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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 | 朋友圈里的美图能乱用?小心侵权当被告!

元阳县融媒体中心 云上梯田和美元阳 2023-07-11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2022年度红河州法院知识产权四大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这些案例吧!



红河州法院知识产权

四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桶装饮用水“串桶”经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云南天宝饮料有限公司诉马关县古林箐林海山泉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二:建水一小吃店从微信群下载他人摄影作品擅自悬挂于店内装饰,侵犯他人作品展览权


案例三: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治图公司”)诉被告云南哈尼梯田旅游文化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梯田文化公司”)、蒙自优创图文广告店(以下简称“图文广告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四:原告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武鸣沃柑联合会”)与被告云南云禾生态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1

桶装饮用水“串桶”经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云南天宝饮料有限公司诉马关县古林箐林海山泉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



红河中院(2021)云25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院(2022)云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云南天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是涉案第983298号“玉尔贝YUERBEI”及第983299号“玉尔贝”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经长期经营获得一系列荣誉。天宝公司发现市面上有马关县古林箐林海山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林箐公司)生产的“林海山泉”桶装水,桶装水水桶系天宝公司制作生产、桶身印有“YUERBEI”标识。天宝公司以古林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天宝公司自1997年4月14日第983298号商标被核准注册以来,一直在桶装水产品包装上长期使用该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天宝公司在水桶上将第983298号商标中的拼音字母与汉字颠倒使用,改变了上下排序,该行为属于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但并不影响相关公众通过该标识识别玉尔贝桶装水产品来源,古林箐公司也认可系因行业“串桶”现象会使用天宝公司生产的水桶,且经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商品类别上仅有天宝公司注册了“玉尔贝YUERBEI”商标。古林箐公司使用印刻有天宝公司商标标识的水桶作为自家水产品的外包装,并向相关公众出售该产品,虽然古林箐公司已在水桶上张贴自家标识,但无法做到完全覆盖水桶上的“玉尔贝YUERBEI”字样,且该字样位于桶身较显眼处。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古林箐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其与天宝公司注册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影响和侵犯天宝公司的市场利益。因此,古林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天宝公司第9832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文山地区桶装水市场上存在“串桶”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一种行业习惯,对于侵权发生双方均具有一定过错。遂判决古林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古林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天宝公司第983298号注册商标已经在云南省尤其是文山州桶装水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古林箐公司回收天宝公司的水桶后,明知继续使用有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但却放任发生,已经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领域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案件系我省因桶装水“串桶经营”行为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例,系列案件涉及文山、红河等境内多家生产、售卖桶装水的公司。法院裁判准确认定不合理区分自身水桶与他人水桶、擅自使用标识有他人商标的水桶作为容器销售自家水产品的“串桶经营”属侵害商标权行为,既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规范了行业秩序。同时对于有类似回收再利用行为的行业,具有较强的指引意义。



02

建水一小吃店从微信群下载他人摄影作品擅自悬挂于店内装饰,侵犯他人作品展览权


裁判文书



红河中院(2022)云25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龙某某系摄影爱好者,于2020年11月12日上午7时在云南省建水县著名景点双龙桥景区(又名“十七孔桥”)通过构思以“十七孔桥”为拍摄主题,结合当时的天气、光线拍摄到十七孔桥在日出时形成的“三点一线”照片。次日,原告龙某某将上述“三点一线”照片上传至其注册的抖音平台注账号,并将该照片编辑为“七孔照片”作为其抖音账号头像,同时在其微信视频号平台账号也上传了该“三点一线”照片。


