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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史文磊:从出土文献看上古汉语{娶}的及物性与综合性

史文磊 今日语言学 2022-12-22

在上古汉语里,{娶}是一个特点鲜明的动词。语义上,“娶”的行为涉及娶者与被娶者,按说句法上应该实现为高及物性动词(Hopper和Thompson,1980)。但传世文献显示,上古“娶”的不及物动词特征更为突出,例如《左传·隐公元年》:“郑武公娶于申。”本文针对以往提出的上古{娶}是准他动词、综合性动词等观点(李佐丰2004:103–104;胡敕瑞2005;蒋绍愚2021),结合出土文献重新加以探讨。



1.传世文献中的“娶”与“取(取妻)”


“娶/取(取妻)”的对象可以分为N1和N2两类。N1(N范畴)的语义是范畴性语义,即相对于跟它搭配的{娶}的语义而言,相对概括、没有区别作用的语义,如“妻”“女”“妇”。N2(N区别)的语义属于区别性语义,即相对于跟它搭配的{娶}的语义而言,相对具体、承担区别作用的语义(参看史文磊2021:18–19),如“东郭姜”“贾人子”。另再分出N3(N所自),代表广义的处所,即“娶”之所自或所在。


在此基础上,我们以《左传》作为代表,对传世上古文献中“娶/取(取妻)”的使用特点作了分析,归纳如下:第一,“娶”不带对象宾语的例子,即作不及物或综合性动词的例子,尽管占80%(32/40)之多,但主要见于“娶于N3所自”格式(及其变式“娶焉”)(31例)。第二,“取”和“娶”差异显著。“娶”有大量作不及物动词的例子,但“取”却表现出典型的及物动词特征。以往所言{娶}这个词具有准他动词或综合性的特征,其实只适用于“娶”,对“取”并不适用。



2.出土文献中的“娶”


“娶”字《说文》已收:“娶,取妇也。”不过,从出土文献看,“娶妻”之“娶”出现甚晚,西汉末年始见。武威汉简《服传》甲、乙本各一见,如下:


(1)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武威汉简《甲本服传》简13)


(2)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武威汉简《乙本服传》简8)


这两个本子明显带有西汉末新莽时期(公元9–23年)的特征。居延新简的用例如下:


(3)毋(娶)过令者敢言之。(居延新简 EPF22:826)


(4)案部吏卒毋(娵)过令者敢言之。(居延新简 EPT4:45A)


(5)石至庶民(娵)□。(居延新简 EPT10:43)


例(3)写作“娶”,(4)(5)写作“娵”。这3例与(6)中的相应文字构成异文,属于一份文书的不同版本,而且后者内容是完整的。


(6)●甲渠言部吏毋过令者。(居延新简 EPF22:44)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三百石、庶民/聚/娶)毋过万五千,关内侯以下至宗室及列侯子/聚/娶)各如令。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有无(居延新简EPF22:45A)

四时言●谨案部吏毋㷅/聚/娶)过令者敢言之。(居延新简EPF22:690)


分析可知,这份文书的发布时间是东汉初,反映的是西汉末开始推行的制度。


汉代碑刻文献中,“娶”字最早见于东汉的《孟孝琚碑》(公元156年前后所刻)

(7)闵其敦仁,为问蜀郡何彦珍女,(娶)□□□(而先殒)。(《孟孝琚碑》)


本节得到两点认识:第一,“娶”这个字是西汉末才开始行用起来的,此前记录{娶}时是不用“娶”的。第二,“娶”字甫一行用,后面就是不带直接宾语的。



3.出土文献中的“取(取妻)”


调查汉代及以前的出土文献发现,在记录{娶}时,西汉末期以前一直是“取”字一统天下,并不用“娶”。分析如下:


第一,战国到秦汉的出土文献中,“取(取妻)”带直接宾语包括以下四类格式:取N1范畴、取N2区别、取N1范畴(于)N3所自、取N2区别(以)为N1范畴。四类格式的例数占总数的95%强(249/262)。据此可知,这期间“取(取妻)”表现出强烈的带对象宾语的倾向。


“取N1范畴”类用例甚多,占总数的84%(219/262)。也就是说,即便是像“妻”“女”“妇”这类范畴性语义的对象也不能省略,而一定要通过直接宾语表达出来。


“取N2”,9例。例如:

