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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 | 李峰《方法论、逻辑和有关西周政府的争论:对罗泰的回应》(《中国学术》第43辑)

中西书院 道术与天下 2022-05-12

 

(本文载自:李峰:《方法论、逻辑和有关西周政府的争论:对罗泰的回应》,《中国学术》第43辑,申超译,黄娟审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22年,第309-333页。)

 

作者介绍


  李峰,陕西宝鸡人。1983年西北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毕业,1986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硕士学位,之后从事西周都城丰镐遗址的发掘。1990年进入日本东京大学,并于次年起攻读博士学位;2000年获得芝加哥大学博士学位。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东亚语言和文化系教授,哥伦比亚大学唐氏早期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擅长田野考古、古文字特别是西周金文与文献的综合研究,注重考古学与比较历史学理论和方法论的探索。2002年创办哥伦比亚大学早期中国讲座。曾主持山东龙口归城古城遗址的中美联合调查与发掘。

  中英文主要著作:《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Bureaucracy and the State in Early China: Governing the Western Zhou, Cambridge, 2008)、《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Landscape and Power in Early China: The Crisis and Fall of the Western Zhou 1045-771 BC, Cambridge, 2006)、《早期中国:社会与文化史》(Early China: A Social and CulturalHistory, Cambridge, 2013)。


 正 文


拙作《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剑桥大学出版社2008年英文版;下称《政体》,引用页码均为英文版页码)出版七年之后,[1]罗泰教授终于将自己的看法以英文的形式发表在中国的一家新的期刊上。[2]罗泰曾经告诉我他的评论先是提交给了《早期中国》,但由于该文对我这本书进行的过于严厉的批评(这一点现在看来很清楚,如果不是更严厉的话),它遇到该期刊有警觉的编辑的拒否。[3]在这篇长达25页的长篇书评之中,尽管这并不是他所写过的最长的书评(原因我稍后会交待)[4],罗泰提出了许多的批评意见,这些意见不仅包括反对笔者对于西周政府的论述,同时也与罗泰自己有关这本书“对周王国相当复杂的特点提供了大致准确的描述”(罗泰,2014:269)以及“大致成功地完成了自己的目标”(罗泰,2014:277)的判断相抵牾。

我认真考虑了罗泰的这些批评意见,以及他的一些赞许,对此我表示感谢。如果只是因为他的那些批评意见,我可能永远不会写这篇回应。但是横亘于我们之间的是由于不同的理论取向导致的许多关于西周政体与西周国家的基本分歧,还有对学者在撰写书评批评他人时应当注意的基本伦理规范的不同理解。例如,虽然罗泰和我都承认西周政府是一个官僚机构,我认为西周“官僚制度”(即使按“官僚”一词学术定义来讲)是一种允许周天子(或者任何控制这个官僚机器的人)去克服或至少操控由亲族结构所强加的种种限制,从而去完成实际的政治与行政目标的治理方式。相反,罗泰却认为西周政府作为一个官僚机构毫无希望地陷入了亲族结构的制约,这一政府所做的或所通过的一切行为均需要以宗族的血缘秩序来解释。这是涉及西周政体性质的中心争论,而罗泰在这场争论中的观点导致了他在对我的书评中的许多误解。如果听任罗泰对《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与国家》的这些误解(有些是基于错误的知识,见下文)传播而不加纠正,从而导致今后的读者去误解西周官僚体制的基本组织逻辑以及运行机制,这将会令笔者深感担忧,也是不负责任的。这会对我们有关中国早期国家的性质以及对中国文明做出了重大贡献的这一政治文化的正确理解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因此,我不得不写下这篇回应的文章。

 

一、学科的错误希望

 但是,我们并不需要急于讨论上述这个关键分歧,这一分歧会在本篇回应的中间部分变得明了。我们首先来引用罗泰的一段话:

  “李在说明周代社会的以血缘为中心的性质上的失败,是他明确拒绝接受一个系统的、由人类学所阐明的把西周文化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观点的结果。(李的)这个立场对于期望第一眼无偏见地审视文本的文献学家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强项,但在阐释广阔的历史重要性时它成为了一个缺点。”(罗泰,2014:265)

  罗泰的这段话是对两个长段落的总结,在这两个段落中他是对《西周的政体》一书中有关政府官员选拔问题的论述进行了评论。他不仅不能在这两个领域之间建立概念上的联系,罗泰实际上在西周政府的政治秩序——它是基于比严格遵守的身份制度更广泛的一系列变量的——和周代社会的亲属秩序之间的差别上是思维混乱的。但不管怎样,他对我的所谓“明确拒绝”的指责简单讲是错误的。事实上,对人类学理论的深入讨论不仅指引了我对西周国家的特点的描述(李峰,2008:271—293,特别是第278—280页,290—293页),同时它也支撑了我对周王权的宗教基础的新理解(李峰,2008:294—298),这都是被罗泰所忽视的。同时,这一指责也特别不公平,因为每一位不带偏见的读者都会同意,这本书的优点之一,就是它在系统分析青铜器铭文的基础上,建立了对西周国家及其政府的更为广阔的解释。

  但是,接下来,罗泰自己的关于西周国家的“人类学”版本又是什么呢(注意,他在上边的引文中使用了“西周文化”的表述,但书评里讨论的主题是西周国家和西周政府)?通篇书评里,或是在其他地方,他都没有把它清楚的说出来,或至少尝试给出一个大致的图景。唯一的一处罗泰几乎接近了给出他所谓的西周社会(注意,仍然不是西周国家)的“人类学”模式,是他在2006年用错名字的书中对所谓的“五世原则”的讨论,但是这个讨论完全是建立在后世的儒家典籍之上的;这些经典对西周现实研究的有效性首先是要经过验证的。[5]说到底,我们对西周国家及其政府的描述,不管它是受“人类学”理论的指引,还是受其他什么理论的指引,都必须从对当时的青铜器铭文的仔细分析入手。令人遗憾的是,罗泰自己不能提供这样一个描述,相反,他更喜欢批评他人这样做。

