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上市公司税务稽查典型问题合集

图解税收 2021-12-10

01

特飞科技


(一)涉嫌违规事实


1、公司于2015年-2018年发放误餐补助、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岗位补助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6,898.61元。同时,公司2015年-2018年应扣未扣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8,000.00元。合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4,898.61元。


2、公司账簿上少记铝屑等下脚料收入60,957.26元,编造虚假销售费用,虚列支出746,526.00元,以上合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807,483.26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公司罚款37,449.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司处罚款31,000.00元。


02

ST 爱珂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二处〔2019〕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自2018年10月12日起,对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公司在2016年1月-2016年7月经营期间购入货物时,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杰军管理问题,导致公司取得由揭西县佰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发票号码为NO.27179516-55、金额合计3,982,298.37元,税额合计676,990.69元,发票号码为NO.5753293-49,金额合计1,982,556.96元,税额合计337,034.63元;深圳市达必仕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为NO.15811274-78、金额合计499,237.62元,税额合计84,870.38元;深圳市隆仕德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为NO.15858641-45、金额合计499,674.36元,税额合计84,944.64元;深圳市丰瑞翔莱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号码为NO.01162136-55,金额合计1,999,336.82元,税额339,887.18元;深圳市凯胜嘉鑫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号码为NO.04109447-56,合计金额1,498,149.60元,税额254,685.40元。上述收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已向税务机关中报抵扣进项税金1,693,542.54元,发票金颐9,962,016.12元已在当期入账,并在2016年税前扣除。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法律适用和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规定,上述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2、处理依据及意见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追缴增值税1,693,542.54元。因公司已于2017年6月12日补申报进项税金转出1,353,655.36元及缴纳相关滞纳金;于2017年10月13日申报进项税金转出339,887.18元,与当月正常申报合并后,实际缴纳增值税250,521.29元,故本次稽查不再追缴。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哲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2,292.37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48,125.30元,地方教育附加32,083.54元。


(4)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公司上述应追缴税款(含已转出部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止。


03

海峡生科


(一)涉嫌违规事实


大农景观在2017年3月至10月间通过购买浦发银行漳州分行和兴业银行漳州分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该项增值税收入348,383.56元。


大农景观在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项目中,“主营业务成本”包含“漳州龙江南路、南环城路绿化提升工程”及“漳州市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步港路北侧绿地绿化景观工程)”等项目未实际支出同时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结转的暂估成本,该暂估成本共计5,148,884.04元系未支付亦未收到税前扣除凭证,未按规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期内进行纳税调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87,221.01元。


(二)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之规定,大农景观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之规定,大农景观通过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的规定》“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的规定,大农景观2017年3月应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4,857.53元;2017年4月应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1,173.70元;2017年5月应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12,715.07元;2017年9月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1,104.66元;2017年10月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1,052.06元;2017年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合计20,903.01元,2017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调整为4,516,800.33元;经逐期调整,2018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调整为4,163,832.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0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及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之规定,大农景观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税率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之规定,大农景观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未支付且未收到的税前扣除凭证的暂估成本共计5,148,884.04元,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1,287,221.01元。


综上所述,大农景观2017年12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调整为4,516,800.3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87,221.01元。


来源:威科先行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