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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游客“晒照”被网友举报!景区回应

广东普法 2023-08-26


一名网友晒出一组打卡照

却被众多网友愤怒地举报了!

怎么回事?


女游客巴朗山采绿绒蒿拍照


6月24日晚,网友“薄荷榴莲”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组在巴朗山熊猫王国之巅拍摄的打卡照片。照片中,女子手持采摘的疑似绿绒蒿引发众多网友举报。


6月25日中午,“薄荷榴莲”删除了所发视频,其短视频账号也已被屏蔽。


女子手持绿绒蒿打卡拍照


什么是绿绒蒿?


1903年,英国著名的植物猎人亨利·威尔逊,历经艰险抵达连接着磨西台地与康定的雅家埂,在海拔4000米以上的山地,他见到了梦寐以求的大片全缘叶绿绒蒿花海。当时,激动的他在笔记中写道:“在海拔11500英尺以上,华丽的全缘叶绿绒蒿,开着巨大的、球形的、内向弯曲的黄花,在山坡上盛开,绵延几英里。千万朵美得无以伦比的绿绒蒿,耸立在其他草本之上,呈现一片景观宏大的场面。我相信再也找不到一个如此夸张豪华的地方了。”


据了解,绿绒蒿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在中国植物志的记录中,它主产于我国四川西北部、西藏东北部、青海东南部和甘肃西南部,多见于海拔2800米至4300米的山坡草地。


1999年,红花绿绒蒿就被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保护级别为二级。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红花绿绒蒿与久治绿绒蒿、毛瓣绿绒蒿一起被收录其中,保护级别均为二级。


网友举报:“这样的暴力采摘让人心痛”


女子采花的行为引发网友不满,有人留言表示:“怎么可以摘花喃?”“巴朗山不是一封了事的,这种人这种事你们管不管?”


有人向短视频平台举报,也有网友向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部门和警方举报。


微博网友“丘寒”也爆料,一名女子在巴朗山采摘绿绒蒿,并发到短视频平台的账号。“发微博曝光一下,希望大家引以为鉴,文明出行,保护大自然的一草一木。”


据该网友介绍,虽然目前只有红花绿绒蒿、久治绿绒蒿和毛瓣绿绒蒿在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名录,但图中这个全缘叶绿绒蒿也是只能生长在高海拔条件很艰苦的地方,数量并不多,也经不住这样的糟蹋。


成都知名植物科普作家孙海老师也关注到了该视频。他介绍,视频中的绿绒蒿为“全缘叶绿绒蒿”,并非部分网友所说的二级保护植物。


但孙海表示,人们应该对自然起码怀有一种敬畏心,“任意地采摘,随意地丢弃,只是一瞬间的美好,实际上把一个花期给破坏了,这些都是会影响自然系统野生植物正常生长发育过程的。”


就该名女子的行为,他觉得应该谴责,“但网友不能都去揪到一个人,去网暴。”


卧龙自然保护区:

巴朗山属未经批准

禁止开展户外活动区域


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巴朗山属于禁止开展户外活动区域。目前,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已经接到网友举报,下一步将进行调查处理。保护区工作人员表示,发现违规开展户外活动的情况,保护区一般是制止、劝阻并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保护区会进行处罚。目前,保护区已有多起类似处罚违规穿越事件。


对于此事,卧龙自然保护区回复称,保护区对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核实了下,照片中植物不属于二级保护植物。但针对乱采乱摘这个事情,保护区一方面会加强日常巡护管理和宣传,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另一方面,近期在拟定开展毁林毁草专项行动、禁挖药材专项行动等。


另据了解,4月27日,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联合发布通告称,在卧龙自然保护区开展户外活动需办理手续,违规进入将被追责。


通告称,在卧龙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户外活动,必须提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审批同意取得户外活动许可证书后,到户外活动线路的属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卧龙自然保护区设定的户外活动线路开展户外活动。未经允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观光游览、登山探险、户外徒步等活动,对擅自进入或招揽、组织他人进入卧龙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核心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成都商报、红星新闻、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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