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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防范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

专题导图
2024-08-27
以案为鉴,防范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叶茂 王文清 水泉

4月1日起,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作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其中,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重头戏”,全年留抵退税规模约1.5万亿元。税务部门迅速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落实。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有不法分子正伺机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2019年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后就出现过这种情况。李克强总理3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时强调,“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国家税务总局也提出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本文从征纳双方角度,结合案例,分析在落实留抵退税新政中如何精准识别、防范有关偷税、骗税风险,确保这一好政策充分发挥作用。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由于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计量、确认及时间上存在差异而造成申报期末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客观上造成纳税人资金占用。退付留抵税额是平衡税负、普惠于民的有力举措,一些不法分子却借机实施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笔者以几起现实发生的典型案例为例,梳理分析哪些是需要注意的留抵退税管理风险点。


利用虚列进项,扩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某食品加工厂即是典型一例。该企业2019年4月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加工食品享受按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

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该企业2022年3月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8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80万元,但收购发票中只有40万元是真实购进可抵的进项税额,企业自行虚拟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

该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合计120万元,申报产生期末留抵税额40(120-80-80)万元,按“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公式计算进项构成比例为50%[80÷(80+80)],从申报表上看当期可获增量留抵退税20(40×50%×100%)万元。

如果该企业未自行虚拟抵扣40万元进项税额,其当期留抵税额为0(120-80-40)元,无留抵退税。对比可见,该企业虚假申报留抵退税20万元,税务部门需要认真审核进项发票,尤其是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公式中有进项构成比例要求,但若增值税虚假抵扣凭证增加,通过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退税款中掺杂的虚假成分会相应增加。

可见,进项构成比例只是一个平衡信息比对发票与不比对发票的标尺,税务人员不可因进项构成比例核算准确,而忽略进项税额构成真实与否对留抵退税计算产生的影响。


利用少计收入,逆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利用销售货物劳务及服务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红字冲减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也是不法分子常用的虚增留抵税额手法。

主要表现为因纳税义务时间不同,对已发生的业务不开具发票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因受票方是自然人不索要发票而不开具发票等。不法分子常通过少计销售收入来逆增当期的留抵税额,特别是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因项目周期长,未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常见,甚至存在销售行为发生并已收款,但仍按业务往来挂账不结转收入的情况,这为不法分子骗取留抵退税带来了空间。

比如2018年1月成立的某建筑安装企业。税务部门核查发现,这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2022年3月取得符合抵扣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00万元,结转上期期末留抵税额85万元,实际发生销售收入1500万元。

但这些销售收入中有500万元未入账,未开具发票,造成企业当期产生虚假期末留抵税额195(1000×9%-200-85)万元。

该企业不涉及其他增值税项目,虽不符合小微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条件,但符合普惠性一般企业按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且第6个月增量大于50万元并按60%比例退税的条件,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申报表上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69[(195-80)×100%×60%]万元。

若该企业未隐匿500万元收入且已开具发票,其当期实际产生期末留抵税额150(1500×9%-200-85)万元,当期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为42[(150-80)×100%×60%]万元。可见,企业虚假申报留抵退税27万元。对此,应关注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及时性和收入冲减(红字)的准确性。


利用关联企业,转嫁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当前,有部分不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但有结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在发生企业注销业务时,向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下游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操纵其办理留抵退税。

主要表现为在没有真实商业目的前提下,上游企业虚开销项发票抵消结存留抵税额,不产生缴税,但利用下游企业取得虚假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并产生留抵税额进行骗税。

例如,税务部门发现,2020年1月成立的某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疫情经营亏损,拟注销企业。其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80万元,但纳税信用为C级,不符合留抵退税要求。为了将结存的180万元留抵税额变为退税,该企业将资产高价卖给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下游关联企业B,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180万元,之后将企业注销。B企业虚假抵扣180万元进项税额后,将虚假产生的180万元留抵税额申报了退税。

可见,不具备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通过转嫁留抵骗取退税的关联交易需要关注。


利用进项转出,暗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与进项税额转出密切相关。特别是当纳税人发生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又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由“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乘以“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和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再除以“当期全部销售额”计算而来。

因此,只要纳税人将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归集在简易计税等不得抵扣项目收入较少的纳税申报期进行计算,就会导致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变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变大。甚至将本属于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的进项发票,归集在一般计税项目下,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虚增留抵税额。

主要表现为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税负过低,甚至为零,而简易计税项目纳税正常。如果建筑安装纳税人涉及跨区经营预缴增值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会长期出现预缴余额,结构分析显示这些余额均是一般计税项目按2%预征率形成的预缴税款。

比如某批发行业企业,符合微型企业标准。税务人员审核发现,这家2018年1月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期末有留抵税额15万元,2022年3月发生一般计税项目收入200万元(适用税率为13%),发生免税项目收入100万元。当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40万元,其中用于免税项目24万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25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100%。

2022年4月,该企业将存量与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申报退税,并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移至一般计税项目下抵扣,其当期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15×100%×100%)万元,当期增量留抵税额为24[(40+25)-200×13%-15]万元,当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为24(24×100%×100%)万元。

而按实际情况,该企业当期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万元,其当期增量留抵税额不是24万元,应为0[(40-24+25)-200×13%-15]万元,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应为0(0×100%×100%)万元。

