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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实施办法,推进深圳前海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实行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3月14日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分为六部分,共29条,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实施办法》夯实了试点工作基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关于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服务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关于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行动方案》落地落实的一项制度创新。


前海是目前广东获准开展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的唯一地区。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前海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和聚集更多优秀的境外法律服务人才来粤执业,打造广东涉外法律服务高地,有利于助推前海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实验平台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全文。


资讯来源丨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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