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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意义上的大企业标准怎么定?

王敬远 杨忠义 专题导图
2024-08-27

如何确定税收意义上的大企业标准,一直是学术界和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关注的话题。

2009年,税务总局决定选取45户大企业集团作为首批定点联系企业,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直接组织实施相关税收管理工作。定点联系企业的确定,是中国第一次将限定范围的大企业作为一个群体进行专业化税收管理,在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大企业税收改革初始阶段,通过“定点联系”的方式确定管理对象,为后续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思路,了解大企业对改革的态度,快速凝聚改革共识,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5年,税务总局按集团年纳税额3亿元以上的标准,确定了1062户重点大企业集团,即千户集团。2017年,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明确了千户集团的口径、范围、名册信息内容以及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和列入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的不同职责。2018年,千户集团企业标准由集团年纳税3亿元以上调整为年纳税1亿元以上。扩围后,2018年当年全国共有2050家企业入围千户集团企业名单。2022年,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以企业集团年营业收入和纳税额为指标,兼顾资产规模、行业影响、业态模式等因素,确定2000户集团作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对象。

不难看出,“纳税额大”始终是千户集团的核心指标。明确大企业认定标准,是大企业税收管理的首要前提,是实现精准监管的基础工作。世界一些主要经济体在确定大企业税收管理对象时,既考虑企业的税收贡献,也会关注资产、收入规模等指标,我国也遵循了类似的原则。精准监管的实现,不仅应着眼于企业的规模,而且应该在进一步细分管理对象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其税收管理共性,才能更好地“因企施策”。

传统经济领域的大型央企由于业态较为成熟,税法遵从意愿一般较高,因此比较适宜通过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方式实施管理;上市企业、金融企业等通常受外部管制较多,负有向公众披露信息或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的义务,因此适合通过收集外部信息和跨部门信息交换等方式实施税收监管;涉及互联网等新技术领域的龙头企业则更可能面临税法滞后引发的政策空白,加之处于快速成长期,比其他企业更需要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引或辅导。

由此可见,不同类型的大企业在税收管理和服务方面会产生差异性需求。鉴于此,建议从税收管理共性出发,兼顾不同改革阶段的目标任务、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的管理承受力和地区差异,探索建立更为科学系统、完善统一的大企业管理对象认定机制。

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参考国际先进经济体较为常用的收入、资产规模等大企业认定指标,以收入、资产规模、纳税总额、职工人数等作为大企业认定的基础性指标,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地域等方面的差异化特征,探索制定适用于不同行业、地域或其他维度的指标体系,以期更加完整、准确地展现大企业经济全貌,为精准监管的实施奠定基础。

同时,在现有大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名录信息及其更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定期信息交换通道,通过部门间信息交叉稽核,对申报信息进行补充或纠错,以避免因企业不实申报而导致的企业名录失真。根据内部数据画像和外部稽核的结果,将不再符合大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集团移出大企业税收管理名录。

在确定税收意义上大企业标准的前提下,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的情况。新兴业态和技术的蓬勃发展,推动了一批高增长企业在短时期内成为行业“巨无霸”,进而具备一定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共性。但与相对较为成熟的大企业集团不同,这类企业的税务合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税法遵从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在税收监管和服务方面也有着更高的需求。因此,可以考虑设置、监控有关的企业成长性指标,并由此筛选出一批虽然未达到大企业认定标准,但已经显著表现出高增长潜力的企业集团,形成大企业税收管理预备名录,并对这类企业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涉税监管和政策辅导,帮助其在未来更好地适应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也为税务部门后续开展税收专业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新时代大企业税收管理研究课题组。本文系中国税务学会重点课题“新时代大企业税收管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执笔人:王敬远、杨忠义)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标题:《基于税收管理共性确定大企业标准》,来源:大企业税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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