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孫玉文:談《史記·孫子吳起列傳》的“臏”和“黥”(一)

孫玉文 语言学微刊 2019-07-10

注:本文原载于2019年6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上古汉语研究》第三辑。

談《史記·孫子吳起列傳》的“臏”和“黥”

【摘要】文章針對當今對於《史記•孫子吳起列傳》中“臏”和“黥”字的模糊或錯誤的理解,將傳世文獻、出土文物、古文字字形結構等不同的論證角度結合起來,對“臏”和“黥”的具體詞義作了細致分析,旨在求其確解,糾正了人們對這兩個詞的誤解、誤釋;由此進一步釋讀了《孫子吳起列傳》中“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及相關語句的言外之意,進而論證了司馬遷組織上下文的藝術技巧。

【關鍵詞】孫臏 臏 黥 釋讀

      

       歷史上受過臏刑的最有名的例子,莫過於戰國時期齊國的軍師孫臏。他是歷史上赫赫有名的軍事家,但是人們連他的真名叫什麽都不知道。因爲受過臏刑,所以人們稱他爲“孫臏”。《史記·孫子吳起列傳》中談到了孫臏。孫臏和龐涓是師兄弟,他們一起學過兵法,但是孫臏的才能遠在龐涓之上。龐涓先做了戰國魏惠王的將軍。他妒忌孫臏的才華,就暗中派人將孫臏召到魏國,“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焦贛《易林·睽之賁》:“剠刖髡劓,人所賤棄。”龐涓讓孫臏受臏刑和黥刑,是想孫臏成爲“人所賤棄”的人,“欲隱勿見”。

       司馬遷特地點出“斷其兩足”,似乎表明當時魏國斷人一足是常態,所以特地講孫臏是斷兩足。臏刑主要用來防備偷盜,偷盜罪往往處以臏刑。《周禮•秋官•司刑》“刖罪五百”鄭玄注:“刖,斷足也。周改臏作刖……《書傳》曰:‘決關梁、逾城郭而略盜者,其刑臏。’”鄭玄的意思是說,原來施行的是臏刑,周代改爲刖刑;在關塞的門和橋梁那裡打開缺口,翻過城墻去偷東西的人,處以臏刑。《韓非子·說難》:“衛國之法:竊駕君車者刖。”這應該是偷竊罪發展出來的刑罰。這種刑罰只用在男性身上,《左傳·襄公十九年》:“婦人無刑。雖有刑,不在市朝。”杜預注前一句:“無黥、刖之刑。”注後一句:“謂犯死刑者,猶不暴屍。”《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止。”這就是施行刖刑,斬去左腳。龐涓大概是給孫臏安上“決關梁、逾城郭而略盜”之類的罪名,然今已不可確考。

       由於周代用刖刑代替了臏刑,因此“刖”這個詞兒占據優勢,它可以包括臏刑,這個意義的“刖”重在截斷;另外,這個“刖”還有同源詞“抈”,詞義是折斷,揚雄《太玄·羨》:“車軸折,其衡抈。”當“刖”包括臏刑時,它取的是泛指義,指“截取”,《說文·刀部》 “刖,絕也。”這是泛指義的“刖”的正字,段玉裁《説文解字注》指出“刖”是“截斷”的意義。“刖”又特指一種截斷下肢的刑罰,這就是刖刑的“刖”,《說文·足部》 “跀,斷足也。从足,月聲。”段玉裁以爲,根據《說文》,刖刑的“刖”正字是“跀”(見《說文解字注》“刖”和“跀”下注)。從語源的觀點來說,“刖”和“跀”是同源詞,“跀”是特指構詞,由“刖”變來的。《同源字典》以爲“刖、跀”同源。

       看來,刖刑比臏刑要輕一些。受過臏刑的人,不能再行走了。這跟我們後來提到的刖刑不一樣,刖刑受到的懲罰輕於臏刑。臏刑是挖去人的膝蓋骨,刖刑則是截肢。受過刖刑的人,還可以裝上“踊”走路。“踊”是受過刖刑的人所用的一種特制鞋。它應該得名於“跳躍”義的“踊”,因爲受過刖刑穿上踊走路的人,不能像正常人那樣走動,它們走路好像跳躍似的,所以從“跳躍”義的“踊”引申出一個新的詞義,發展出一個新詞,來指稱這種鞋。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以爲:“刖者𨆪而行,故謂之踊。”如果刖刑是將人的兩只腳都截斷,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恐怕人裝上踊也很難行走。周代將原來的臏刑改爲刖刑,處罰比前代要輕。周代是否完全廢除臏刑,還有待論證。不過,戰國時魏國龐涓給孫臏判的是臏刑。這表明,龐涓對孫臏下手極狠,至少龐涓採用了當時不大常用的臏刑。