  人类学,主要是由于这门学科的历史,关注的是人类的总体状况以及过去和现在的人类行为的大的格局,但极少提供有关政府组织的原则,或关于“官僚制度”的运作的理论性阐述。有关“官僚制度”的研究,典型地属于受益于政治学和社会学有关讨论的一种学问,同时它也从政治经济学领域获得帮助。这是因为大多数的早期人类学理论是通过研究所谓的“无序的社会”来建立的,这些社会被认为是缺乏适当的政府的,更别说“官僚制度”了。因此,早期人类学家把注意力集中在亲属结构上,而不在政府组织上。这一忽略也与人类学植根于民族学和所谓的活人的经验有关。有一些著作研究政府是如何在地方上被不同的人群所感受的;但对复杂的官僚制度的结构性分析人类学则是凤毛麟角。[6]换句话说,罗泰要求运用人类学的理论来研究特别是西周时期的官僚政府,这是很错误的;或者说他需要自己展示如何做这样的研究,但他却没有这么做。这就像是要求人用木匠的工具来解决铁匠的问题。这并不是说这些工具不能被使用,如果罗泰坚持一定要这样的话;但简单地讲它们是解决有关问题的错误工具。说到底,“官僚制度”是社会和政治理论中的一个概念,我在书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并提供了相关文献(李峰,2008:3—6)。不幸的是,罗泰这种强烈的、近乎宗教信仰的对使用人类学理论来研究政府组织和运行的坚持,加上他对作为《西周的政体》理论基础的政治学或社会学理论的完全无视,导致他经常不能识别基本的社会类别之间的概念性区别,而只能是做一些华而不实的宣示。


二、概念的混淆

 

  这种错误典型地出现在有关西周政府的构成和运行机制的一些重要方面的争论中。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来清理罗泰书评中由这种错误所导致的一些混乱,然后我们才能讨论西周官僚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个混乱是关于一些职能性官职的数量及其由此推导出西周官僚机构的规模的可能性。罗泰认可作者将铜器铭文中的职官名称减少到二十九个,并建议取消一般名称如“三有司”(它包括司土、司工、司马),将其进一步削减到二十五个。这当然没问题。然而,罗泰接着说道:“毫无疑问,这二十五个左右的官员只代表一个很大——甚至更大的——官僚机构的一部分,但李谨慎地避免猜测其实际规模。从上述考虑推断,我们可以推测,官职数量的小数额部分地反映了西周官僚组织的有限的地域范围……很有可能,这一记录偏向行政层级的高端。较低级的官职,换句话说,可能严重不足。”他用这个例子来说明我用青铜器铭文来研究西周历史的方法也有“问题”:“李不愿意考虑由(资料的)不完整性和其得以保存的选择性所带来的任何可能的偏见”(罗泰,2014:257)。我们从青铜器铭文中得到的信息所包含的可能的扭曲和偏见当然是有的,甚至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我曾详细讨论了这种偏见,[7]甚至在《西周的政体》一书中,笔者也在对青铜器铭文的性质进行讨论(那里也包括对罗泰将青铜器铭文误解为所谓的宗教性文件的一个温和批评)的大背景下提出并讨论了这个问题(李峰,20081120)。[8]所以,罗泰批评我“不愿意”来讨论这个问题,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这里真正的问题是罗泰对书中提到的西周青铜器中职官名称的混淆。我已经在《西周的政体》附录一的“职官名称列表”中提到这些官名应该被理解为“功能性角色”,而不是代表西周政府官员的实际数量(李峰,2008305)。我把这描述成为西周官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并且同样的官名可以出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主要城市的政府的不同层级之上(李峰,2008168),甚至在乡村地区(李峰,2008185186),但是西周时期并没有发展出合适的术语来区分它们在不同层级上的具体职位(李峰,200884305)。在第二章,我还详细比较过出现在五年裘卫鼎和裘卫盉中的“三有司”,推测至少在西周官僚组织的某些层级(如果不是所有层级)上,并且在任何特定的时间段内,有很多官员共同使用同样的一个职官名称(即担任同一官职),如三有司中的任何一个官名(李峰,20087172)。这种现象与西周官僚制度的成熟程度有关。我们有可能推知西周官僚组织肯定比25个职官名称代表的规模要大,但是在了解西周政府的总体结构和行政层级的多少之前,我们不应冒险进行这种猜测。换句话说,概念上的类别的数量不能被直接转化为事物在实际上的数目,即使是推断。不幸的是,罗泰似乎并未理解到这个重要的区别。

 

  在他对讨论了西周中央政府的结构发展的《西周的政体》第二章的评论中,罗泰指出作者使用了令方彝铭文作为论证西周早期的政府组织主要资料。他提到唐兰把令方彝断于昭王时期,[9]然后说:“在西周初年看来并不存在有显著程度的官僚化,同时,也不像李说的我们能依据令方彝来解释周人早期如何克商及占领大片领土的”(罗泰,2014:267)。在随后的一段中,他提出了与这一点有关的第二条批评:“而不是像李那样假定(李峰,2008:62),当任何一个行政职能被确定时,一个完全成形的官僚机构就出现了,历史学家……”(罗泰,2014:267)。因此,罗泰不仅责难我使用令方彝铭文来提出西周初期就有了高度官僚化的现象,他还批评我使用行政职能的出现来决定官僚制度的诞生。

 

  这些都是非常严重的指责,它们涉及到以金文为基础来研究官僚制度的方法论问题。但是与这个指责相矛盾,就在上面一页,罗泰承认“他(李)发现一个成熟的官僚制度的诞生主要出现于西周中期”(罗泰,2014:266)。事实上,无论是在关于西周早期政府的一节(李峰,2008:52—63),还是书中任何地方,我从来没有说过西周早期有官僚制度(甚至是说官僚化)。相反,我所做的一切都是用令方彝铭文来说明西周早期政府的组织结构,并将其与其他同一时期的铭文相联系,从而探讨早在西周早期政府中的各种职能性角色的出现。但是,这里真正的问题是,罗泰自己把“政府组织”和“官僚制度”之间的概念性区别混淆了,或者说,在一个较小的程度上,把“官僚制度”和“官僚化”之间的概念性区别混淆了。

 

