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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38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8 17:28: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66AT8C):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125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20年8月17日收取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付)款项530,000元,按约定2020年8月23日为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线上直播带货,活动结束后至检查日止未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交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2.你单位2020年12月25日收取款项1,000,000元,按约定2020年12月26日为广州真靠谱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活动结束后至检查日止未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交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3.你单位2020年8月24日收取款项159,000元,按约定8月25日为北京头条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直播带货,8月30日显示直播未完成保量金额,北京头条易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均认可你单位应退还149,322元。你单位未对差额部分9,678元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交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4.你单位2020年8月25日收取款项159,000元,按约定8月25日为百亚(浙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活动结束后至检查日止未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5.上述1-4项2020年度取得的收入未申报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你单位开户银行机构名称;(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齐富支行提供的你单位名下账号3602181309100315215的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资金流水;(3)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真靠谱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头条易科技有限公司、百亚(浙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收款证明、业务合同、记账凭证等资料;(4)你单位所属时期2020-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0年5月-2022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2020年1月-2022年6月金税三期开票明细;(5)检查组与你单位联系人手机短信联系记录;(6)天眼查股权变更截图;(7)杨美娣情况说明;(8)你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物业公司情况说明及登记注册地址照片。

(二)处理决定
1.追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广州启鑫2020年8月取得含税服务收入698,678元(其中8月17日530,000元、8月24日9,678元、8月25日159,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服务收入659,130.19 元追征所属时期2020年8月增值税39,547.81 元。对2020年12月25日取得含税服务收入1,000,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服务收入943,396.23 元追征所属时期2020年12月增值税56,603.77 元,以上追征增值税合计 96,151.58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2020年8月、202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730.61 元(其中2020年8月2,768.35元 、2020年12月3,962.26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2020年8月、2020年12月教育费附加2,884.54 元(其中2020年8月1,186.43 元、2020年12月1,698.11 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2020年8月、2020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1,923.04 元(其中2020年8月790.96 元、2020年12月1,132.08 元)。

2.追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你单位应就上述违法事实取得 1,602,526.42 元,以及2020年已申报销售收入78,396.48元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由于你单位拒绝接受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对你单位该部分违法事实取得收入 1,602,526.42 元及已申报销售收入78,396.48元合并核定应纳税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六、七、八条的规定,采用10%应纳税所得率核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8,092.29 元,你单位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应缴企业所得税均为0。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调整后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42,023.07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404.61元。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不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 102,882.19元(其中增值税 96,151.5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30.61 元) 处以1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合计 102,882.1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机场路131号6楼)领取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12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12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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