”制这一与传统的“以生源类型定招生”选拔方式相迥异的选材进路便成为我国博招史上出现的新型举措;2014年《落实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意见》亦强调支持建立博招“申请-考核”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2017年及其后博招工作通知也要求推行“申请-考核”制。

2. 重要文件支撑博招中间环节内涵发展。本阶段政策对博招事业“招考录取”和“监督保障”中间环节作了改革完善。在“招考录取”方面,2010年《专业学位发展总体方案》决定设置工程博士专业学位并开展试点;2013年《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意见》要求招生计划向优势、基础、前沿和服务重大需求学科倾斜,优化初试、强化复试并健全招生选拔机制;同年启动的“服务国家特需博士培养项目”将人才招培工作与37个国家需求项目对接,探索出了由“学位授权招生”向“项目驱动招生”转变的新路径;2017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十三五”规划》要求扩大博招规模、提高直博比例、施行弹性学制、服务国家战略。在“监督保障”方面,2014年《招生违规处理办法》和《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实施第三方监督、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加强招考全程监督及加强违规处理等;2015年《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意见》要求重点公开招生就业等信息。

3. 创新政策推进博招末端环节系统治理。本阶段国家开始重视博招事业的末端治理,即以“分流退出”机制促进博士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2013年《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意见》将“加大考核与淘汰力度”作为独立内容,要求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并建立博士生中期分流名额补充机制;2015年《加强学研教育质量保证监督体系建设意见》对博招“分流退出”亦作出相同要求;2018年及之后博招工作通知也强调完善中期考核和分流退出机制,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考核,加大分流退出力度。

三、量化分析与微观透视

(一)X维:博招政策工具量化分析

据图1,博招政策兼用五大工具,其中,“权威命令”占比最大,是使用范围最广、频率最高的工具;“劝诫引导”占比次之;激励回馈、组织变革和能力建设工具占比较小。说明目前国家主要依靠政府权威来推进博招工作开展。

结合时间维度,各阶段工具运用情况为(见图2):①“权威命令”占比总体上升并于1991年后成为主导工具。说明教育主管部门在政策制定进程中逐渐倾向运用行政成本相对较低、管理效果直接明显的“权威命令”来推行工作。②“劝诫引导”占比逐阶下降并于1991年后成为次要工具。除第一阶段外,其于之后均为第二大工具,原因在于:在制度初创期,教育主管部门以积累管理经验为主要任务,大量采用劝诫引导工具可为国家未来政策修正提供空间;随着管理经验的丰富化和业务领域的复杂化,国家逐渐降低具有非直接性弊端的“劝诫引导”工具使用频率。③“激励回馈”占比逐阶下降并于2011年后成为政策运用最少的工具之一。此因全国博招事业进入以“提升质量”为主要任务的第四阶段后,教育主管部门依靠配给招生计划等激励回馈手段推行国家意志的动力逐渐衰减。④“组织变革”占比逐阶上升并于2011年后陡升至9.12%,首末阶段比例增幅逾14倍,说明进入第四阶段后国家以组织变革为重要抓手推进博招内涵发展。⑤“能力建设”占比始终为3%~6%,需注意之处为其在第四阶段出现32%增幅,这与国家在博招内涵发展新阶段开始重视提升相关主体的业务能力相关。总体来看,“激励回馈”“组织变革”和“能力建设”在各阶占比始终处于低位,其因招生工作具有极强的年度性、规范性要求,为最大限度降低招生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教育主管部门多以刚性规约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组织结构、培训机制和鼓励手段等;此举虽直接有效,但实与第四阶段所处的宏观背景和博招治理需求相悖。

(二)Y维:博招环节过程量化分析

在博招环节方面,“监督保障”和“招考录取”合计占比93%;“招生方式”“分流退出”占比极少。(见图3)在博招过程方面,“组织管理”“违规处理”“招生计划”占比较大,“考生报名”“考试评价”“人才录取”“招生方式”“公开公示”占比次之,“安全保密”“分流退出”占比极小。可见当前博招工作重心为“监督保障”和“招考录取”环节及其涵盖的多数过程;国家对“招生方式”和“分流退出”环节、过程的重视程度则较低。(见表3)

结合时间维度分析:①“招生方式”占比始终为3%~6%且长期为博招第三大环节,此与其涵盖的工作过程和要素的稳定性有关。其中,第四阶段出现的“申请-考核”制占比仅为0.30%,结合编码条数看,国家于2013年倡导的“申请-考核”制尚未引起足够重视。②“招考录取”在第二阶段降为次要环节且其占比以24%~26%的速率下降,此为教育主管部门治理重心从业务管理向行为监管转变所致。③“监督保障”在第二阶段升至首要环节且其占比以21%~35%的速率上升,说明近二十年我国博招制度改革重心日益集于行为监管环节。④“分流退出”长期居于末位,但其占比先降后升,尤于第四阶段以近300%增速急遽上升,此因进入内涵式发展期后,国家对博士招培质量的渴求日益凸显并以分流退出的治理手段予以保障,优胜劣汰法则主导下由学力水平高低和学位竞争得失所造成的“淘汰赛”开始成为涵育高端人才的新常态,而从其编码条数和占比来看,国家在推行分流退出上尚有极大空间。(见图4)