 按照政治学的理论,“官僚制度”只是一个特定形式的政府,它有具体的判定标准,并且是按特定的方式组织起来;关于这一点,我在书中有详细的讨论(李峰,2008:3—4)。“官僚化”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关的标准被逐步发展出来。在第二章的“西周中期的政府”一节中我讨论了这个过程。在那里我指出:“这些发展使西周中期政府呈现清晰的官僚制度的结构特点”(李峰,2008:84)。这个结论是基于对西周王家行政、太史寮和军事行政之间的结构性分离,以及各自的职能性角色的发展进行细致分析而得出的。西周早期政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结构的复杂性和职能的分化,但它并不能被视为“官僚制度”。此外,“官僚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书中对这个过程进行了至少三个主要方面的详细讨论:第二章对西周政府组织的成熟度进行了分析,第三章讨论了政府运行机制的发展,第五章讨论官僚官员的职业生涯。说到底,《西周的政体》整本书的目的就是分析西周政府的“官僚化”的过程。书中没有任何地方说过,也没有在任何地方暗示过“行政职能”的出现即代表了一个完全成形的官僚政府的开端。罗泰的指责是很不公正的,严格地说是属于“诬告”性质的。但不幸的是,他却这样做了。

 

 在哲学的层面上,我们发现罗泰分不清一个行为本身的性质和一个人或一个民族进行此行为的权力的来源之间的区别。这个问题出现在罗泰对我关于册命仪式的讨论(李峰,2008:104—112)的评论中。他批评到:“李坚持,在我看来完全没有必要,认为这样的册命完全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带有任何潜在的宗教意味(“非常官僚化的”[李峰,2008:110—111]),与祖先崇拜的宗教仪式截然不同(李峰,2008:107、21)。但是,由于铭文文本是铸在用于祭祀祖先的器物上,对西周政府的世俗性的强调可能是时代倒错的。但在书中其他地方,作者对王室权威的宗教层面却是十分敏感……李解释说,周王涉足他的大臣们的工作——这是有大量记载的——这是由于“部分的宗教性权力”支持了周王的合法性(李峰,2008:142),这提醒我们周王是把自己视为祖先的‘代理人’的(李峰,2008:143)”(罗泰,2014:261)。

 

      首先要注意,罗泰关于铭文铸造于“礼器”之上、因而具有宗教性质的观点近几年一直受到严格的批评,而且在《西周的政体》中作者也基于充分的证据系统地摒弃了这一观点(李峰,2008:13—20);但他却没有对此进行回应。第二点要注意的是,我从来没有在书中说过册命仪式“不带有任何潜在的宗教意义”——遗憾的是,罗泰这里显然制造了这一个观点,并将它归之于作者,然后就该观点对作者进行批判。恰恰相反,在同一章的后面部分,我仔细地分析了发生在王室宗庙的册命仪式(李峰,2008:142—143),并特别指出:“这可能暗示着,在祖先的神灵面前进行册命仪式,这就使册命本身能得到合法性,并且如实地得到了王室祖先的批准(李峰,2008:143)。”但是,册命仪式本身是在特定时刻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周朝统治的实际需要,并为了实现实际的行政目标。当这种行为按惯例进行并由一套规则所制约时,它当然是一种官僚主义和行政程序。但是究竟是什么样的宗教权力使周王或其他任何人来控制这个册命仪式则是另一个不同的议题。用某种权力的来源来决定一种行为的性质,这在逻辑上是很错误的,因为两者之间的联系可能很容易地打破,并且这种权力的来源可能发生变化;事实上,册命仪式也发生在宗庙以外的许多其他的地方。一种行为的本体和执行它的力量之间的区别,虽然概念上有些微妙,但并不难识别。

 

       进而,我们也有必要区分一个机构被设立的目的和它长期运行的结果。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区别对于理性的历史思维是很重要的,但遗憾的是罗泰似乎并不能认识到这一点。这种混淆首先出现在罗泰对我关于西周政府三个行政部类的认定的评论;这三个部类每个都能相对独立地运行,这是官僚政府的特点。这一点,根据罗泰的说法,“看起来与他(李)自己关于周王对于册命仪式的独占,是为了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的观点(李峰,2008:104—105)相矛盾”(罗泰,2014:264)。在谈到西周政府官僚化的原因时,这个问题看起来持续困扰着罗泰。我认为,官僚化是在陕西的王畿内为实现更有效的资源管理而进行的一个内部过程,这在王家行政的发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里,罗泰却说:“李对于官僚制度的产生究竟是为了支撑周王的权力,还是被贵族宗族强加于周王从而分享他的权力,没有提供任何意见。不管出于什么意图,随着官僚政府的巩固,周王室也衰落了”(罗泰,2014:266)。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难找,然而罗泰上述归之于我的所谓“矛盾”并不存在。

 

      简而言之,官僚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包括多个维度的变化,而官方册命程序的标准化只是官僚化程序的一个方面。事实上,周王对册命仪式的独占确实可能是对贵族宗族公开展示王权;并且它可能是一个策略,以之改变西周早期由几位位高权重的公所主导的寡头统治的权力结构。在西周中期的铭文中我们没有看到地位崇高的公所产生的强大影响力;相反,我们看到的是一批高级官员集体行动形成一个委员会,他们接受周王的命令并领导着中央官僚机构(李峰,2008:84—85)。这无疑在中央政府形成了新的权力结构。

 

  然而,政治学家普遍持有的一个观点是,官僚体制——无论是由周王有意或无意促成——一旦形成,它就会按照“官僚自治权”或“由官员统治”的原理,通过非个人化的并且经常是制度化的规则,并基于运行的常规性(至少被认为是常规性的)来实现惯例式的操作(李峰,2008:141、146)。这是理解官僚制度的关键。

 

  因此,虽然周王控制了册命仪式,但只要他允许官僚体制的存在,他和自己的官员就一样要受到规则的约束。这在西周铜器铭文中是显而易见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宗族族长当然可以找到办法来侵夺周王控制官僚体制的权力,例如,控制西周中央官僚机构某个部类的运作,乃至影响周王对某些官员册命的决定,这在书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解释(李峰,2008:145—147)。这种事情即使在现代官僚机构中也会发生,并通常会导致腐败和公共精神的衰落。实际上,这可能正是曾经发生的事,因为我们在西周晚期金文中再次看到几个位高权重的公的寡头统治。而在周代政府的权力结构中,这种从周中期到晚期的转变恰好与王室的衰落如影随形。但周代宗族族长从未真正接管周王主持册命仪式的角色,而且控制着官僚体制的政治权力的改变当然也不要求周代官僚体制随着周王的权力的衰落而衰落。相反,周代官僚制度一直持续到公元前771年,尽管没有证据表明它在西周晚期有很大的扩张。说到底,这只是谁控制官僚机器的问题。当然也有证据表明,在西周晚期某些册命仪式的规则可能变得更加微妙(李峰,2008:109)。

 

