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已提足折旧的设备后续支出如何处理?
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公司一台设备,折旧年限10年,已提完折旧,但仍能用,这时残值还有个10万,后续修理了一下,花了50万,那么这个如何处理呢?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对于已提足折旧的设备,由于并未报损,即对于符合大修理标准的后续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其它费用化支出直接在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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