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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法院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比特币仲裁裁决


导言

近日,中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此前深圳市仲裁委一项关于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法院的这一裁定使市场再一次关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分别于2013年和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兑付、交易及流通;而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的裁决违反了上述文件,因此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涉及中国的虚拟货币交易中,为保证债权的可执行性,必须对支付的约定方式极为谨慎。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一项此前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做出的裁决,撤销理由是该仲裁裁决命令当事人赔偿与虚拟货币等值的美元,此举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裁决文书请查阅:(2018) 粤03民特719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010CARHS5BS3C/index.htm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6c48a7f946c4ba6b74bac0800a40ac6


案件背景

该案第二被申请人(李斌)委托该案申请人(高哲宇)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的理财。高哲宇未能偿还李斌相关资产及收益。高哲宇、李斌以及该案第一被申请人(云丝路基金)随后约定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1) 云丝路基金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对价”)向高哲宇转让某公司5%股权;(2) 李斌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基金支付人民币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基金支付剩余的人民币25万元股权转让款; (3)高哲宇向李斌归还相关虚拟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


高哲宇未能履行其协议项下的义务。云丝路基金与李斌在深圳仲裁委员会向李斌提起仲裁,并请求仲裁庭裁决:(1) 相关股权转让给高哲宇;(2) 高哲宇向云丝路基金支付股权款人民币25万元;(3) 高哲宇向李斌归还与相关虚拟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元和利息;(4) 高哲宇支付李斌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仲裁庭认定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虚拟货币,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了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决(1) 相关股权应转让给高哲宇;(2) 高哲宇向云丝路基金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3) 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4) 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高哲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法庭裁定

由于本案为申请撤销中国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比特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该公告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


  1. 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2. 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3. 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在中国大陆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法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法院不再予以审查申请人高哲宇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


简评

法院的裁定发出了一个清晰的警示:在对于虚拟货币业务几乎零容忍的法域(例如中国内地),执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仲裁裁决可能会非常困难。


尽管中国内地法院曾认可比特币是一种 “虚拟商品”或“虚拟财产”(参见(2019)沪01民终13689号民事判决书),交易和兑付虚拟货币(尤其是与法定货币之间交易)在中国内地是被严格禁止的。


仲裁申请人在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且带有中国内地因素的仲裁程序中,必须对申请何种救济这一问题格外谨慎。例如,如果仲裁申请人拥有虚拟货币的债权,申请人可选择考虑要求赔偿同类型的虚拟货币,而非要求仲裁庭以法定货币计算该债权,以避免执行程序上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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