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高朋聚焦 | “美丽贷”的罪与罚

李荣 高朋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近日法治日报和央视热评报道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该案案情也被称为“美丽贷”且被认为与热播的影视剧《扫黑风暴》中的桥段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被告人以公司名义发布高薪招聘秘书信息、以入职需要整形为由,将前来求职的被害人带至医美机构,以承诺报销整形费用或入职后可获得高薪还贷为由,诱导被害人在贷款公司等平台办理医美贷款。贷款公司将钱直接汇入医美机构,被告人与医美机构七三分成。而后找借口拒绝被害人入职,被害人自己偿还贷款。被告人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独有偶,9月25央视《第一时间》栏目也报道了“美丽贷”,对医美机构的“医美贷”乱象进行走访调查。指出:医美机构通常采用夸大整形的重要性、或采用皮肤检测夸大皮肤问题、甚至采用让顾客体验低价皮肤护理、令其产生严重皮肤现象后推荐昂贵的美容套餐治疗,诱导其签订医美贷。医美贷款直接打入医美机构账户。其利息高于30%,加上医美各种服务费,有的利息高达60%,不少顾客因此背上了沉重的负担。报道中专家指出,“美丽贷”存在欺诈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可见,无论是《扫黑风暴》、媒体报道或是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美丽贷”,其共同特征均是采用了欺诈手段、欺骗他人贷款。如此,原本为美丽而贷的医美贷变成了“美丽贷”、成为了欺诈、欺骗的代名词。可为什么同样是“美丽贷”有的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而有的仅被认为民事欺诈?两者到底该如何辨别?此外,“美丽贷”中通常涉及医疗机构、贷款平台......涉及人数众多、其责任主体范围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划分?“美丽贷”中的受害人尽管受骗、但也确实接受了美容或整形服务,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又该如何确定?本文拟从罪与罚两个层面分析如下:


作者 | 李荣


一、“美丽贷”之罪的分析


“美丽贷”中行为人通过虚构高薪职位、整容入职或虚构、夸大美容、整形问题等诱导受害人、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贷款美容、行为人因此获取受害人的贷款费用,而受害人背上还贷的沉重负担。这种采用欺诈的手段、欺骗、引诱贷款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如果构成刑事诈骗是套路贷诈骗还是普通诈骗罪?


(一)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欺诈是指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都有“骗”的因素,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区分。根据我国民法典、刑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最高法、最高检指导性等相关案例来看,本文认为对二者的区分应该从客观和主观进行。首先,从客观上来看,民事欺诈中,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目的是促成交易,该手段只是为了增加受害人的信任或者减少受害人的顾虑,且未达到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自己的财物的程度。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其内容是为获得受害人的财物,其欺诈达到了使受害人发生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自己的财产的程度。因此,从客观上来讲,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欺诈的内容和程度。从主观上来看,民事欺诈不具有刑事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其主观目的在于通过欺诈的手段,诱使对方与之交易,从而通过正当履行行为达到赚钱的目的。例如在借贷欺诈中,出借人的主观目的是通过放贷获取利息的方式谋取利益,而不是直接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物。如果通过欺诈手段设立虚假债权并通过其他手段实现虚假债权、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则构成刑事诈骗。又如最高法公报的吴联大合同诈骗案,两级法院之所以认定其无罪在于:吴在签订合同中虽有欺诈行为,但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是希望合同签订和顺利履行。其积极履行的行为也予以证明,所以不构成犯罪。


在“美丽贷”中,其欺诈行为方式不同则其性质也不尽相同


第一种欺诈行为是:通过皮肤检测夸大皮肤问题严重,谎称需要昂贵的美容套餐治疗,诱导他人签订医美贷款的。从主观上来看,医美人员这种夸大、虚构、诱导贷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让他人接受美容服务,通过美容服务赚取服务费;从客观上看,这种皮肤检测欺诈行为不足以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达到通过贷款支付昂贵的美容费用的程度。因此,此行为为民事欺诈。但如果医美人员通过这种方式的主观目的是以美容服务费的名义骗取受害人医美贷款的话则构成刑事诈骗。主要表现为:医美人员获得医美贷款后不提供美容服务,或是提供极为低廉的、与医美贷款金额极其不相称的美容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受害人误以为能接受昂贵的服务而贷款遭受了损失。因此,这种情形下,医美人员的欺诈直接导致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属于刑事诈骗。


第二种欺诈行为是:故意采用低价皮肤护理、造成皮肤损害、谎称需要昂贵的美容套餐治疗,诱使他人签订医美贷支付美容费。医美人员的欺诈行为主要为:低价吸引他人做皮肤护理;通过皮肤护理让皮肤出现严重问题;提出昂贵的美容套餐治疗;诱使他人签订医美贷。在此,医美人员欺诈手段目的明确即通过造成损害、使受害人产生较强的误信、接受昂贵治疗,诱使签订医美贷支付美容费。在此,医美人员的欺诈直接造成受害人陷入需要贷款美容的错误认识、对其错误处分财物具有较强的决定性,其凭空制造了受害人需要美容事由诱导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属于刑事诈骗。


第三种欺诈行为是:医美机构与小贷公司或者职业放贷人联合,诱使他人签订高利贷合同的,其欺诈行为有:夸大美容或整形的需要、诱使他人签订欺诈借贷合同。如果这种欺诈行为的目的是让他人签订高利贷合同,赚取高利息,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刑事诈骗。但如果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使受害人签订高利贷合同、设立虚假债权并通过制造违约、非法获得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


第四种欺诈行为是:虚构高薪职位、以入职整形,承诺支付费用或高薪还贷、诱骗医美贷。从客观上看,此类“美丽贷”中行为人采取了一些列的欺诈行为、引诱被害人贷款整容、获取被害人贷款。在此,被害人本无整形贷款的需要,在高薪引诱、整形入职、承诺还贷等的引诱下,做出了贷款整容。行为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贷款、被害人因贷款遭受损失。可见,行为人的欺诈的内容是骗取被害人财物、欺诈的程度达到了直接决定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错误支配财物的程度;从主观上来看,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贷款整形费用。这从行为人的一系列的欺诈行为及其与整形机构高比例(高达七三)分成足以证明。因此,这种“美丽贷”不是民事欺诈而是刑事诈骗,只要数额较大就构成诈骗罪。


(二)“美丽贷”不等同套路贷诈骗


有网评提及“美丽贷”是套路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贷款诈骗陷阱。那么“美丽贷”就是套路贷诈骗吗?


