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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判决履行后的追偿权问题?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本文因本人《律师实务工作——事实、证据、法条的拆解与重构》讲座后,提出的追偿权问题所引发的思考。未参加讲座的可以先阅读(2016)苏民终947号华伟明与德金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


 

我们首先要明确追偿的原则。分为三个方面:

 

一、追偿的理由

A、法定追偿  B、约定追偿  C、未约定追偿(公平原则)  D、过错程度

追偿应根据上述顺序依次考虑并综合认定。

 

二、追偿的范围

 

1、任何被告向其他被告追偿时,应扣除自身应承担的部分。

2、不得重复追偿和循环追偿。

 

三、追偿的结果

 

不同的追偿方案的最终结果应一致。即最终每个被告只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不会因追偿方案的不同而不同。

 

以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947号华伟明与德金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为例。

诉请为:

1、德金公司偿还2310万元本金及利息。

2、德人公司在德金公司不足偿还时,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38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3、许逸文在德金公司不足偿还时,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4、德人公司对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许逸文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邓崇云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7、德人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邓崇云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许洪标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徐静娟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项为:

一、德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归还华伟明本金2310万元及利息;二、德人公司、邓崇云、许洪标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许逸文在未出资200万元本息(利息自201549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范围内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德人公司在其未出资3800万元本息(利息自201549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范围内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徐静娟对判决主文第二项许洪标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具体追偿的分析请听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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