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产品外销,运营良好,为何这家企业从不办理出口退税?

专题导图
2024-08-28
产品外销,运营良好为何这家企业从不办理出口退税?

与企业的初次约谈,收获寥寥。意外现身的中介公司总监齐某、语焉不详的企业负责人李某,以及他们在约谈中的种种表现,使检查人员心中的疑云变得更加厚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疑点线索,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起虚开发票违法案件。专案组经过调查确认,2020年至2022年期间,P公司接受两家税务中介公司提供的虚开发票价税合计8404万元,以此虚增成本、逃避纳税,并骗取留抵退税20万元。

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补缴税费2174万元、加收滞纳金360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企业税款、滞纳金已全部征缴入库。公安机关对涉案两家税务中介公司虚开发票违法活动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进项发票疑点多,企业举止不寻常

2023年4月,厦门市税务局风控部门的税务人员在分析企业涉税数据时发现,辖区一家主要从事口罩生产销售业务的P公司进项信息异常。风险评估人员认为企业存在虚开发票和骗取留抵退税嫌疑,于是将该企业信息传送至第一稽查局。

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收到线索后,立即利用征管软件对P公司涉税数据和申报信息进行针对性案头分析。他们发现,该企业主营口罩生产业务,并大量出口外销,但奇怪的是,企业从未申请过出口退税。

在分析企业发票数据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近两年中,有部分进项发票疑点突出,不仅票面金额大,而且开具业务十分可疑。这些疑点发票涉及1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853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1581万元。

检查人员利用征管软件仔细核查分析1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来源情况后发现,这些发票来自11户个体工商户和6户小规模纳税企业。其中,6户小规模企业注册地均为福建省泰宁县,不仅注册地址相同,而且6户企业均在开具发票后半年内注销。在对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进行关联分析后,检查人员发现其中有4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竟然是 P公司员工。

从P公司的这些大额进项发票的开具名称来看,除口罩原料外,其中还有大量发票的名目为咨询费、策划费和推广费,总额度约有2000多万元。这些发票的开具方,均为注册地为福建泰宁县、江西樟树市等地的名为策划服务部、咨询服务部和营销工作室的个体工商户

一家从事口罩产销的企业,怎么会有这么多的咨询、策划费用?这与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并不相符。

此外,企业进项发票信息还显示,两家名为Y公司、C公司的财税业务咨询公司,曾先后给P公司开具金额30万元和98万元的名目为咨询费、策划费的发票。

但从P公司的各项运营业务信息来看,该公司并未发生并购重组、上市融资等复杂疑难的涉税业务,如果仅是委托两家公司进行日常账目处理和纳税申报等涉税服务业务,当地市场行价均不超过10万元。

两家中介公司究竟为P公司提供了什么服务业务,为何收费如此昂贵?

综合初步核查和案头分析结果,检查人员认为,P公司从事产品出口业务,却从未申报过出口退税,并且有大量大金额的进项发票疑点突出,具有虚开发票、虚增成本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对P公司立案调查。


初次交锋无收获,资金追寻有突破

针对前期核查发现的企业进项业务疑点,检查组决定首先约谈P公司负责人李某,了解情况,寻找线索。但蹊跷的是,如约前来的除李某外,还有Y公司的财务总监齐某。

在约谈过程中,李某称,由于近几年市场需求大,企业生产经营一直处于产销两旺状态,加上家里添丁,有了两个小孩,因此企业经营方面的事,他多数交给业务经理帮助处理,后续的财务处理和开票方面的业务,均由Y公司帮助处理。

针对企业部分进项发票的疑问,Y公司财务总监齐某解释称,这些口罩原材料的进项发票来自P公司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说这些业务是由中间人牵线完成的,均是钱货两清的真实业务。

至于那些大额策划费发票,齐某表示,当时业务人员称是口罩等原料采购时支付的介绍费、中间人费用。但当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业务介绍细节、相关联系人、收费标准等详细情况和相关资料时,李某和齐某则均以当时没有取得或时间久了没有留存等理由,拒绝提供。

初次约谈未达预期收获。意外出现的齐某、语焉不详的李某,以及他们在约谈中的种种表现,使检查人员心中的疑云变得更加厚重。

任何从事产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都离不开物品的流转、资金的支付,因此,检查组研讨后,决定针对企业疑点,对P公司与上游企业的资金往来与支付情况实施重点调查,核实这些业务的真实性。

在有关部门协助下,检查组调取涉案企业、相关人员的逾百个对公账户、个人账户的数万条资金往来数据。面对巨量交易明细信息和繁杂的资金链条,检查人员迎难而上,利用资金分析软件逐级追踪、层层剖析,在剥离、分析大量数据后,终于发现一条条具有典型虚开业务特征的资金往来路径:P公司向上游多家小规模企业和经营部支付“货款”后不久,这些资金均会被转入一些个人账户,随后再被转入P公司多位员工个人银行账户。经过多个账户中转后,最终资金均会汇入P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控制的数个银行账户中,完成资金回流。