(三)X-Y维:博招政策工具与博招环节、过程的二维分析

对政策工具在博招工作环节及过程中的组合及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可发现其间的关联性,即在一定时期何种工具更倾向于被组合或运用于何种博招环节过程之中。(见表4)

据表4:①“招生方式”环节政策工具的组合性良好,分别运用了“权威命令”“劝诫引导”“组织变革”和“激励回馈”四种工具,其中“权威命令”是运用最高频工具。②“招考录取”环节政策工具的组合性较好,五种工具均被运用。观照其具体过程,可发现国家采用了最高频组合化工具来保障“招生计划”的使用,其次为“考试评价”,而在“考生报名”和“人才录取”中则仅运用了“权威命令”和“劝诫引导”两种工具。③“监督保障”环节政策工具的组合性最好,从其具体过程来看,“组织管理”最受重视,国家采用均衡化程度最高的五种政策工具确保招生管理组织的规范运行;“公开公示”“违规处理”和“安全保密”均未运用“激励回馈”“能力建设”工具,此与其业务属性有极大关联。④“分流退出”环节政策工具的组合性最差,仅运用了“劝诫引导”“权威命令”和“组织变革”三种工具,其中“权威命令”和“组织变革”占比均未超过16%,而“激励回馈”和“能力建设”工具则未予运用,可见国家在执行分流退出上的态度仍欠果决。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X维:“权威命令”“劝诫引导”运用较多而其他工具运用不足,应注重优化工具运用比例结构并综合运用多元治理手段

长期大量使用权威命令和劝诫引导工具极易导致博招工作陷入过度规制困境,降低招生主体自主开展博招探索的积极性。“高等教育是以人为中心的,对其管理需要鼓励而不是压制人的潜能”,综合均衡运用政策工具,可激发目标对象的自主活力。当推行“放管服结合”以扩大治理对象的自主权已然成为新时期公共行政的主要方向时,一种选择为通过减少政策发文量来降低行政干预范畴和效力,此已在第四阶段博招年度政策数量的下行变化中予以体现,其弊在于既有的政策强制约束力依然存在;另一选择为通过改革既有公共行政手段、在适宜领域综合运用政策工具来提升政策引导力,使招生单位在自愿自律的状态下开展博招工作。其中,这个“适宜领域”并非政策工具未覆及的所有空白领地,而是针对特定议程,由政策主体对诸工具施行效用重新评估后所作的一种更加综合平衡的工具使用布局。

据此建议:①适量增强“激励回馈”。“高等教育领域的任何成功都依赖于它们给个体单位提供足够的激励”。运用“激励回馈”应重点从精神激励和绩效回馈两方面着手。在精神激励方面,可恢复对表现突出招生主体授予荣誉称号的传统,调动政策执行者的主观能动性;在绩效回馈方面,可给予招生质量优异、分流退出果决的单位相应的招生计划补偿,甚至可给予其一定时期内的自主核定招生权,激励其真正根据需求自主选材。②适时推行“组织变革”。可充分发挥现有评估机构或第三方组织在招生事业中的评价作用,开展博招质量评价活动;同时要求积极构建“学术、政府、市场”多维力量共治网络,成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质量保障组织,加大博招信息公开公示力度。③适当开展“能力建设”。针对招生参与者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工作文件了解不足的现状,加大信念教育、业务培训、在线咨询、信息推送等能力建设力度,提升其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④适切推进工具组合。“工具的优化组合可以取长补短,避免单个工具应用的片面性”。对于“分流退出”、工程博士、少数民族骨干、西部地区等需国家扶持但招生经验尚不丰富的领域,重点运用权威命令、组织变革和劝诫引导工具,确保“机会平等、程序公平”;对于“申请-考核”制、服务国家特需项目、C9高校弹性试点、港澳台招生、联合培养等需招生单位自主探索的领域,综合运用激励回馈、组织变革和能力建设工具,引导其“提高效率、提升质量”。

(二)Y维:“申请-考核”招生方式和“分流退出”招生环节政策薄弱,应制定“申请-考核”专项政策并完善“分流退出”制度体系

Y维编码表明,除近年些许宏观意见外,目前政策体系中尚无完整的“申请-考核”制专门政策,致使其因缺乏权威依据而难以在招生单位放手施展。故当前急需一项以国家意志为之背书的“申请-考核”制专门政策。

