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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 · 研究 |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转账给个人的十种合法方式(上)

王帅锋 高朋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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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见到这样一个客人,王先生,某服装品牌创始人,在服装行业深耕多年,公司账户积累了大量的利润,王先生不知除“股息分红”方式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合法的方式将钱拿出来?王先生一向对公司的涉税事宜非常谨慎,因此感到非常苦恼。


在金税四期的背景下,不合法的公转私的路径将为自己和公司带来处罚的风险,甚至也会影响到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社会声誉。那么,企业转账给个人有哪些合法的方式?


作者 | 王帅锋


方式一:利润分红


若个人是公司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或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可以通过利润分红的方式将企业利润转账给个人。但利润分红也会为个人带来20%或5%-35%的个人所得税成本。


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过大,长期不分红,是否会带来税务风险呢?分红是股东的一项权利,可以选择分红,也可以选择不分红;可以选择此时分红,也可以选择彼时分红。从现有法律法规上看,并无规定股东应该多久分红一次。但股东投资公司就是为了获利,若长期不分红,将公司利润累积于公司,“事出反常必有妖”,税务机关从账表上看,可能会怀疑公司未分配利润存在“虚挂”,而实际上,公司股东已经通过其他形式将利润转移出去了。一旦公司遭遇税务检查,很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方式二:发放工资


股东可以作为公司员工,通过向公司提供管理等工作,由公司向个人发放工资,此时个人获得的收入就是“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3%-45%的个人所得税。


发放工资是企业向个人转账的合法方式,但也需注意薪酬发放的税务风险。曾经有一公司几乎所有员工工资都在5000元左右,引起税务局的注意。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公司管理费用存在异常,公司最终承认:存在工资拆分的情况,即一部分工资采用票抵的方式进行发放。最终,该公司补税、罚款、滞纳金等合计超过120万元。所以,如果公司大部分员工,无论是基层、中层,甚至高层管理人员,工资都集中在5000元左右,想不被查都难,也极易引起金税四期系统的预警。


金税四期背景下,税务机关会通过大数据比对公司工资表人员、花名册人员、社保缴纳人员是否一致,也会比对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不同月份、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因此,企业需警惕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的行为。


方式三:发放劳务报酬


若个人未曾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劳务合同》,此时个人通过向公司提供劳动,可以以“发放劳务报酬”的形式向个人转账。但劳务报酬需要按照发放金额的80%并入综合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3%-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式四:发放董事费


董事费,一般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因此,若个人是董事会成员,可以以“发放董事费”的方式向个人转账。


如果董事与企业实际签署了劳动合同,并由企业支付工资薪金,并在工资薪金基础上发放一定金额的董事费,则该董事费也同时属于该董事的工资薪金组成部分,按工资薪金性质,由该企业按累积扣除法预扣预交个人所得税,该董事应按照个税法的要求并入综合所得,按年度汇算清缴。


如果董事未与企业实际签署劳动合同,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式五:费用报销


员工日常工作中一般会涉及到这样的一些报销事项: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办公费、修理费、咨询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和年收入的5‰孰低)、会议费(证据资料包括合同、发票、名单、内容等)、租赁费、广告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其余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等等。


但需要注意费用报销的税务风险。首先,费用报销事项一定是真实发生的,且与公司经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事项。比如一家餐饮企业在费用报销的发票中,存在大量服装购销发票;又如一家没有车辆的企业,却存在大量加油费发票……


其次,报销金额要具有合理性,且报销事项不能混同。曾经某地税务稽查机关工作人员在税务稽查时发现,某家大型药企在将餐费与会议费混同,财务上列支了亿元会议费。检查组发现,仅从报销凭证看,该公司小型研讨会的地点大多在餐厅包间,从此无法界定报销事项属于会议费还是餐费。根据规定,列支会议费的入账材料应反映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及支付凭证。餐费发票只能反映用餐的事实,却无法反映研讨会的内容及形式。除餐费发票,企业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该项会议费是真实发生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金税四期真的要来了,企业与个人间的转账也会被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中,不合理合法的转账交易将会引起税务系统预警,为自身带来税务风险和麻烦!


下篇将继续为大家分享企业向个人转账的其他五种合法方式,敬请关注!


附文:向下滑动查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二、(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供稿作者

王帅锋

 高朋律师事务所特别约稿

税务筹划师,国际反洗钱师,南开大学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执业领域为财富管理、税务规划、公司合规等。长期从事境内外财富管理与涉税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曾为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净值人士提供法税服务。擅长家族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家族财富风险识别与防范、税务身份识别与规划、海内外投资税务支持、CRS合规规划、金税四期下家企税务风险诊断、合同法税同审、税务日常咨询、家企税务自查协助、税务稽查应对与争议解决、法税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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