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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决书未认定的涉案财物被继续查封、冻结的可发生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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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如何申请刑事国家赔偿》李亚兵【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报》2019.12.20公布


一、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

    

【典型意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措施并无不当,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且对涉案财物已作出明确认定之后,公权力机关应对涉案财物及时作出相应处置。如对生效刑事裁判未予认定的涉案财物继续查封、冻结,则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违法扣押、冻结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产权,依法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合法产权,一方面也对于公权力机关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二、北京比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典型意义】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虽有权利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但也应同时注意对涉案企业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予以保护,避免由于措施的不当导致涉案企业、人员造成额外的损失。《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明确强调,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亦明确指出,应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因此,在各类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提倡做到依法公正办案和审慎保护产权的司法执法平衡。本案中,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对企业用于经营的设备等物品予以查封,导致企业无法经营,并造成相关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思路和法律适用,对于产权保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三、重庆英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

    

【典型意义】公权力的行使,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依法运行可以造福人民,违法行使则可能损害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本案即是一起因刑事扣押措施不当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侦查机关虽未直接查封、扣押赔偿请求人的财产,但客观上占用了其物业,且在查明该公司与刑事案件无关的情况下,未及时将案涉物业移交,属于采取扣押措施不当,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促进公权力机关严格规范办案程序,依法审慎采取措施,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意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产权等,均具有一定的规范引导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四、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典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于合法保护企业财产权,完善企业产权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魏振国个人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其对企业相关涉案资金仅为保管,该笔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也不存在视为其违法所得的情形,故检察机关对企业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予追缴,应认定为追缴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应当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对于在司法过程中如何确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如何正确区分企业法人和公民个人财产,如何更加注重企业的产权保护,同时规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具有积极意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五、孙夕庆申请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典型意义】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家因经济纠纷被羁押,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引发了一些企业家对于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孙夕庆为高级科研人才,在家乡创办科技企业,因涉及经济犯罪被羁押、判刑,后经司法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依法纠错,主动对给民营企业家造成的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并在相关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其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明确态度;对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应当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政策,在司法的全过程,始终注重实施和传递党和政府关于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明确信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六、吴振永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典型意义】依法保障证人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是公民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失,也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吴振永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其在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后遭受打击报复致身体伤害,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法院在对打击报复人判处刑罚的同时,积极对受到伤害的证人给予司法救助,既让证人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其因作证受到伤害,而表现出的惩罚犯罪和抚慰伤痛并重的正当价值取向,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力求全方位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另外,本案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联动救助的案件,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救助资金不足的困难,体现了司法救助的及时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七、王素芳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不仅无法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且加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典型案例。因案件无法侦破,申请人王素芳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严重残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人民法院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既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八、汪忠友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典型意义】十九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安置和权益保障。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军政军民团结,通过司法审判活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汪忠友系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因居住房屋被烧毁,只能借住在亲戚家,其自身及妻子亦患有疾病,无法正常工作,且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生活陷入急迫困难。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给予司法救助,将司法的人文关怀及时送到退役军人及军属身边,既有效救济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也让他们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九、吴波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吴波系未成年人,因车祸失去右臂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以致吴波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为有效缓解未成年人吴波及其家庭所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三级法院联动救助,为未成年人吴波提供司法救助金,帮助其暂渡难关,也让其家庭体会到司法的温度和国家的温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十、张国良等26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典型意义】老人与儿童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缺乏正常的劳动能力和稳定的生活来源,更加需要社会的关爱和帮助。本案中,26名司法救助申请人大多为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的父母或子女,受害人父母多为古稀之年以上的多病老人,受害人子女多为从婴儿到上初、高中年龄不等的少年儿童。每个家庭中惟一劳动力的丧生,致使这些受受害人赡养和抚养的老人与儿童失去了生活依靠和经济来源,且案件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案款,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难以维系。人民法院及时启动联动救助措施,合力筹措资金160多万元,短期内为多个家庭解决了燃眉之急,同时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救助后续延伸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温暖情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如何申请刑事国家赔偿

—以外国人A被不起诉案为例

李亚兵【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国家赔偿也叫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赔偿不仅通过赔偿的方式弥补了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遭受的损害,而且对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起着重要的评价与监督职能。由于刑事赔偿的程序和内容较为繁杂,且相对方为国家司法机关,实践中不少适格的赔偿请求人并不重视这一权利,或因为各种原因放弃行使这一权利。因此,本文希望通过笔者办理的外国人A成功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分享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经验。


一、案例


A是外国人,因涉嫌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后以涉嫌抢夺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笔者介入本案后,经过会见A和查阅案卷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遂提出A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多次与承办人员沟通,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月31日依法对A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当日释放。 


