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某某一案的违约和侵权之争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近日,关于某某一案争议较大,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尤其是从违约和侵权的角度进行简单探讨。

 

首先,该案一、二审法院均以侵犯著作权纠纷作为案件的案由,即通常认为的侵权之诉。但双方又提供了1993年的协议书作为证据,裁判理由中又屡次提到合同问题,或者说违约问题。那么,本案究竟是如何对违约和侵权进行区分的。我们来看原被告的诉辩。

 

原告认为:被告20036月后的演出行为侵犯改编权、表演权及署名权,构成了侵权,故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这是典型的侵权之诉。

 

被告认为:双方于1993年签订了协议,对表演、改编、报酬问题一次性解决了,故没有侵权。这是对没有侵权的抗辩,依据是双方存在有效的协议,即被告履行了协议。这个抗辩就带有违约之诉的意味。

 

但是,法院的判决内容出现了细微分歧:(一)是法院认为,原告早在1964年就口头许可被告进行改编和表演,该许可是一直有效的,所以被告不存在侵权问题,这是从侵权角度上认可被告行为的合法性。(二)是1993年的协议属于报酬的约定,且存在十年的期限,同时也有续签协议的内容,因此被告需要继续支付报酬。实际上是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即没有续签并继续支付报酬(但此项法院判决赔偿损失,指的是违约的损失,而不是侵权的损失。)(三)是法院认为被告在官网上未署名侵犯了署名权,应当赔礼道歉,这又是典型的侵权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纯粹是侵权,那么既然认定被告未侵权,就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请,或者告知原告变更为违约的诉请;如果是违约,倒是能说的通,被告确实没有严格履行1993年协议书的约定,应该赔偿损失,但不应该判决赔礼道歉。实际上判决书有点综合了侵权和违约之诉,进行了全面考虑,但是从法理上难免有些不足。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