       简而言之,罗泰似乎很不能理解,甚至也更不能欣赏有关西周政府的这种微妙的历史学的深度解释,这一解释是以对西周国家的政治结构和建立于这一结构之中的西周官僚制度的概念性区别为基础的。非常遗憾是,罗泰基本上分不清“西周国家”和“西周政府”之间的区别,或者他认为这样的区分没有意义他在理解《西周的政体》中所描述的西周官僚体制的实际组织和运作特点上的失败,是他明确拒绝有关政府和官僚制度的社会学和政治学理论的结果。这一点,加上罗泰对复杂的历史学分析方法的明显不熟悉,使得他缺乏从经常是相互关联但又在概念上相互分离的论证中,看到不同层次之间细微区别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对于我们就一些复杂的历史问题进行逻辑性的思维是至关重要的。他对于《西周的政体》的很多批评、质疑、乃至误解,非常不幸地,反映的实际上正是他自己的弱点。

 

 

三、罗泰所谓“人类学”视角的谬误

 罗泰从来没有对周代政府作过一个所谓人类学的描述;相反地,他把自己为人类学分析的呼吁,主要是为了就西周政府研究的两大议题对拙著《西周的政体》进行批评而提出。对此,我现在应该详细讨论一下。

罗泰的第一个指控出现在他对作者有关册命仪式的讨论的批评中;在册命中右者和被册命人之间关系是基本稳定的。[10]他首先评论:“李想让我们相信右者和被册命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行政性的……在80%的例子中(李峰,2008:125—130页,表1),右者与被册命人属于同一个政府部门”(罗泰,2014:263)。他继续在下一段中说到:“他(李)解释右者与他们的被册命人的亲密关系是衡量西周王朝政府职业化的一个尺度。但是这可能是时代倒错的。更可信的是,在我们的小量样本中所看到的规律性反映的是在家族内部的官职传承(或者,也许更灵活些,接受某种任命的权利)的习惯。大多数或全部的右者,换句话说,更可能是被册命者的长辈亲属……假定被册命者和他们的右者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这有助于解释李对青铜器铭文的分析中出现的另外两种现象:官员对晋升的影响,以及官员对其右者的忠诚和对周王的忠诚之间的偶然冲突”(罗泰,2014:263)。

  暂时撇开理论的解释,让我们先看一下资料,看看罗泰所讲的亲属关系是否真的可以“可信”地被假定在右者和各政府部门的被册命人之间。在大多数的册命例子中,右者的宗族身份在他们的名字中是不言而喻的。但被册命者的宗族身份有时很难确定,主要因为作为记录册命仪式的青铜器的拥有者,他们通常只使用自己的私名。在一些情况下,被册命人的宗族族属可以从青铜器所奉献的祖先的名字或由同一个人铸造的其他青铜器中推断出来。也有很多例子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其中一个右者陪同多个被册命者或一位被册命者被多个右者陪同,这可以使我们方便地进行交叉参考,很有启发性。但是,完全没有证据显示,在册命仪式中有任何有一个例子是基于家庭或宗族的背景选择右者,来陪同他们的亲属的。相反,常规是让右者和被册命人的关系建立在超越家庭或宗族界限之上。让我们检查表一中的一些例子(李峰,2008:125—130):


  南姓家族的南伯担任了位于周原的裘姓家族的裘卫的右者(表1#59)。我们熟知的位于今凤翔境内的井姓家族的建立者穆公担任了单氏家族的盠的右者。井氏家族的井伯则是毛氏家族的师毛父的右者(#43)。师釐(或辅师釐)有两次册命,第一次由琱氏家族(召氏家族的小宗)的宰琱生作为他的右者(#8);第二次是由荣氏家族的荣伯作为他的右者(#21)。所有的学者都同意师询(或询)和师酉是父子关系, 而他们的右者则是荣氏家族的荣伯 (#19)、益公(#49;很可能是与荣伯不同宗族的领袖)和一位身份为公族的人物。荣伯也曾担任从河南南部来访问王都的应侯的右者(#24)。在四位由司马共为右者陪同的官员中,我们至少知道师晨(或伯晨)是东部地区某个诸侯国的一位公子(#29),属于微氏家族。虎(或师虎)有两次官方册命,分别由井氏家族的井伯(#42)和密氏家族的密叔担任他的右者(#47) 。当一个右者陪同两个不同家族的被册命者时,或者当一个被册命者由两个不同家族的右者所陪同时,这里当然没有右者和(被册命人)家族的同一性。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

 

  因此,罗泰在这个问题上彻底失败了。他承认他所谓右者和被册命人的亲属关系是一个“假定”;但事实本如上述,这是不允许他假定的,也没有必要假定。上述的信息是明明朗朗地展现在《西周的政体》表一中的,这是他很容易看到的。让人难以理解的是罗泰为什么完全不看这些摆在他面前的实际资料,却基于他自己对亲属原则的所谓“人类学”的信仰,武断地提出他的“假定”的。遗憾的是,从这一点讲,我们必须说,他的书评似乎并不是由一位知名的早期中国学者所认真写作的。事实上只有一个例子,即利鼎(《集成》2804)记载了井伯担任了利的右者。据《今本竹书纪年》,我们知道这个利可能即是井氏家族的一个叫井利的成员,但这篇铭文并不是一篇册命金文。就我们所知的册命金文而言,尽管对册命仪式中陪同被册命人的右者选择在周代政府的每个大的行政部类内部而言是相对稳定的(罗泰,2014134136),但这种选择与家庭背景无关。这种现象本身就是对册命仪式的行政属性,或者说是对西周官僚政府的特点的一个说明。  

 

       罗泰的第二个“人类学”视角的指控是针对我在第五章关于政府官职继承的讨论的。他说:“更成问题的是,有批判精神的读者很快就会看到,(李)对官职世袭继承的讨论是基于这样一个条件的,即每个家庭每一代不能产生多于一位的男性成员。李的观点很快就会被打破,只要我们承认这样一个可能性——并且这是在中国采取独生子女政策之前多于几个世纪!——即一个候选人可能得到已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兄弟或叔叔的提携。此外……官僚制为贵族家庭中一些年轻的儿子提供了机会,给他们一种获取地位和特权的替代途径。如果……官僚机构的官员由他们自己宗族的人供养……那么任何一个空缺的职位都会被一个亲属来填补,这才是合乎逻辑的。对于那些铜器铭文中所见的相对较高的职位,他们是周王亲自颁布了任命;这首先表明,这些被任命的人大部分或全部属于周王室的小宗分支”(罗泰,2014:265)。