2022年3月,原告龙某某来到被告经营的某小吃店,发现被告在店铺的一面墙壁上悬挂有多张照片用于装饰,其中正包括自己摄影并编辑的“七孔照片”。


另查明,被告悬挂于墙壁上的被控侵权照片系其经营者苏某某从微信群聊内容中下载,经过打印装裱悬挂于经营场所,未指明照片的来源和作者。



法院审理



红河中院审理认为,原告龙某某拍摄的建水县十七孔桥“三点一线”的照片系其经过构思,结合特定的时空选景、光线、角度拍摄而成,在照片中形成日出光源集倒影、水面、天空为一线,水面光源从孔洞中散射光线的奇特景象,极具美感,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原告作为创作者依法取得该作品的一系列著作权权利,包括作品展览权。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美化经营环境,把经过原告编辑剪切后形成的“七孔照片”下载并装裱悬挂于其经营场所,供不特定的到店顾客观赏,且未指明照片的来源、作者,其行为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展览权。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经营规模和范围、被告主观过错等情节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



典型意义



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及相关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又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等,其中,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一般由作者享有,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他人不得侵犯。


对于网络上他人发表的作品,个人可以为了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合理使用,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不过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但若将其展示于经营场所内,供不特定的公众观赏,就超出了法定合理使用的范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需要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所以在选用他人美术、摄影等作品装饰经营场所时,要注意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能随意使用无授权的作品,否则侵犯他人著作权。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因在经营场所悬挂网上下载的他人摄影作品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增强公众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03

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治图公司”)诉被告云南哈尼梯田旅游文化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梯田文化公司”)、蒙自优创图文广告店(以简称“图文广告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



开远市法院(2022)云250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沈阳治图公司2009年9月11日创作美术作品招财童子——56个民族2(哈尼族),并于2010年5月10日进行了作品登记,系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梯田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出售的票价为70元的门票上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2022年4月16日,沈阳治图公司发现梯田文化公司在其出售的面值票价为70元的门票上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同时在官网销售产品“Vonoprazan Fumarate”,官网显示CAS号为1260141-27-2,并给出产品的化学结构式:




法院审理



开远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美术作品,特点鲜明,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属于具有艺术性的造型,构成美术作品。沈阳治图公司是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梯田文化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案涉美术作品印制在门票上的行为属于对案涉美术作品的再现,侵犯了沈阳治图公司的复制权。公开销售印有侵权作品门票的行为,属于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犯了沈阳治图公司享有的发行权。法院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类型、贡献度、市场价值、侵权门票的销售情况、梯田文化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取证情况等因素,判决梯田文化公司赔偿沈阳治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3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益强化,著作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企业在产品设计、营销推广的过程中,会借鉴或使用其他知名艺术作品、他人网上发表的其他图文作品的构思和创意,甚至直接原版复制。对他人作品的复制虽然能减少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投入,节约创作的时间和成本,但往往需要承担高昂的侵权成本。企业应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遵行授权许可规则,合法地对作品进行借鉴使用、传播运营,从而实现利益共享,推动版权产业良性发展。



04

原告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武鸣沃柑联合会”)与被告云南云禾生态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



开远法院(2022)云25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武鸣沃柑联合会经批准注册第29633462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武鸣沃柑”,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沃柑,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7日。云禾公司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开设了名为“七月晴水果生鲜旗舰店”的店铺,该店铺销售的一项标题中标有“沃柑头茬新鲜柑橘非广西武鸣沃柑纯甜不上火果园直发10斤包邮坏了包赔”字样的水果类商品。原告发现后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审理



开远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云禾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其销售的商品上设置使用长达32个字的标题,标题中含有“武鸣沃柑”,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一定程度上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平台商品检索过程中,以“武鸣沃柑”作为关键词搜索时即可搜索到涉案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地获得涉案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云禾公的该行为司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信息机制,造成市场信息的混乱,阻碍市场上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甚而导致错配。云禾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云禾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武鸣沃柑联合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电子商务的发展,网店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为增加商品曝光度,往往需要精心设置商品链接标题,使其商品或服务能更多地被消费者检索到,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增加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信息机制,造成市场信息的混乱,阻碍市场上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甚而导致错配,抢夺了商标所有人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网店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依靠自身产品、服务的品质、特色增加自身的经营竞争力。在经营网络店铺时,应当注意规范设置商品或服务链接标题或名称,避免因此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THE END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丹丹责编:徐丽芳监审:徐丽芳总监:李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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