不起诉决定作出一段时间后,A决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并继续委托笔者代理其申请国家赔偿。笔者在收集齐全相关证明材料,撰写国家赔偿申请书后,代A正式向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19年3月18日,深圳市福田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A符合国家赔偿的要求,决定支付A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共计51253.20元。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案例中,A因为涉嫌犯罪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赔偿的条件。那么,在刑事案件中,还有哪些情况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呢?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指出,这里的“不起诉”,不包括绝对不起诉(不含没有犯罪事实)、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因刑事和解不起诉这几种不起诉类型。


3、再审改判无罪,原判自由刑、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5、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在下列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即,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精神病而被认定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即使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确认符合刑事国家赔偿的范围后,下一步就是找到具体求偿的单位,即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案例中,涉及到的办案单位有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检察院两个单位。A的情况属于被逮捕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则为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


其他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总结如下:


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涉及对公民财产的违法处置或对违法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材料准备


前述赔偿范围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属于实体范畴的内容,申请国家赔偿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份材料。案例中,根据申请国家赔偿的规范要求,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国家赔偿申请书(原件);


2、不起诉决定书(收复印件,验原件);


3、释放证明(收复印件,验原件);


4、身份证、护照(外国人)身份证明(收复印件,验原件);


5、委托律师代理,需提供委托手续: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6、收款银行卡(复印件,需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外国人如在华无法办理银行卡,需提供情况说明,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具体以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书对赔偿申请十分重要,落笔的重点应放在申请事项和事实理由这两部分。其中,申请事项是申请人所求偿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义务机关会根据文书中申请事项所列明的申请赔偿金额,来决定赔偿与否或赔偿的金额。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例,虽然并不是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都会支持这一赔偿事项,但若在申请文书中没有提出,则赔偿义务机关则会直接忽略对这部分赔偿事项的审查。


五、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根据所侵犯公民权利的不同,有不同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以案例中的A为例,A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直关押在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了侵犯。对人身自由侵犯的赔偿,以赔偿金为主要的赔偿方式;同时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与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自由赔偿金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度为284.74元)。A失去人身自由日应如何计算呢?依据是刑拘证和释放证明书,刑拘证认定羁押起算日,释放证认定羁押终结日。A的刑拘证上记载刑拘的日期为2017年8月5日(刑拘当日不计在内),释放证明书上载明释放的日期为2017年9月8日,即需要赔偿的天数为180日。因此,A应当得到的人身自由这部分的赔偿金为180日乘以284.74元,共计51253.2元。


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一般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决定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非财产责任方式或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财产责任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没有固定的计算标准,一般应当根据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作为考量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一般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因此,在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既不可毫无依据漫天要价,也不可因为求偿难度大而予以忽略,而是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的方式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大小。


除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以外,实践中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赔偿种类,比如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等。这些赔偿种类的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上均有介绍,囿于篇幅,在此不赘述。


六、国家赔偿的程序与救济


各方面的材料准备齐全后,笔者就和A一同前往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控申窗口递交材料。工作人员会先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如果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则会列明后要求补充。由于我们前期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材料的初审一次性就通过了。工作人员与A核对了身份、案件及收款账户的信息后,便收下了材料,通知我们耐心等待消息。一个月过后,我收到了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沟通电话,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我协商,称这一项可能不予准许。由于早先就知道这部分赔偿申请难度较大,所以与当事人A沟通后,便同意了检察院的意见。过了一周左右的时间,检察院的赔偿决定书就下来了,A也很快收到了这笔赔偿款。

代理A进行国家赔偿申请的整个过程比较顺利,因此没有碰到太多阻碍。但实践中个案差别很大,情况也不一样,所以我们也需要了解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国家赔偿的程序和相关的救济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首先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在法定幅度范围内进行协商。不论最后是否决定赔偿,都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期限、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日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无需经过复议,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或者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由此可知,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才设立赔偿委员会,由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的事宜进行最终裁决处理。赔偿委员会在审核符合立案条件后,即可处理赔偿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原生效的赔偿决定确实违法,经本院院长决定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履行监督职责。


七、结语


刑事赔偿是对刑事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的一种否定性评价,通过这样的否定性评价,可以促使各级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更审慎、妥善行使手中的公权力。一个积极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刑事赔偿制度,不仅能弥补对赔偿请求人的损害,更能从制度上倒逼司法行为的规范化。


因此,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是符合刑事赔偿要求的请求人,都应当鼓励他们积极行使刑事赔偿请求权,通过每一个赔偿个案,促进社会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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