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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必须签!

劳动者与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却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者以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8600元。


案 情 简 介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于2010年3月入职物业公司,并于2011年10月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至2019年10月。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王先生多次提出与物业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物业公司单方决定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故其诉至法院。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曾口头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与王先生协商,王先生以要求公司补偿工资为由不同意签订。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与王先生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王先生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均未给予答复,亦未正式通知王先生订立劳动合同。后物业公司于2020年7月向王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先生与物业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到期,后王先生向物业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未及时与王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向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而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保护,意味着工作的稳定,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无故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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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李   盈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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