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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用完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判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权利的行使有边界

“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



婚庆公司购买60只花瓶作装饰

退货期内申请“无理由退货”被拒


小李在某平台开设网店,售卖花瓶等装饰物。某天,一名买家从该网店购买一只花瓶看样,随后以5800元的价格下单60只花瓶。小李承诺,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买家可在15天内享受无理由退货,前提是商品未使用。


买家收货后第六天,小李接到了上述订单的退货申请,原因是“尺寸拍错/不喜欢/效果不好”。小李觉得事有蹊跷,毕竟买家看样满意后才下单,于是立刻致电买家确认情况。沟通过程中,小李得知买家从事婚庆行业,这批花瓶正是举办婚礼所需,且买家称花瓶尚未使用。


考虑到商品仍在退货期内,小李同意了退货申请,并在收到花瓶后开箱验货。然而随机拆开的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明显已被使用。于是小李拒收快递,并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


对簿公堂: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不好用了么?


买家诉称,自己退回的60只花瓶均为完整、无破损的状态,商品自带的标签和包装也保存完整,但商家却以商品使用过、有水渍、影响二次销售等理由拒绝退款。买家认为,商家应履行退货义务,返还全部货款,并承担因退货产生的物流费用268元。


商家辩称,买家退回的全部货品有明显使用痕迹,已严重影响二次销售,不满足“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出于商誉考虑,其无法将泡过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给其他顾客,这批花瓶对商家来说等同于报废。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商家不需承担运费。


庭审过程中,买家承认自己是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其为婚礼装饰购买花瓶,这批花瓶确实在婚礼中装水并插花使用过。但买家认为,花瓶没有质量问题,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且买家在七天内申请退款,故要求商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


判决结果:

花瓶有水渍,并不完好

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


法院认为,买家虽在收货后七日内申请退货,但根据商家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退货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渍,买家也自认婚礼中有对花瓶装水并插花的使用行为,该行为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买家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诉请没有相应依据。


此外,商品订单页面的“退货承诺”显示,虽然退货时效为15天,但要求“使用情况:未使用”,故买家的做法也不符合双方关于15天退货的约定。


最终法院驳回买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网购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即消费者在对网购商品不满意时,可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无理由”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


本案中,买家为婚礼装饰购买花瓶并装水、插花的情形,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按照一般公众认知,该商品价值已明显贬损,进而影响二次销售,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相关法律知识


1. 七天从哪天开始起算?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2.“无理由退货”需具备哪些条件?


消费者需要明确的是,“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


这些条件,您可得看准了!


条件一:

网购商品的目的需为生活消费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退货。


条件二:

商品有“绝对不适用”和“相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绝对不适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购商品不得是下列商品:

1. 消费者定作的;(例如,商家按照您的要求,为您的男/女朋友专属定制的情人节礼物,此类商品很难再出售给他人)

2. 鲜活易腐的;(例如,端午佳节网购的新鲜粽子属于“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

对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也负有特定义务。对于上述四类商品,商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


“相对不适用”

消费者要注意的是,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以下三类商品,如果在购买时已经过您的确认,就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上述三类产品,商家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以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商家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条件三:

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也就是说,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拆封”“已试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请求。另外,如果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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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本文来源“法治日报“,转载自“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王金茹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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