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未收到公司减资通知的债权人,可否请求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2017-07-10 唐青林李舒郭丽娜 公司法权威解读

👉点击加入“中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律师联盟”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郭丽娜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本公众号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使债权人丧失了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减资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裁判要旨

公司减资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1年1月13日,保旺达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12年10月8日,保旺达公司全体股东钟丹东、钟丹晔形成股东会决议,钟丹东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减少到230万元,同意将注册资本500万元减少到330万元。2012年11月28日,保旺达公司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减资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013年4月8日,保旺达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本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2013年5月9日,工商局核准保旺达公司的减资登记。


二、根据法院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525号判决,保旺达公司需向杰之能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600万元,钟丹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杰之能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本案一审时,保旺达公司尚有10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未归还。


三、杰之能公司认为,保旺达公司、钟丹东、钟丹晔未就减资事项通知杰之能公司,使杰之能公司丧失了在保旺达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从2013年4月8日的承诺偿还的措辞看,并未限定责任范围,应视为钟丹东对保旺达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钟丹东对保旺达公司尚欠杰之能公司的债务在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一审判决钟丹东在减资额170万元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钟丹东认为自己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院上诉,请求驳回杰之能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

由于公司减资将减少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的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保旺达公司减资时,未就减资事项以有效方式告知杰之能公司,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应认定其未依法就减资事项向债权人杰之能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杰之能公司的权益。钟丹东作为减资股东,其不当减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于公司债务应当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公司减资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程序和公告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步骤,缺一不可,只公告未通知或只通知未公告都属于不当减资行为。


2、公司减资应通知的债权人,既包括债权数额确定的债权人,也包括具体债权数额虽有争议但必然会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股东为了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尽量扩大通知债权人的范围,将公司减资事宜通知已知债权人、潜在债权人。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


保旺达公司减资未依法履行对债权人杰之能公司的通知义务。由于公司减资减少了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减少资本规定了比增加资本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就是在于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告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规定,公司减资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并作出利益选择,公司则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上述行为既是公司减资前对债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股东对公司减资部分免责的前提。本案保旺达公司减资时,未就减资事项以有效方式告知杰之能公司,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应认定其未依法就减资事项向债权人杰之能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杰之能公司的权益。保旺达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杰之能公司已对其提起诉讼,保旺达公司对于其所欠杰之能公司款项应为明知,其关于双方债权债务须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否则不能确定杰之能公司为其债权人,故而可以不通知杰之能公司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钟丹东公司减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034号]。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18601900636@163.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18601900636@163.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对公司陷入僵局有过错的股东,是否有诉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最高法院:股东未如实告知股权转让条件,其他股东应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但未申报登记,可否免除企业责任?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公司分支机构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可否作为诉讼主体主张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权利?

👉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应以发起人为被告还是以设立后的公司为被告?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其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对赌IPO失败后,约定由股东和公司共同向投资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还能这么玩?最高法院:子公司更名为母公司原名称以冒充母公司误导相对方,其效力如何认定?

👉股东是否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查阅会计凭证?公司可否将股东聘请的会计拒之门外?

👉最高法院:千万别做冤大头!法人私刻印章以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巨额债务,对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最高法院: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效?

👉最高法院:借款协议无效,为其提供担保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价格变动后,是否应重新通知其他股东?未重新通知时,是否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法院:隐名股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可否同时请求确认股东资格?不同的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多大?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能否要求对公司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未经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财产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股权比例如何确定?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与实际出资情况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股东要查账怎么办?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未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表决权如何计算?股东未出资时表决权是否可以打折?

👉最高法院:经营许可证是否具有资产价值?可否计入公司资产

👉最高法院: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隐名股东?投资者与公司将出资转为债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决议前,股东可否直接起诉要求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是否必须包括全体股东?股东会可否决定仅部分股东参加清算组?

👉最高法院:实际出资人伪造名义股东签章将股权转让给自己,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股东会决议约定股东退股且不再履行出资义务,能否对抗股东法定的出资义务

👉最高法院:设定质权的股权比例因公司增资扩股而缩减,质权人优先受偿的股权份额如何确定?

👉看门道!这家公司有最长最奇特的名字,却有世界上最糟糕的股权结构(附50:50股权比例可能引发的4大诉讼风险)

👉股东未缴纳后期出资,公司可否解除其股东资格?解除股东资格需要满足哪三个要件?

👉未按期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清算前出资,是否有权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可否对其权利作出限制?

👉公司与股东约定公司未按时完成投产任务须向股东赔偿,该约定有效吗?

👉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和复制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公司章程可否对股东知情权作出特殊规定?


作者声明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关注我们

我们只专注公司法领域疑难复杂案件

和公司法领域的权威判例及深度研究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