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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朋观点 | 岁月忽忽,旧事堂堂(系列之四)
编者按:从1986年到2001年十五年间,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高朋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当年从一开始就全面深入地参与了谈判,是谈判代表团中的法律人。今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二十周年,高朋所特请王律师撰写系列文章,回忆那峥嵘岁月的点点滴滴。我们也借此向那些当年站在改革开放一线,为国家利益在谈判中奋力拼博的人们致敬。
然而,一开卷,就卡壳了。
法律司司长当时是德国人罗斯勒先生。罗身材高大魁梧,胸膛宽阔笔挺,冷峻,不苟言笑,走路大步流星,一迈近三尺。“商品经济是什么意思?”讨论中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时,罗司长一脸迷茫。这是在计划经济中,搞商品交换,讲价值规律,搞活经济。然而对这些解释,罗还是不解。他知道世界上有市场经济体制,也有计划经济体制,但是对商品经济这种体制,他前所未闻,不知何意。他进一步解释道,“商品”(commodity)在英文中指的是矿产品农产品等初级产品,如原油、铁矿石、小麦,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是指相对制成品而言的初级贸易品。“中国的商品经济难道是原油换小麦这样初级产品交换的经济吗?”
这真是来自两个世界的对话,鸡同鸭讲。
看着眼前这张阿诺似的棱角分明的日耳曼式国字脸,忽然想起来他是德国人,于是试着问他“马克思《资本论》读过吗?”读过,他答道。“马克思说过,商品是构成市场的一个元素。”顺着这个路子说明,对方似懂非懂地上下摆了摆那方直的下巴。
庆幸我们和这位罗司长有着共同的祖宗。
“那你们说的商品经济可以认为是市场经济吗?如果是,备忘录中为什么不改写成市场经济呢?”这一问,轮到我们迷茫了。那时,中国还在为一个个体户雇佣多少人才算剥削来回争论,谁敢言中国搞的是市场经济啊?再说,马克思好像还批判市场经济。“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是立法机关(七届人大)确立的,不能改。”我们坚定地答复对方,同时解释到,中文的“商品”一词,泛指一切在市场上用来交易的物品。
罗氏如此迷茫下的如此提问,后来贯穿了缔约方对整个中国贸易备忘录的审议过程。无怪,总协定本身并未为计划经济定制规范,秘书处官员和绝大多数缔约方代表本身并无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历,去理解从无亲身经历的体制,难,而再加上该体制下的“商品经济”,难上加难。
工作组将成员方对备忘录的提出的大量问题交中方书面答复,之后还要现场口头答疑解惑。由中国相关部委官员在国际机构中,当面口头答复各国代表对经济体制方方面面的提问,可能史无前例。应中方要求,工作组把各方要口头提问的问题先书面告知。带着这些问题,相关部委的人员被组织起来,在京郊演习一问一答。事后觉得,这种演习的成效十分有限。
1988年2月,日内瓦还在山寒水冷之中。中国第一次的口头答疑开始了。中国代表团十几位清一色的司局级官员,在首任谈判代表外经贸部沈觉人副部长的带队下,当天乘坐使团的大巴来到总协定大楼。中国代表们来自中央各相关部委,第一次来到这个“富人俱乐部”门口,驻足端详。一下子来了十几张东方面孔,其他国家与会代表和秘书处官员,友善打量,微笑以示欢迎。总协定大楼是原来国际劳工组织的大楼,建于上个世纪初,矗立在日内瓦湖边风风雨雨近一个世纪,敦实厚重。入口大门足足有三米多高,厚重的木门,得要用肩膀去用力推似的,但是把手是电动的,一拧门自动开。就这沉重的门,中国推了十五年。
问问问……。1988年整整一年,上千个问题上千个答复,一遍遍循环,一轮轮往复。最终,主要缔约方认为:中国虽不是单纯的计划经济,但市场机制不发达,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总协定有相当的距离;出口方面,国家对外贸企业直接出口补贴,容易冲击国际市场,缔约方需要中国接受一个过渡性选择性保障条款,允许对中国产品专门设限;进口方面,中国的进口批文、配额管制、进口许可制、外汇管制等行政干预手段,使得中国关税在调节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有限,而这与总协定有一定差距。
难题出现了。所谓选择性保障条款,是允许缔约方对进口中国的产品专门提高关税或设定进口数量,而总协定的规则是一视同仁,不得对某国专门设限。选择性保障条款,违背合总协定的规则,为何要加在中国头上?所谓关税在进出口中作用有限,即中国的“关税减让表”不足以向缔约方开放中国市场,需要中国取消对进口的层层审批和数量配额的做法,而这涉及削减乃至取消诸多主管进口批文的部委机关的职责。看来,进一步的体制改革成为必然。中国体制在国际上被要求改革,这恐属首次。
这犹如总协定大楼边的日内瓦湖水一样,风起浪涌,水岸相搏,波澜起伏。
未完待续……
王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wanglei@gaopenglaw.com
1986年起在外经贸部及中国驻日内瓦使团供职十年,从事加入WTO谈判工作,任WTO处副处长。辞职后在布鲁塞尔当执业律师七年,2003年回国加入高朋律所。一直从事WTO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事务,代理企业在各国发起的逾百起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中应诉,作为中国政府的律师在WTO中就紧固件反倾销案起诉欧盟,历时近八年获得胜诉。就国际贸易法问题在国内外发表数十篇专业论文,个别论文被收入美国法学院教科书。2015年作为客座教授在美国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分校法学院讲授国际贸易法。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2008-2010年),北京司法局评选为先进律师(2007年)。被钱伯斯、LEGALBAND等国际评级机构,推荐为WTO和国际贸易法领域中国第一梯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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