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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浙江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开空头支票

2017-11-03 国家科技成果网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日前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期限,不允许出现开空头支票奖励的现象。

  新条例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与相关人员约定奖励期限的,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股权奖励。

  新条例的重要创新点是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力度,对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下限从50%提高到70%,赋予科技人员在一定条件下自主实施职务成果的权利,强化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与激励措施,提高并保障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净收入中的分配比例。

  浙江省将全面提升成果转化绩效在科技人员考核评价、激励、分配等方面的权重,发挥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积极性,同时也破解长期困扰单位与个人的有关收益合法性的难题,为单位与个人在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权益分享与收益分配赋予法律保障。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该条例有1/3左右的条文涉及如何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政府如何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提供保障与服务的内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规律与现实需求。新条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并支持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承接研究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并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国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国企研发投入在考核中可以视同利润;鼓励企业开展军民融合科技活动,并给予补助。

 

  (信息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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