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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问是非:场外配资业务之罪过与攻防

2018-01-18 改稿子的寻瑕君 寻瑕记

寻瑕君发了一篇关于场外配资业务的文章,秉承着看懂模式才能活学活用的思路,业界老司机积极投稿,延续前文思路,从监管、二级市场、上市公司的角度,继续讨论配资业务的是与非,教大家准确识别闪崩股,合理规避,有效攻防。


场外配资业务之罪:超比例配资、出借账户、违规分仓

为了避免引起争议,这个就不展开了。场外配资,尤其是深度|无问是非:场外股票配资业务大起底提及的那些地下配资模式,涉嫌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5]19号文)、《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文)等文件中关于投资比例、账户出借、分仓限制等限制性规定。


场外配资之过:加剧股市波动、隐匿实际投资人

地下配资业务会加剧股市波动

对于地下配资业务,采用信托计划的3210结构,或者“金主账户+信用交易”的操作方式,杠杆比例可以放大到5倍,单票一旦下跌10%,就会触发预警线,加剧股市的波动。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随便找了一个案例。2018年1月15日,西安旅游(000610)在价格跌至10.85元/股后,迅速跌停。回看公司历史股东结构,2017年3季度,5只信托计划新进成为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预计成本在12元左右。根据一般平仓的惯例,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0.9后,如没有及时补仓,则会卖出现金资产变现。因此,西安旅游1月15日的跌停,很可能是因为股票价格的持续下跌,触及了配资的预警线,导致股票被动卖出,出现股票闪崩。

地下配资业务涉嫌隐匿实际投资人,规避披露义务

对于地下配资业务,存在三层主体。一是真正的买入人,二是金主(或信托计划的B2级份额持有人),三是信托计划。无论采用哪种配资方式,在股东名录中都不会体现为了实际的股票持有人。


为了方便理解,我再分享一个案例。凯瑞德(002072)2017年8月公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郭文芳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实际控制人之一。郭文芳投资了两家公司,一是上海*蔓资产,二是*溯投资。而多个渠道可搜到上海*蔓资产参与配资的信息。简单直观的结论可能是:一个做地下配资业务的公司,某股东的股东账号参与了某家上市公司的收购。另外,根据凯瑞德的股东结构,有至少两个信托计划,已经成为了凯瑞德的重要股东,如果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披露这几个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或者进一步打开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名单,应该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


场外配资之殇:平仓机制的设定

杠杆是场外配资的核心,而平仓是配资最重要的机制

1、当股价较买入成本下跌10%时,触发预警线,应第二天11点前补缴,否则可卖出股票,只至账户中现金资产超过50%,并不再执行买入指令;

2、当股价较买入成本下跌15%时,触发止损线,应于第二天9点半前补缴,否则卖出股票,且为不可逆的平仓;

3、当股票被ST时,于次日(金主账户)或二个交易日(信托账户)内全部卖出;

4、当股票被停牌的时候,对于金主账户,需要补缴买入股票市值总额30%的保证金,如不补缴,则每日按照0.2%支付违约金,在复牌时仍不补缴保证金的,则有权卖出;

5、当股票被停牌的时候,对于信托计划账户,如单票超过15%,应按照指数估值法进行调整,计算预警和补仓。


场外配资之防:散户的识别与应对

对于小散们而言,应懂得识别、判断和应对场外配资

1、查询公司股东名录,过去一年之内是否有大量的信托计划股东进入前十大股东。如果有多家信托股东,尤其是活跃在配资业务上一线信托公司,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前十大股东,则应引起注意;

2、查询公司主要股东股权质押情况,是否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后有停牌、大股东增持计划。如果大股东股票质押了,或者股权比例较低,且存在疑似大量配资户,且大股东没有增持、停牌等防御性动作,则可以猜测配资户可能存在关联;

3、通过上市公司公布的股东名录,判断配资户进入的时间,大概推算持仓成本,进一步推算预警线和平仓线,在可能触发预警和平仓时,考虑风险,及时回避;

4、通过上市公司公布的股东名录,判断该只信托计划成立的大致时间(通过WIND持有其他股票情况验证),推算该只信托计划终止日(一般为成立日后1年)。在资管计划新规后,对于老的信托计划配资将无法续期,对于此类股票,应注意风险;

5、对于疑似存在配资的股票,如被停牌、ST,应高度关注风险。在复牌或者ST当天如未跌停,建议迅速撤离。


场外配资之攻:应对配资户举牌

对于通过配资户恶意举牌的股票,大股东的应对措施

1、和监管部门积极沟通,反映配资和举牌的情况;

2、如果有足够筹码,计算对方的平仓线和止损线,如股票连续跌停,则可能会触发对方的强制卖出;

3、停牌,停牌,停牌。增加对方的成本(按照1:4配资,则年化利息成本接近60%),且可能会让对方被迫缴纳停牌保证金;

4、计算对方借款合同/信托计划合同的到期日,在关键时间点再次停牌,给对方更大的压力;

5、配资相关合同中通常对股票的投资范围及比例有诸多限制(不得投资特别处理股票等),如果超出限制,金主账户和信托计划账户都必须限时清仓,上市公司可以合理利用相关条款达到应对目的。


啰啰嗦嗦写了这么多,其实重点是:资管新规要来了,通过信托3210或者318的配资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地下配资快要不能做了,翻翻手里的股票,如果有大量的疑似配资户,您就长点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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