 

最后这个论点,即周王亲自任命官职意味着大多或全部的官位都给了王室的小宗成员(指周王的亲属),是一个很幼稚的论点,它显示了对于宗族的社会地位的不了解;无论是王室后裔还是非王室后裔,这些宗族都是独立存在的社会实体。罗泰的这个论点就像是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如《诗经》里伪称的那样),因此周人世界里的所有奴隶都是周王的奴隶。这是毫无意义的论调。此外,宗族(氏)是坚实的社会团体,它和由血缘关系所构成的“姓”的群体是很不同的,尽管一些宗族是有相同的血缘的。这是理解西周社会的关键。[11]事实上,如同我们从青铜铭文上看到的,很多官职实际上被给予了非姬姓宗族的成员。但为了看到罗泰关于政府官职被家族所垄断的观点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把问题放在更大的范围内来考察。


在第五章,我已经提到(这里我只总结与当前争论有关的要点):(1)世袭继承是获得政府职位的重要途径,因为周王在任命许多官员时参考了其祖父或父亲之前的服务;(2)但是,世袭继承没有成为一种规则,因为周王至少任命了同样数量的没有明确的政府服务历史的家族的成员。显然,进入政府服务存在多种路径;(3)对于进入政府服务的人来说,世袭权利仅仅意味着一种“资格”,或“更好的机会”,而非担任其父、祖之前相同职位的权利,相反,处于仕途刚开始阶段的官员往往被任命担任高级官员的助手;(4)官员的异动与晋升当然是可能的,而周王也当然有权力掌控这个过程。总而言之,西周政府并不是只允许少数几个主要家族垄断绝大多数政府部门,而是以假定在陕西王畿的所有贵族家族的参与为前提来运作的(李峰,2008:216—217)。我认为,这些观点在书中表达得很清楚,也得到了现存的青铜器铭文的充分支持。

 

我从来没有在任何地方暗示过西周时期存在“独生子女政策”(罗泰的幽默显然用错了地方)。我也从来没有说过进入西周政府服务的官员必须是家族的第一个儿子。实际上,他们在铭文中的名字显示其中一些是第二到第四个出生的儿子(如《政体》表1中所列的著名的井叔、季等),这是一看便知的。很显然,罗泰制造了这样一个假象。此类基于他先来想象作者“可能”怎样想,并因此便对作者进行无根据指责的做法,以前在罗泰的书评中也出现过,但它究竟违背了有专业精神的学术实践的规范。[12]青铜铭文中的情况与我上文提到的第二点关于进入政府服务有多种途径,并且周王有可能掌控这个过程的认识是完全吻合的。例如,如果父亲的职位由长子继承(即使在世袭继承的情况下,这也不会发生在一个官员的职业生涯的早期阶段,因为他很可能首先被任命为另一个部门的高级官员的助手)(李峰,2008:199—201),周王也有足够的自由任命这位父亲的年轻的儿子们到另一个官位,这样他可能按非世袭继承的规则来决定任命,这在官员册命中同样占了很大比例。因此,如果一个家庭在任何一代中有多于一个以上的儿子,我的观点不会像罗泰所希望的那样被打破。相反,这情况实际上支持了我的观点,即西周政府中的官位传递本来就有多条路径。至于儿子继承其兄弟或叔叔职位的可能性,在《西周的政体》中讨论的继承规则同样可以适用(李峰,2008:213—214)。如果是这样的话,铭文就应该有所说明,或者说没有理由不应该做这样的说明。但这是不能不根据证据而假设的。再次,大量的青铜器铭文显示官员任命并没有以家族的近期政府服务历史作为条件,这保证了许多册命必须这样做的,而且周王有很大自由来决定谁应该担任什么职位,这在青铜器铭文中是显而易见的。

 

简而言之,罗泰所谓“人类学”视点的以亲属关系为秩序的政府的概念,即政府的官职在家族内部进行传承,完全墨守了战国到汉代儒家著作所说的,以及传统史学希望让我们相信的关于西周的认知(即所谓的“世官制度”)。[13]现代历史学家不应该无批判地承袭这一观点,而是应该利用同时代的青铜器铭文中的全部信息来重新审视和挑战它。在这一点上,罗泰认为“任何一个空缺的职位都会被一个亲属来填补”(罗泰,2014:265)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西周的政治社会现实。更严重的是,这个错误的观念导致了罗泰关于西周政府认识的根本性思想混乱。罗泰显然同意作者关于从西周中期开始西周政府已形成官僚制度的观点(罗泰,2014:255—256、265—266,还有其他一些地方),但他所坚持以亲属关系为秩序的政府的观点直接与“官僚制度”的定义相矛盾。换句话说,如果一个政府是建立在亲属关系的基础上的并按照亲属关系来运作,它就不可能是一个“官僚制度”的政府;后者是基于“官员自治性”为准则并倡导非个人化的原则的,这是政治学家所普遍持有的观点(李峰,2008:4—6)。这是理论概念上的根本冲突可能是罗泰自己都没有想到的。

 

如同《西周的政体》中指出的那样,单一的世袭继承的原则在任何社会中都是行不通的,因为它不能应对允许人类生育的不规则模式的自然界法的挑战(李峰,2008:192),更不用说家庭成员的无序死亡了。但在周代的例子中,官员任命的多种方式并行并非自然强加给他们的;相反,它可能是代表周王意志的政治决定,以减少少数几个重要宗族垄断政府的可能性。在方法论层面上,现代历史学认为历史并不是单一的线性发展,而是平行发展的复数过程的集结,这既是制度性的决定和对制度的修改共同作用的结果,又是由理性的和偶然的多重力量所驱动的。《西周的政体》用金文来揭示西周政府在选择官员的过程中的实际动态,它受到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政治和自然机制的共同作用,而周王则正是用这些多样的机制作为可选择手段来平衡贵族宗族势力的影响和西周国家的福祉。不幸的是,罗泰好像并不理解这种复杂的历史观和它的贡献。

 

 

四、知识的不准确 

罗泰对《西周的政体》的书评中的其他问题主要是由于他对近期考古学的不准确认识,尤其是关于青铜器铭文的不准确的学术知识。

 