       有的古書說,孫臏受的是刖刑,如《潛夫論·賢難》:“孫臏修能於楚,龐涓自魏變色,誘以刖之;由孫臏的“臏”字推斷,孫臏受的應該是臏刑,《韓非子·難言》說:“孫子臏腳於魏。”兩種表述沒有矛盾。周代以後,刖刑常用,這個刖刑用的是泛指義,所以臏刑也可以叫刖刑。受過臏刑的人,雖說只是挖去膝蓋骨,但兩腳失去行動能力,因此也可以說“斷足”。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中說“孫子臏腳,兵法修列”,《史记·太史公自序》:“孫子臏腳,而論兵法。”在給孫臏作的傳中說“斷其兩足”,也沒有矛盾。

       先秦的刖刑,從足部截肢的部位不一定完全相同。有一個詞叫“剕”,也是一種斷足的刑法。這個詞顯然來自“腓”,“腓”指腿肚子,那麽“剕”應該是從腿肚子那裡截肢。《書·呂刑》:“剕罰之屬五百。”《白虎通·五刑篇》:“腓者,脫其臏也。”《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剕,去臏骨也。”

       臏刑的“臏”,是“臏”的“膝蓋骨”一義引申出來的意義。“臏”的本義是膝蓋骨。這個字原來寫作“髕”,《說文》骨部:“髕,膝耑也。从骨,賓聲。”所謂“膝耑”,指膝蓋骨。《素問·刺禁論》:“刺膝髕出液爲跛。”張志聰《集注》:“髕,膝蓋骨也。”傳世文獻中,多寫作“臏”,《急就篇》:“股腳膝臏脛爲柱。”顏師古注:“臏,膝蓋也。”也指膝蓋到腳跟的部分。《史紀•秦本紀》:“王與孟說舉鼎,絕臏。八月,武王死。族孟說。”張守節正義:“臏,脛骨也。”詞義引申,指一種挖去人的膝蓋骨的酷刑。

       “腓(腿肚子):剕(截去腿肚子)”“臏(膝蓋骨):臏(挖去膝蓋骨)”,這種引申在上古漢語中極爲常見。例如:

       原來的詞義是某種事物或某種狀態,引申出對這種事物或狀態作出相應處置,我們還可以舉出一些例子。

       某種事物——對某種事物進行處置。例如:

1)“汙”,汙穢。《左傳•宣公十五年》:“川澤納汙,山藪藏疾。”引申爲洗去汙穢。《詩·周南·葛覃》:“薄汙我私,薄澣我衣。

(2)“耳”,耳朵。《詩·大雅·抑》:“匪手攜之,言示之事。匪面命之,言提其耳。” “刵”,割去耳朵的一種酷刑。《書·呂刑》:“殺戮無辜,爰始淫爲劓、刵、椓、黥。”孔穎達疏:“刵,截人耳。

3),頰毛。《周禮•冬官·梓人》:“凡攫殺援噬之類,必深其爪,出其目,作其鱗之而。”“耏”,剃去胡須的一種酷刑。《漢書•惠帝紀》:“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爲城旦、春者,皆耏爲鬼薪、白粲。

4)“臬”,箭靶子。射箭時要放置在靶場的正中央。張衡《東京賦》:“桃弧棘矢,所發無臬。”“劓”,割去處於人面正中央的器官——鼻子。《書·呂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爲劓、刵、椓、黥。”孔穎達疏:“劓,截人鼻。

       某種狀態——對某種狀態作出處置。例如:

(1)“亂”,動亂,混亂。《詩•小雅·巧言》:“無辜無罪,亂如此幠。”引申爲對混亂的局面進行治理。《書·泰誓中》:“予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

(2)“勞”的意思是辛苦,辛勞。《詩•大雅•民勞•序》:“《民勞》,召穆公刺厲王也。”箋:“人民勞苦,輕爲奸宄。”引申爲慰勞。《左傳•成公十一年》:“襄王勞文公,而賜之溫。”

(3)“信”的本義是言語真實。《老子》八十一章:“美言不信,信言不美。”引申爲相信,認爲可靠。《論語·公冶長》:“始吾於人也,聽其言而信其行;今吾於人也,聽其言而觀其行。”

(4)“晦”,晦暗。《詩·鄭風·風雨》:“風雨如晦,雞鳴不已。”毛傳:“晦,昏也。”引申指愚昧。《尹文子》佚文:“專用聰明,則功不成;專用晦昧,則事必悖。” “誨”,教誨,開啟人的愚蒙,訓導。《詩•小雅•緜蠻》:“飲之食之,教之誨之。”《說文·言部》:“誨,曉教也。”段玉裁注:“曉之以破其晦,是曰誨。”

       因此,由“膝蓋骨”很自然地發展出“挖去膝蓋骨”的詞義。


(未完待续)


编辑:浮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