可见,该企业虚假申报留抵退税24万元,需要特别注意企业进项税额归集、转出处理是否合理准确。


利用优惠政策,叠加套取多重退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是又一种还税于民的税收优惠方式。如果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即征即退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至下游企业供其抵扣进项,会造成同一流向的增值税税款,上、下游企业分别享受3%税率即征即退和13%税率留抵退税的重复退税。

主要表现为上游享受即征即退企业,利用税收减免和地方财政扶持返还作为赢利保底,向下游企业虚开或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下游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后骗取或套取留抵退税。这方面,以软件制造和残疾人较多的福利企业及综合资源利用行业问题比较突出。

例如,税务部门发现,2018年5月成立的A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2022年4月销售1000万元自产软件给B机械制造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130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A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当期申请办理了100(130-1000×3%)万元退税。下游B企业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在抵扣130万元进项税额后申报留抵退税130万元。

A、B两家企业共计办理退税230万元,而实际入库税款只有130万元。如果A企业在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同时,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下游B企业申报留抵退税的虚假成分会水涨船高,涉税风险更大。

因此,要注意享受即征即退类税收优惠企业对外开具发票业务是否属实

从这些案例看,骗取留抵退税具有多样化、隐蔽化、团伙化、跨地域特征。但在智慧税务监管下,有关不法行为都被税务部门及时发现,涉事企业被依法予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和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受到联合惩戒等处理。涉嫌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多管齐下,及时防范留抵退税造假。

扩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规模是今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保证该政策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严厉打击、及时防范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在积极引导纳税人正确理解留抵退税政策、应享尽享政策红利的同时,要善于总结、精准识别骗取留抵退税的动向,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正确享受政策红利。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由于退税事项必须由纳税人主动申报,税务部门、涉税服务中介机构等单位在做好纳税人税费服务的同时,应加大留抵退税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的力度,让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为使纳税人快速、规范享受这一红利,可以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开通高效便捷的退税办理平台,增强留抵退税风险防范意识,密切关注留抵退税申报是否属实,引导纳税人严格按规定操作。

严格核准手续,精确识别资格身份。受纳税主体、行业、规模等因素影响,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要求不同,尤其在主体确认、享受条件、退税计算与进项构成比例等方面区别较大。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时,要精准划分纳税主体类型、行业范围及办理留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一是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要分清普惠型一般企业与小微企业和特定行业(制造业等6类行业)企业的标准了解纳税主体的信用等级及上游开票企业、下游受票企业的经营状况,做到受理申报事前有数。二是关注留抵退税的计算,尤其是存量、增量留抵退税的区分以及进项构成比例的准确性。三是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准确判断申报留抵退税与出口退(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以及附加税费的关系,按政策规定分清申报前后次序,跟踪补退重办操作是否规范。

加强风控管理,精准划分预警级次。加强日常增值税发票的风险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风险防控识别,及时跟踪企业的发票流向、资金使用、物流走向、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情况。一是加强纳税人主体管理,通过纳税主体之间的横向、纵向分析比对,筛查行业税负率、毛利率、库存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变动等指标的异常,找到税收风险根源。二是加强各税种之间的比对,特别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免)税、印花税、附加税费的申报对比,建立风险指标模型,准确识别留抵退税风险点。同时,结合税收大数据,分析企业交通工具进出频次以及用电、用工、用水等数据,帮助税务部门做出更精细的风险数据分析。三是加大数据监管提醒告诫力度,通过数据模型扫描,帮助纳税人及早识别潜在风险,通过风险共控渠道提示提醒纳税人自行排除,有效帮助纳税人避免发票使用非主观过错,避免涉税风险。

核实业务真伪,做到合法合规退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稽查力度,对涉嫌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税务精准监管。一是以链条式、全周期的分析核查模式,对企业的业务真实性、合理性、投资主体关联度进行识别判断与核查。二是注意纳税人开具发票、资金结算、货物运输及购销合同等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对其上游业务真实性进行精准校验,对下游企业进行穿透核查,特别是与发票相关的购销合同、发票联次、付款记录、物流证明、出入库手续等,例如对于建筑企业,可看其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预缴税款,是否有以此达到少计收入的目的。三是积极推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对发生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涉税风险疑点较多的纳税人,除按规定暂停办理退税外,还应全方位加强监控管理。

加大惩处力度,形成社会共治威力。依托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机制,多部门联合强力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一是对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予以其他处理。二是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税务机关对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D级管理,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三是税务机关与金融、公安、财政、不动产管理等部门成立联合办公机构,利用征信系统平台,加强纳税失信信息交换,对纳税人的逃骗税行为,面向社会定期公布,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

纳税人要遵守税法,主动防风险。首先,纳税人要精确判定自身主体类型,对应合规享受留抵退税政策,防范后续核查留抵退税带来的税收风险。其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除了要合法使用发票、合规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外,还要防范商品采购环节事前、事中与事后的税收风险。事前要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开票企业的经营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事中要注意开具发票、资金结算、货物运输及购销合同等相关内容的一致性,防范与实际业务相背离;事后要加强票据的验证比对,确定无误后再进行抵扣,避免留抵退税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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