让我们先举一个考古学的例子。罗泰拒绝了作者对扶风和岐山交界处(李峰,2008:165)的周原遗址(铜器铭文中提到的“五邑”之一)是周王室都邑的判断。相反,他认为:“主要的王室住宅和墓地可能位于现今岐山的周公庙”(罗泰,2014:272),在周原以西约30公里处。十年前,这一观点尚可得到一些学者的认可。2003年在周公庙遗址发现甲骨文和附近山坡上发现的带斜坡墓道的大墓很快使一些学者感到振奋,特别是参与发掘的北京大学考古队认为周公庙就是王室都邑。其他一些学者并不同意,认为这一遗址是周公家族聚居地(李峰,2008:172,注50)。作者同意该遗址是周公家族的墓地。在过去的十年里,周公庙遗址上更多的考古工作澄清了该遗址的住宅核心区面积相对较小,因为这一原因,北京大学团队在过去三年重新回到周原展开工作。因此,现在很少有学者仍然认为周公庙是王室中心;相反,大多数学者认为它属于周公家族的中心聚落,尽管更为谨慎的学者继续提醒我们,目前还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点。[14]不幸的是,罗泰似乎并不了解过去十年周原与周公庙考古的新进展。

 

当涉及到古文字资料时,这个问题更为严重。譬如,在评论作者关于册命仪式的重建时,罗泰反对我把在册命金文中经常看到的“立中廷(庭)”翻译为“Stood in the center of the courtyard”(站在庭院的中心);相反,他建议把它翻译成“Stood in the central courtyard” (站在中央庭院里),这会误导人们想象它是“宫”这种建筑群体包含的诸多庭院中的一个中央庭院(罗泰,2014:261,注24)。但这不仅违背了作为宗庙的那种“宫”的建筑结构特点(现在考古发现证实它为一组三个建筑面朝庭院的U形,周围有外墙围绕[李峰,2008:108]),问题更严重的是,它违反了青铜器铭文语言的基本语法。这与业余历史学家所犯的是同样的错误;他们通常将在何尊(《集成》6401)中出现的短语“中国”理解为“Central Kingdom”(中央王国),从而将现代“中国”概念追溯到西周初年。这是很错误的。相反,根据青铜器铭文的语法,它仅仅是指“一国中心”。同样道理,中廷意思只能是“庭院中心”。

 

还应注意的是,罗泰认为我把“太史寮”解释为一处建筑结构设施是来自于寮字(罗泰,2014:262,注25);但我的解释是关于“卿事寮”的,它是基于寮下有“宫”字的这个 字(李峰,2008:114),它显然指一种建筑设施。因为作者对这个字的分析清楚地呈现在书中的一个段落中,因此,很难知道罗泰是如何犯下这个疏忽的错误的。另外,罗泰反对我把司土和司徒看成两个概念,他认为司徒只是司土的另一个不同写法(罗泰,2014:255)。但是,他很不应该忽视我在书中对两个术语的仔细讨论。我说到,伊藤道治已经先提出从司土到司徒(鉴于它们之间的年代差距)的变化可能反映了国家从通过控制土地来控制人口向通过控制更据流动性的人口来控制土地的转变(李峰,2008:74,特别是注释72)。因此,这不仅仅是罗泰认为的一个字形问题。这种差异在西周社会史上有着深刻的意义,但罗泰对我的批评却足以误导读者忽视这一点。[15]

 

       另外一个更大的问题是,罗泰经常误读青铜器铭文中的信息。在第4章中,我论述了邑最初是由属于同一宗族的人民居住的,但这种条件可以通过贵族之间的土地交易或土地从国家所有变成贵族所有而发生变化(李峰,2008:174)。对于我的讨论,罗泰这样说道:“李显然没有意识到一个邑的所有居民都是同一宗族的成员。也就是说,这些宗族中的每一个,都是根据一个人与始祖的关系而内部分层的,包括贵族阶层,甚至可能是绝大多数的平民”(罗泰,2014:272)。毫无疑问,宗族内部具有社会等级制度,但却没有宗族和邑的一对一的关系出现。大量的青铜器铭文表明,正像我在《西周的政体》中仔细分析的那样,许多宗族都控制众多个邑(李峰,2008:176—177)。一些大的宗族例如宝鸡地区的散氏在他们拥有的邑中已经发展出不同层次的行政管理。更重要的是,许多铭文如小盂鼎(《集成》2839)等,表明许多宗族在早期西周的大扩张期间得到了周王赏赐的大量低等级农业劳动力或奴隶,而诸如土田(土地和田亩)和附庸(非自由劳工)在西周早期以后继续被周王用来赏赐或在宗族之间进行转让(五年琱生簋,《集成》4292;曶鼎,《集成》2838)。这些宗族中的非血缘关系成员是如何被分配到宗族结构之中的,这需要将来更进一步的研究。但是,我们可以推测,情况想必是非常复杂,并且必须据当地居住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事实上,就在三页之后(李峰,2008:177—178),甚至在前面(李峰,2008:157—158),我已经花了很多的笔墨用了两个论证来展示伊藤道治对五年裘卫鼎铭文的分析怎样使我们看到宗族间土地转让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这个分析显示从邦君厉转让给裘卫的五田中有四田需要从前者的土地中割让,周围被属于政父和散氏的田亩所围绕。剩下的一块土地很可能已经从邦君厉的邑核心中分割出来,以便容纳裘卫家族的居民。虽然最后一点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但毫无疑问,宗族结构的基于血缘群体关系的财产的整体性至少在西周中晚期陕西王畿的一些地区已经发生破裂。没有理解这一分析,或者更好的是推翻它,罗泰就没有理由大胆地宣称“李显然没有意识到一个邑的所有居民都是同一宗族的成员”。罗泰的这个批评完全无视了我在书中的分析。我希望他最好先看看我的分析,然后再批评我的结论。一个更有普遍意义的建议是,罗泰很明显需要阅读更多的青铜器铭文,从而获取它们提供的全方位信息,就算是只为了批评一本大量使用青铜器铭文的书的话。

 

       最后,我要讨论一下罗泰依据唐兰关于在铜器铭文出现的“康宫”的著名观点从而断代于昭王时期的令方彝。据唐兰的观点,康宫是祭祀康王的宗庙,那些提到康宫这类的王室宗庙青铜器一定应当断代于与这些宗庙同名的周王之后。虽然早期的学者如郭沫若、陈梦家将令方彝(包括令方尊)断代于成王时期,但自唐兰的文章于1962年发表之后,许多学者遵循了将这件铜器断代于昭王时期的观点,罗泰的断代即采自此。[16]然而,我一直认为唐兰对“康宫”含义的解读是正确的,但他对令方彝的断代是错误的。