套路贷并非独立罪名。根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之规定,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事实上是对套路放高利贷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称谓。根据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套路贷犯罪分为两步:第一步是通过放贷设立虚假债权;第二步是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进一步占有诈骗财物,实现虚假债权。因此,套路贷诈骗的主要特征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很显然,“美丽贷”虽然有套路但不都是套路贷。只有当行为人以少量出借款项设立数额较大的虚假债权,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才属于套路贷中的诈骗。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仅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引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贷款整容、行为人获得贷款、被害人损失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266条之规定构成普通的诈骗罪。可见,套路贷中的诈骗和普通诈骗,仅仅是手段的区别。


实践中“美丽贷”行为人存在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追债,既是套路贷实行虚假债权的手段,也是普通诈骗罪中受害人常常会遭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二、“美丽贷”之罚的分析


“美丽贷”构成诈骗罪的,其涉及医美、贷款平台等相关机构人员,通常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其犯罪主体及责任划分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同时,因为诈骗数额直接决定了行为人刑罚的轻重,加之美丽贷中受害人也真实地接受了整形或美容服务,其数额认定也是需要分析的问题。


(一)行为主体的范围及责任划分


“美丽贷”诈骗中涉及医美机构人员、贷款机构相关人员。如果行为人不属于医美机构、贷款机构人员,其在实施诈骗时与医美、贷款机构人员事前没有通谋,则医美、贷款机构人员不构成共同诈骗犯罪;如果三者事前有通谋,有诈骗的共同故意,有共同诈骗行为,构成共同诈骗。可根据作用大小、划分主从犯。


如果行为人属于医美机构或者贷款机构人员,如果其行为为个人构成犯罪;如果机构负责人指使工作人员采用特定话术欺诈顾客骗取贷款费用的。则医美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构成共同犯罪,视犯罪情节区分主从犯。


(二)诈骗数额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的刑期直接与诈骗数额相关。可见,在诈骗罪中诈骗数额的大小决定了刑罚的有无以及刑罚的轻重。


第一、实际骗取数额的计算。在“美丽贷”中行为人骗取了整容贷款、尽管行为人通常在贷款时虚高评估整容费用,但受害人确实接受了整容服务。因此,在认定行为人诈骗数额时存在是否应根据整容服务价格鉴定、扣除整容费存在争议。


关于数额计算、扣除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即仅有案发前被追回或归还的数额扣除。而司法实践以及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美丽贷”判决中,对受害人实际产生的服务费用在诈骗数额认定中的普遍做法是不予以扣除。即在“美丽贷”中诈骗数额以受害人贷款数额计算。其主要理由为:行为人提供给受害人的服务都是犯罪手段,属于犯罪成本,不应扣除。


第二,从整体上做出否定评价的计算方法。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在“美丽贷”属于套路贷诈骗中其数额认定中也应从整体上评价。


第三,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罚原则认定犯罪数额。对于“美丽贷”共同,则应严格依照刑法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存在“美丽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集团的全部犯罪数额,对主犯以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犯罪数额,从犯以其参与的犯罪数额,分别予以认定。


三、总结


总之,“美丽贷”是个美丽的陷阱,对于求职者而言,要提高警惕,加强防卫,不要被高薪、整容入职而蒙蔽。对于贷款整容美容消费要量力而行,不要因为虚荣而过度消费;当求职者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寻求帮助


要杜绝“美丽贷”,对于医美行业和贷款金融机构而言,要遵循职业操守。正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医疗美容相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倡议》倡导的那样:金融机构应当选择证照齐全、依法合规经营的第三方医疗美容机构合作,并建立相关机制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定期评估,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合作;严格遵循金融监管部门各项规定,在提供医疗美容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时,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评估消费者的还款能力,自主确定客户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做好风险控制;针对大学生消费者,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大学生消费贷款的相关规定;不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或接受超出其风险认知和还款能力的借贷。


李荣

 高朋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刑事司法教研室副教授,教授刑法学,刑事法律诊所课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刑法学硕士、刑法学博士学位。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研究员。高朋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秘书长,台湾桃园律师公会大陆事务法律顾问。曾担任CCTV7法制节目特别嘉宾、CCTV12青少年法制栏目专家、河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市检察官某处处长助理(挂职)。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多次参加全国刑法学年会、中美国际刑事法学研讨并在高校致力于刑事诊所教学、培养法学院学生的法律实操能力,获得全国优秀法律诊所教师,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优秀指导教师等殊荣。


好文荐读:


高朋观点 | 为什么要让巨头开放 ——关于屏蔽网址链接的分析之一

高朋聚焦 | 恒大危机所涉政策法律解读

高朋观点 | 六年前的成功预测:中国参加TPP,没有选择


- End -

声明


“高朋律所”微信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以交流为目的,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高朋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高朋律所”。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每日一赞,点击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