疑点进项发票对应的资金流核查结果,撕下了P公司与上游企业购销的幌子,业务虚假的事实渐出水面。


二度约谈吐实情,税警合力斩黑链

在对核查和资金流寻证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后,检查组认为,从前期约谈的情况看,李某和齐某在对疑点发票的解释和说明过程中,行为呈现出较为反常的“主”“次”易位的情形,如果两人之间有“猫腻”,李某可能是其中较为薄弱的一环。于是,检查人员择机对李某进行单独约谈。

检查人员在向李某出示资金核查等有力证据的同时,结合前番约谈时李某提及的家庭情况等事项,向李某作了法治宣传,晓以利害。经过检查人员耐心说服,李某深受触动,最终说出实情。

2020年初,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Y公司的齐某和于某,两人声称,可为李某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帮助李某经营的企业增加收益,少缴税款。双方最终达成合作意向:P公司一次性向Y公司支付服务费30万元。李某负责提供身份证件等资料,配合齐某等人“运作”。Y公司负责向P公司提供金额7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2018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帮助P公司增加成本,少缴税款。

李某尝到Y公司“运作”的甜头后,觉得仍不解渴,于是又与另外一家财税咨询公司C公司的王某达成协议:P公司向C公司支付98万元,C公司负责向P公司提供名目为原材料或咨询费的增值税发票。截至案发,C公司向P公司提供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4805万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80万元。

在如实讲述情况后,李某还向检查人员提供与Y公司、C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业务沟通的通信信息,其中有大量双方关于虚开发票、“按计划”汇款,以及回款等内容的对话和信息往来,检查人员一一进行取证。

至此,案情完全明朗!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的Y公司、C公司两家涉税中介公司具有团伙虚开重大违法嫌疑,为加快案件查办进度,将涉案违法分子一网打尽,第一稽查局迅速与厦门市海沧区公安分局联络,与警方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加大对涉案人员齐某、于某、王某等人的追踪和查证力度。

专案组发现,齐某、于某为首的虚开团伙和王某为首的虚开团伙,仍在江西、福建、山东等省市地区进行虚开违法活动,办案人员追踪核查,利用技侦等手段,取得两个团伙大量售票、虚开的违法证据。

随后,专案组实施收网抓捕行动,兵分多路在山东、福建、江西和厦门实施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2人,齐某、于某和王某等人悉数落网。

在之后的讯问中,齐某、于某和王某等人面对证据,对其非法利用他人信息注册企业虚开发票,或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20年至2022年期间,P公司与涉税中介C公司和Y公司勾连,从C公司和Y公司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1份,价税合计6853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1581万元。利用这些虚开发票,通过虚增成本,逃避缴纳税款2174万元,骗取留抵退税20万元。针对P公司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补征税款。由于涉虚开团伙涉及虚开发票金额巨大,公安机关的相关核查工作目前仍在进行中。


作者:张翔 王如婧 黄佳煜 本报记者 雷晴

随机应变,掌握核查主动权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陈琳琳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利用“黑中介”提供的虚开发票,虚增成本逃避纳税的违法案件。

本案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结合企业进项发票疑点,从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资金支付业务入手,详查采购资金流,从错综复杂的资金数据中,取得涉案企业资金回流、业务虚假的翔实证据。在此基础上,检查组采取薄弱环节击破的约谈策略,在摆证据的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成功使涉案出口企业负责人说出实情,承认企业接受中介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使案件最终得以真相大白。

本案的成功查办,为税务机关查处类似涉税违法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查前分析须细致,准备工作要做足。税务核查工作开始之前,事先把检查对象的整体经营情况、疑点问题摸透弄清,做到心中有数,随后的核查工作才可做到有的放矢。本案中,检查人员充分利用征管软件和税收大数据技术,在查前对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成本费用、进项构成,以及疑点发票的开具方等,均进行细致透彻的核查分析,从而锁定企业的疑点业务,明确了下一步核查的重点方向。由于前期案头分析审慎细致,研判准确,核查准备工作充分,使后续案件的查处少走弯路,提高了效率。

部门协作要迅速,把握时机扩战果。本案中,随着调查的深入,检查人员在证实涉案中介公司具有向企业提供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后,税务稽查部门快速反应,向警方传递案件线索,与警方联手实施调查,全面起底涉税中介虚开团伙,最终将违法团伙一网打尽。因此,税务机关在查办类似案件时,须反应机敏,一旦发现涉案企业或人员存在团伙作案迹象,应迅速启动税警协作机制,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携手对违法团伙实施联合打击,以加快案件查办进程,迅速斩断违法链条,防止其继续为害经济社会。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4月16日;版次:06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专题导图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