建议构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互补共生的“申请-考核”制度生态。正式规则方面:①加强基本环节管理,依靠权威命令和劝诫引导工具,对材料审核、初试复试、录取存档、导师作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②重视招培质量保障,利用权威命令、激励回馈和组织变革工具,构建基于招生计划动态调整的“申请-考核”和“分流退出”联动机制,对“申请-考核”制博士生严格开展中期分流的单位给予指标补偿;③强化信息公开公示,运用权威命令工具加强信息公开,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博招信息公开平台,所有拟录取博士生信息须入库公示。非正式约束方面:①依靠“能力建设”践行博招培训深入化常态化。注重理想教育和价值观重塑,运用能力建设工具激发权力影响外人格特质、工作作风、学识能力、职业操守等博招参与者的德性要素,使其在理念层面将博招视为一项须忠诚履职的事业。②依靠“组织变革”重塑博招组织结构体系。遴选多元化的利益相关者构成招培联动和质量保障组织,注重运用组织变革工具构建制衡协作的组织生态。

自1984年起我国就将“分流退出”作为人才质量保障的重要一环,但至今未得到有效执行;Y维编码表明,其亦未成为国家施政重心。原因主要为:“分流退出”涉及管理部门和利益主体过多,在条块分割行政生态下推行之将无端增大协调成本,其也可能因损失高校招生计划、终止学生学业前程、击碎家庭教育愿景而影响多方利益,故国家及高校在推行此政策时多有顾虑,也急需完善的制度体系予以保障。

完善“分流退出”制度体系应:①明确分流退出标准。结合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各项情形规定,基于博士教育特征,对“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博士生”这一标准的内涵和要求作出明确界定。②制定工作流程方案。完善考核方案,在博士招培具体环节均制定考核细则;建立认定流程,运用组织变革工具成立专门组织并完善机制,对分流退出对象进行多维论证和民主决策;畅通分流渠道,无论以何种生源类型招收的博士生,在招生单位认定其不再适合深造后,国家应从技术和政策上保障好后续分流工作。③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利用好招生计划补偿机制激励招生单位主动分流不宜读博者;在认定属实的前提下,无论遭遇何种反对行为,国家应以政治权威保障分流决策得以执行。

(三)X-Y维:不同环节工具组合运用差异明显且“环节”“工具”适配有待优化,应针对博招环节过程精准供给政策工具

传统意义上,招生实务界所理解的博招工作主要包含“招生方式”“招考录取”和“监督保障”三个环节,政府亦长期重视此前端和中间环节。X-Y二维分析表明,国家于此三环节运用的政策工具类型最完备,五大工具均被运用且其组合性较好;且均优先采用了“权威命令”工具,说明国家主要以管控手段保障工作开展。而在“分流退出”这一末端环节上,X-Y二维分析表明,国家以“权威命令”形式强制推行力度较弱,仅主要依靠“劝诫引导”工具予以推进,但其无法较好解决此环节所面临的制度桎梏与人情困境问题。另外,虽然国家在此末端环节也使用了“组织变革”工具,但其政策文本却失之于过度宏观,且在“权威命令”工具匮乏、“劝诫引导”成效不佳、其他工具缺位的条件下,仅提出“组织变革”宏观要求也必然收效甚微。

建议下一步着重增强博招环节与政策工具的平衡适配和有效联动:①在“招生方式”“招考录取”和“监督保障”前端和中间环节,着力提升“能力建设”“激励回馈”“组织变革”工具运用占比并强化其在诸过程中的组合运用。在第四阶段,国家整体降低了“权威命令”和“劝诫引导”工具占比,意在鼓励招生单位和个人自主自律从业。在下一步政策制定中,应着重要求招生单位以业务培训、信念教育、组织完善、强化监督等手段提升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自主能力,并对招生行为规范的单位予以必要的物质荣誉激励和招生计划回馈。②在“分流退出”末端环节,注重加强“权威命令”工具占比,并施行以招生计划补偿配置为主要手段的“激励回馈”和以集体协商、民主决策、信念教育为核心要义的“组织变革”及“能力建设”。上述研究已发现,国家威权缺位是“分流退出”未达致预期成效的主因,故须国家在此方面的政策制定中倾斜运用“权威命令”工具,在其制度条款中明确招培质量要求,为招生单位主动分流不宜读博者提供政策保障;另在“激励回馈”方面,应在“分流退出”中动态补偿招生计划,坚持“有分流有补偿、有补偿必分流、多分流多补偿、不分流不补偿”基本思路,以招生单位原有招生计划为基准,将一定比例增量计划配给于主动要求开展分流工作的博招单位,视中期分流及培养质量情况及时予以等额补偿或奖励性超额补偿,如未分流则停止补偿,以此激励博招单位主动开展分流工作。

作者

李金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副主任,《研究生教育研究》编辑,安徽合肥 230026

裴旭,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副社长、《研究生教育研究》编辑部主任、副研究员,安徽合肥 230026

张淑林,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副会长、教授,安徽合肥 230026

李芹娜,南京体育学院组织部干事,江苏南京 210014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0年第3期第80-85页

栏目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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