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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人,最高奖励100万元!云南出台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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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公安厅发布新修订的《云南省涉恐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对举报的涉恐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线索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评定线索等级,最高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办法》全文如下

↓↓↓


云南省涉恐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切实增强全社会反恐怖斗争意识,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鼓励举报涉恐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举报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涉恐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恐违法犯罪线索是指与涉恐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人、事、物等信息。包括: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六)转移、窝藏、包庇涉恐可疑人员的。


  (七)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制器具等物品以及其他相关物品的。


  (八)组织、运送、引带、帮助涉恐可疑人员非法出境入境的。


  (九)逃避电信、互联网、住宿、金融、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和邮政快递等行业身份查验,躲避安全检查、携带违禁物品等涉恐可疑的。


  (十)涉恐可疑人员食宿、交通、消费、娱乐等活动行迹及有关信息。


  (十一)其他涉及涉恐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举报。


  (二)拨打“96111”或者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


  (三)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


  (四)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六)通过其他方式举报。


  第五条 对举报的涉恐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线索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评定线索等级,最高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涉恐案件、抓获涉恐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00万元。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涉恐案件、抓获涉恐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重大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不高于50万元。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涉恐案件、抓获涉恐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20万元。


  四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涉恐案件、抓获涉恐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较大作用、作出较大贡献的,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五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涉恐案件、抓获涉恐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一定作用、作出一定贡献的;为消除涉恐安全隐患,发挥较大作用的,原则上不低于500元,不高于2000元。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调查举报线索,评定、审核线索等级,兑现、发放奖励金。


  第七条 举报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线索受理公安机关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9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原则上视为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因线索查证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受理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发现涉恐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涉恐违法犯罪线索。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涉恐违法犯罪线索。凡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线索受理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视为放弃。


  举报人直接领取奖励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说明情况,经线索受理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领取。


  第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公开可能确定举报人身份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2020年4月1日云南省公安厅施行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公安厅、云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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