 

       从唐兰提出自己的观点至今,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个问题。但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另写专文讨论。这里,我只总结一下我将令方彝断定于成王时期的原因:(1)“康宫”一词在所有其他铭文中出现时,总是被冠以“周”的地名首字,暗示它是只位于今天周原的一座宗庙混合体(可能包括康王、昭王、穆王、夷王,甚至厉王的宗庙),甚至不在渭河平原的其他任何城市。[17]只有令方彝提到了位于东方洛阳的“康宫”,这表明后者“康宫”可能是一个与康王的宗庙不同的建筑。因此,唐兰的“康宫”理论不能用来确定令方彝的年代。(2)明显的是,令方彝铭文中显示周公仍然活着,他给自己的儿子明保发布命令,而明保是铭文中的叙事主角,外出并会同卿事寮的官员。周公死于成王时期(主张令方彝属于昭王时期的学者很难解释这一点)。(3)从风格来看,令方彝与著名的麦方尊以及其他由麦铸造的青铜器一样,后者被大多数学者断定于康王时期;到了昭王时期,青铜尊已经开始发展出与令方尊明显不同的新式风格。令方尊的设计与纹饰更符合成、康时期的铜尊风格。(4)最近眉县发现的逨盘铭文为这一观察提供了新的支持。在逨盘单氏家族的世系中,有一位叫惠中盠父的祖先,曾经辅佐昭王和穆王;他无疑可以被确认为以前所知的可以作为昭王以及穆王早期尊与方彝的标准器的盠方尊和盠方彝的铸造者。但是与盠方尊与盠方彝相比较,令方尊与令方彝的造型与纹饰均与盠器有很大的区别(图1)。即使只看这一比较,令方彝和令方尊被断代于昭王时期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   

   


组图一:令方尊/方彝与盠方尊/盠方彝比较(方便起见,所有的照片采自“殷周金文暨青铜器数据库”6061,9901,6013,9899;史语所:http://bronze.asdc.sinica.edu.tw/qry_bronze.php)

 

五、关于书评的伦理规范 

       书评是学术的检查站,也是西方学术生活中的重要润滑剂。众所周知,西方学者所写的书评与发表在中国的通常是赞扬性的书评(有时候也会是严厉的)不同,总体上更具批判性。这主要来自于20世纪50年代西方尤其是美国校园里普遍存在的知识氛围,它变得更喜欢采用批判的方法,如果不是对以往作为欧洲遗产的一部分的知识体系的根深蒂固的怀疑的话。在西方主要存在两种书评:(1)征求书评,通常是10002000字,并在学会期刊上发表,作为向专业但更广泛的人士介绍学术著作的重要载体;(2)不经征求的书评,通常在12年后出版,对学术著作进行更深入的评价。健康的批评是严谨的学问的养料;然而,书评(有时是第一种,但更多的是第二种)也是对一个人区分其作为学者的学术责任和他或她自己被唤起的私心之能力的审判之地。不幸的是,人们常常不能通过这个审判。早期中国研究领域在1975年《早期中国》杂志第一期出版以来一直受到健康的书评的滋养,但偶尔也会被一些不负责任或带有偏见的书评所侵蚀。

 

罗泰对《西周的政体》的评论,公平地说,提供了一些正面的回应,并有助于突出这本书中讨论的许多重要问题。但是,这篇书评反映更多的是罗泰本人,而不是我的这本书。令人遗憾的是,罗泰属于那么一小部分学者,他们通常利用写书评的机会来兜揽他们对某一主题的认识和了解,而这些主题往往是他们自己无法进行更完整的独立论述的。这种做法经常产生非常冗长乃至多余的评论,但讽刺的是,由于其丰富的参考文献,事实上却可以为学生和非专业读者提供信息和帮助。但这终究偏离了书评的目的,在对一个特定作者的著作进行评论和对一个主题研究领域进行评述之间是存在区别的。但是这个区别却往往不被认知。


       在根据作者所设定的目标来评价著作成败的学者,和根据自己是否同意作者观点来评价著作的学者之间,也是存在区别的。前一类学者会对研究主题的意义进行评论,仔细考察作者的证据的有效性,考察其论证的逻辑,客观地评价作品对各自领域乃至人类知识进步的贡献。但后一类学者则会利用这个机会来推广他或她自己的观点,抨击作者的分析中与自己不同的观点,反对或曲解他不喜欢的作者的结论。如果这些批评是基于评论者对作者的学术传统的偏见,或者基于对作者个人性格的好恶,那就更糟了。这样的批评实际上并非不常见,但作为负责任的学者我们必须抵制这种做法。

    

不幸的是,罗泰看起来并不能保持上述这些原则性区分。他对作者的批评太经常性地是基于他自己的想象而不是证据,或是基于轻率地忽视书中已经明确呈现的证据和有关的分析。他的这种做法,习惯性地以一种高傲的语调表现出来,贯穿了他对《西周的政体》的评论的字里行间,但这对于值得尊敬的学术规范而言是不能被接受的。他对作者“failsto”做某件事的众多指责,常常反映出他自己的偏见或是他自己对近期研究的阅读不足。他对用“人类学”理论来研究西周政府的近于宗教性的迷信,妨碍了他对我用不同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西周政府——从而揭示出有关西周政府的更为复杂和微妙的一种历史解释——给予公正的评论。指出了这些问题之后,我建议人们仍然可以受益于阅读罗泰的经常是冗长的书评,因为它有丰富的参考文献。不过,谨慎的读者必须始终意识到他的偏见,并必须明白,当罗泰说某事是错误的,这往往只是意味着他与作者的看法不同,或者他对此事有所了解而已。



 文中注释

[1] Li Feng, Bureaucracy and the State in Early China: Governing the Western Zhou,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中译本: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10年。

[2] 罗泰:《评论:李峰<西周的政体:早期中国的官僚制度和国家>》, 《浙江大学艺术与考古研究》第一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52—277页。