(8)王或(取)孚(褒)人之女(清华简二《系年》简5)


“取N1范畴(于)N3所自”之N3所自代表“取”之所自或所在,7例。例如:

(9)(蔡)哀侯取妻于陈,赛(息)侯亦取妻于陈。(清华简二《系年》简23)


“取N2区别(以)为N1范畴”,14例。例如:


(10)城父蘩阳士五(伍)枯取贾人子为妻。(里耶秦简 8-466)


第二,“取(取妻)”后不带对象宾语(N1范畴或N2区别)的用例仅占总数的5%(13/262)。可分两种情况,都不改变“取(取妻)”的及物性。


1)“取(以)为N1范畴”,“取”后省略N2区别,但N2区别一定是前文出现过的信息,属于承前省略。例如:


(11)阑曰:来送南而取为妻,非来诱也。(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20)


2)“取”发生名词化,转指娶妻之人,或用于“所取”等结构。例如:


(12)取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取及所取,为谋(媒)者,智(知)其请(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168)


综上,从出土文献来看,西汉末期以前,“取(取妻)”后一直是倾向于带对象宾语的,是典型的及物动词。



4.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的研究在以下三方面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结合出土文献的考察,深化了对上古汉语动词{娶}的及物性与综合性的认识。结合出土文献来看,在殷商至西汉末很长一段时期里,{娶}只写作“取”,且一直是典型的及物动词,并非准他动词或综合性动词;写作“娶”则是晚至西汉末才开始出现的,并且一出现就作不及物动词。因此,《左传·隐公元年》“郑武公娶于申”这种格式,极有可能是西汉末期以后不断“当代化”的结果,其中的“娶”很可能是后人改动使然。我们在利用《左传》《论语》等传世文献语料时,需作审慎处理。


第二,区分了N范畴和N区别这两类名词性成分。这一区分不仅有助于准确揭示{娶}的及物性与综合性之间的关联,对于准确刻画以往所说的对象自足动词,也是至关重要的。上古汉语有一批“对象自足”的综合性动词,其实质跟“娶”相似,都是将属于范畴义的动作对象综合到动词的词汇语义之中,如“盥、沬、聚、牧、沐、洗、引”等。其所表示的意义,汉代以后逐渐倾向于通过动宾结构表达,如“洗手、洗面/脸、聚众、牧牛/羊/马、洗头/沐发、洗足/脚、开弓”(王力,1941;蒋绍愚,1989;杨荣祥,2005)


第三,从及物性的角度辨析了“娶”和“取(取妻)”的字际关系,强调在考察以往所说的孳乳字、古今字等字际关系时,不应只是关注基本词义,还应将词的语法等层面信息纳入考察视野。


在《经典释文》中,“娶/取(取妻)”大多专门出注,标为去声,以与读上声“取得”义的“取”相区别(孙玉文,2015)。这一区别何时产生?值得未来进一步探讨。



主要参考文献

胡敕瑞 2005 《从隐含到呈现(上)》,《语言学论丛》(第31辑),商务印书馆。

蒋绍愚 1989 《古汉语词汇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

蒋绍愚 2021 《再谈“从综合到分析”》,《语文研究》第1期。

李佐丰 2004 《古代汉语语法学》,商务印书馆。

史文磊 2021 《汉语历史语法》,中西书局。

孙玉文 2015 《汉语变调构词考辨》,商务印书馆。

王 力 1941 《古语的死亡、残留和转生》,《国文月刊》第4期。

杨荣 2005 《语义特征分析在语法史研究中的作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期。

Hopper,Paul and Sandra A. Thompson  1980  Transitivity in grammar and discourse. Language, 56(2): 251–299.

原文刊于《中国语文》2022年5期


作者简介:

史文磊,浙江大学汉语史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汉语词汇语法史和语言类型学。出版专著《汉语运动事件词化类型的历时考察》等3部,在《中国语文》、Linguistics、Studies in Language、Journal of Chinese Linguistics等期刊发表论文40篇。荣获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青年奖(2020)、浙江省第十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5)、浙江大学“2014年十大学术进展”(2015)、第十六届中国社科院吕叔湘语言学奖二等奖(2012)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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