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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刘金涛 专题导图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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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笔记:

1、时间:自2019年9月1日起;

2、必须是销售的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非自产或非满足条件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行;

3、增值税即征即退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笔记:

1、何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2、注意:产品原料必须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笔记:如果是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则继续按照78号文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70%。)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笔记:何为“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包括78号文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事项)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笔记:

1、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利用“废玻璃”生产销售满足条件的“玻璃熟料”,增值税即征即退50%。

2、自2019年9月1日起,将上述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笔记:

1、78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2、现在将78号文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3、补充说明:2005年12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始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40号令)开始,产业都是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等三类。没有所谓的“禁止类”哦。所以,目测来看,应该是78号的描述不准确,现在才加以修改,改为:限制类、淘汰类。)

四、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笔记:

1、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2、为何73号文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未参照本9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一并进行修改?不得而知!

3、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被标识为“GHW”“GHW/GHF”、“GHF”等三类。但在附件里对“除外工艺”产品进行了规定。即:如果是使用除外工艺生产的产品,就不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4、本90号公告对此前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进行了限定,即只限“GHW”“GHW/GHF”、“GHF”三类中的标识为“GHW/GHF”的产品。且排除使用“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产生的产品。)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4日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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