[3] 同上,见我与罗泰的个人谈话。

[4] 例如,罗泰关于夏含夷与杰西卡·罗森《西周研究中的问题》(Issues in Western Zhou Studies)所作的88页的长篇书评。

[5] Lothar von Falkenhausen, Chinese Society in the Age of Confucius (1000-250 BC),pp.64-70. 这本书的书名就错了,因为孔子生活在一个与西周隔绝了三百年的时代,在这期间中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化。对于孔子来说,西周时期已经是古代。

[6] 作为人类学关于政府的讨论的范例,可参见Gluckman Max, Politics, Law, and Ritual in Tribal Society;Latour Bruno, The Making of Law。不幸的是,罗泰甚至不能列举出上述人类学著作,尽管它们只是与西周政府研究有遥远的联系。

[7] 参见Li Feng, Landscape and Power in Early China: The Crisis and Fall of the Western Zhou,pp.9-10。

[8] 在书中讨论青铜器铭文性质的结束部分,我具体地写到:“虽然这些纪念性质铭文的目的是记录并传承作器者认为重要的历史事件,但它们并不一定常常记录真实的历史。铭文记录的是铭文撰写者看待历史的角度以及应该如何记住历史,这与所有历史文献的形成一样,都是经过人们大脑思维活动的结果。铭文记录当然会反映一定的主观性甚至偏见,这一点我在另一部著作中有所论及”(李峰,2008:20)。

[9] 这里只需指出的是,令器的断代涉及到一些非常复杂的情况,这将在本文后面讨论。结合新证据对令器断代进行更全面的考虑会使我们等到与唐兰相反的观点,并将它们断定于成王时期,先前已有一些学者提出这个断代,包括郭沫若与陈梦家。见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6—10页;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II》,第86—91页。

[10] “右者”是在周王主持的册命仪式中引导受命者进入庭院,并通常站在受命者右侧的官员。右者一般比受命者的地位要高。关于右者的地位与角色,见Li Feng, Bureaucracy and the State, pp.108-109.

[11] 关于姓与宗族的重要区别,见笔者最近详细的讨论, Li Feng, Early China, pp. 140-143。

[12] 在另一篇书评中,罗泰曾宣称:“中国考古学家”之所以坚持二里头属于夏朝,是因为害怕被冠以不爱国的罪名。随后的一项调查表明,罗泰自己制造了所谓“中国考古学家”仅仅基于“政治正确性”进行学术判断的意图。见Lothar von Falkenhausen, “Review: The Chinese Neolithic: Trajectories to Early States by Li Liu,”China Review International, 2006, pp. 178-193;  Li Liu, “Academic Freedom, Political Correctness, and Early Civilisation in Chinese Archaeology: The Debate on Xia–Erlitou Relations,”Antiquity, 2009, 83(321) , pp. 831–843。

[13] 例如,《礼记》的《礼运》章规定地位尊贵的官员按照礼制要将自己权力和财产传给下一代家庭成员。这一观点也为常常撰写中国通史的学者引用,翦伯赞:《中国史纲要》,第42—43页;白寿彝:《中国通史》,第323—325页。

[14] 最近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可见付仲杨:《再论周公庙西周大型贵族墓性质》,第360—370页;徐良高:《周公庙遗址性质杂谈》,第411—417页。

[15] 亦可见伊藤道治:《中国古代国家の支配构造》,217页。事实上还有一个地方,罗泰承认他把逨误解为逑,然后含糊地说道:“最近,来国龙已经令人信服的论证了它应当读为逨,李峰等人采用此观点,是更好的读法”,有效地诱导人们认为作者采用了来国龙关于“逨”的读法(罗泰,2014:265,注30)。但是罗泰引用的来国龙的文章发表于2014年,但我早在2006年Landscape and Power和2008年的Bureaucracy and the State两书中就已经采用了“逨”这一读法。因此,我没有可能采用来国龙的观点,他的那篇文章我也没有看到。

[16] 唐兰:《西周金文断代中的“康宫”问题》,第15—48页。对于康宫与令器断代的讨论,亦可见Edward L. Shaughnessy, Sources of Western History, pp.193–216。

[17] 这一点在我之前的西周政府研究中阐述的很清楚,见Li Feng, “‘Offices’ in Bronze Inscriptions and Western Zhou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pp.1-72。


 

参考文献

  白寿彝:《中国通史》第三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1—4》《考古学报》1955年第9期,第137—175页;1955年第10期,第69—142页;1956年第1期,第65—114页;1956年第2期,第85—94页;1956年第3期,第105—278页;1956年第4期,第85—122页。

  Lothar von Falkenhausen, “Review Li Feng, Bureaucracy and the State in Early China: Governing the Western Zhou,”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罗泰:《评论:李峰<西周的政体:早期中国的官僚制度和国家>》,浙江大学艺术与考古研究中心编:《浙江大学艺术与考古研究》(第一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52—277页。)

  ———. “Review: The Chinese Neolithic: Trajectories to Early States by Li Liu,”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67.1(2007): 178-193.

  ———. Chinese Society in the Age of Confucius (1000-250 BC): The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Los Angeles: Cotsen Institute of Archaeology, UCLA, 2006.

  ———. “Issues in Western Zhou Studies: A Review Article,” Early China 18 (1993): 139-226.

  付仲杨:《再论周公庙西周大型贵族墓葬群性质》,《三代考古》,第360—370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

  Gluckman,Max. Politics, Law, and Ritual in Tribal Society, Chicago: Aldine Publishing Co., 1965.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8卷,北京:科学出版社,1958年。

  伊藤道治:《中国古代国家の支配构造》,东京:中央公论社,1987年。

  翦伯赞:《中国史纲要》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Latour, Bruno. The Making of Law: An Ethnography of the Conseil d'Etat,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10.

  Li, Feng. Early China: A Social and Cultural Hist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 Bureaucracy and the State in Early China: Governing the Western Zhou,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 Landscape and Power in Early China: The Crisis and Fall of the Western Zhou 1045-771 B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 “‘Offices’ in Bronze Inscriptions and Western Zhou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Early China 26-27 (2001-2002): 1-72.

  Liu, Li. “Academic Freedom, Political Correctness, and Early Civilisation in Chinese Archaeology: The Debate on Xia–Erlitou Relations,” Antiquity 83 (2009): 831–843.

  Shaughnessy, Edward L. Sources of Western History: Inscribed Bronze Vessel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1.

  唐兰:《西周铜器断代中的“康宫”问题》,《考古学报》1964年第1期,第15—48页。

  徐良高:《周公庙遗址性质杂谈》,《三代考古》,第411—417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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