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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可能涉赌债的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非夫妻共同债务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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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结合当事人双方所举证据综合分析,未用于共同生活可能性较大的,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再194号
案情:

1、被告1于2015年4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因房屋装修所需,借款200000元,定于2015年5月24日归还。

2、被告1与被告2于2008年9月11日结婚,于2015年9月29日离婚。

3、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2未举证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

4、被告2上诉称:一、被告1家中没有进行过任何装修。二、借款期间被告1突然失踪,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后,直到2015年8月才出现。三、原告不能提供现金交付证据。

5、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浙江高院认为:

关于借款是否真实发生的问题,原告提供了被告1出具的借据为证,载明被告1已收到原告现金200000元,故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关于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而产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所涉借款本金达20万元,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存在借款期限短但约定违约金极高等异常特征。尽管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系装修家中房屋,但被告2否认家中房屋曾经装修且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予以追认,结合原告因开设赌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被告1在借款期间失踪等情况,可认定案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2不承担责任。

 

笔者分析:

本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认定案涉借款系赌债,但能够支持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很多,包括出借人曾开设过赌场、借款人借款期间失踪、借款的未用于约定用途、借款为现金交付等。在案涉借款数额较大且可能涉嫌赌债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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