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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六稳六保”(七) | 专家之声:韩长印教授点评天海防务破产重整案

韩长印 上海破产法庭 2022-06-16

简介|韩长印,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天海防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能够在高出席率的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下,重整计划获得普通债权组人数的100%、债权额的99.99%和出资人表决组99.99%的比例高票通过,使得5000万元以下的债权获得全额现金清偿、5000万元以上的债权获得85%现金清偿,可谓是一起非常成功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成功案例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的营业和财产管理,采取的是破产管理人接管为原则、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为例外的经管模式,但在实务中,无论是法院还是破产管理人通常并不倾向于实行债务人的自行管理。个中原因除了对债务人管理层的不信任之外,往往还有管理人报酬方面的考量。然而,基于债务人自行营业连续性的现实需求、以及不少债务人企业的行业专业化特点,管理人接管对维持债务人营业价值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辅助作用。

本案债务人的营业特点是拥有船舶和海洋工程研发设计、总装制造和工程监理等完整的生产链,该生产链可能与重整实务中常见的零售百货、房地产等行业的通用性存有不同,其行业经营某种程度上无法脱离原经营团队而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本案管辖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就债务人的自行管理分别从“内部治理机制是否正常运转”、“自行管理能否有效维持债务人营运价值”、“营业事务的专业性和客户资源的人合性”、“在手项目运营的连续性”、“管理层成员的诚信记录”等方面,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了专项审查,并结合“债务人董监高独特的专业履历”,在制定和实施《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办法》的基础上,成功地采取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的重整营业模式。本案就这个模式所采纳的“事先的周密审查”加上管理人的有效监督,为实现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理想目标提供了扎实的规则保障。

此外,本案中的重整债务人系上市公司,法院对管理人团队的选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增加了具备证券市场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团队成员,这都为重整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基础;加之上市公司重整中对信息披露的合法性、专业性和时效性要求颇高,本案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做法,也保障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这一特殊工作的连续性。

(二)尊重债权人和投资人市场化选择的成功案例

最高法院2018年发布的“破产审判会议纪要”提出了对申请重整的企业进行破产重整识别的具体要求,但实务中在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的识别方面,法院往往并不具有明显的判断优势。本案的特点之一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而非申请破产清算,这说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的营运价值持肯定态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管理人能够在法院指导下,通过线上公开招募、线下拓展接触,并“不厌其烦”地和意向投资者进行反复磋商,其勤勉尽责的用心程度是重整成功的又一关键因素。

本案在市场化重整方面值得关注的至少有这样几个亮点:

(1)本案确定2名共同投资人的做法颇具互补性,增加了重整投资的安全系数,能够有效防范重整期间仅有一家投资人往往可能出现的迟延履行等违约风险因素的发生。

(2)如果说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获得利害关系人表决组的高票通过在实务中并不鲜见的话,本案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并基于自身利益所提出的重整计划能够获得各表决组的高票通过,则既能体现出重整计划的中立性,还能反映出自行管理和重整计划提出过程中管理人和法院对债务人实施监督的有效性。

(3)如果说重整实务中重整投资的迟延到位或者不足额到位并不鲜见的话,本案中投资人投资额的提前到位,则同时反应出本案法官、管理人和重整债务人对投资人的适格性和投资能力及投资积极性的选择及把握的精准和专业。

(4)为了防止同行业竞争者以意向投资者之名行打探行业商业秘密之实的现象发生,本案管理人与各意向投资者签订保密协议的做法,也足见管理人执业的干练。

(三)通过信息化节省办理破产成本的成功案例

根据世界银行营业环境评价中对我国办理破产成本的评估,我国办理破产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仍有较大的努力空间。本案无论债权申报、债权核查,还是两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都采取了线上方式进行,既保证了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的高效,又节省了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成本,还为重整期间法院和管理人肩负疫情防控的繁重工作压力提供了有效的办案模式。

此外,本案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模式下,管理人与重整债务人之间在重整事务上的合理分工,也都很好地结合了信息化手段,有利于管理人对重整程序的有效把控和监督。


有学者曾经指出,纸面上无论多么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落实于日常实践,就鲜有价值可言。而破产制度的有效运行实则仰赖于如下两类人士的技能与素养:破产法官与管理人。如果要深入了解一国的破产制度,应当首先了解该国破产法官与管理人的资质与能力——这比了解该国破产制度的实体与程序规则更为重要,他们的教育与职业背景、业务专长和在破产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无疑都是至为关键的因素。对此,天海防务上市公司的成功重整一案可兹佐证。


感谢韩老师拨冗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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