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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流程有哪些?成立登记又有哪些注意事项?您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南京民政 2023-04-16

近日,市民政局推出了新政策“礼包”, 打出惠企“组合拳”,为行业组织的设立提供便利,制定了社会组织成立新流程,站在办事人角度,从前期调研到筹备阶段各个环节过程作了详细解读,将办事人了解政策时间缩短到1天之内,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

今天,民政君带您一起了解各社会组织成立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社会团体成立流程图(新)

材料网址

http://nj.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fr_index.do?webId=2&themid=allzt&deptid=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流程图


一、社会团体登记依据法规政策文件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2.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3.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4.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

5. 《民政部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6号);

6.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乡会” “校友会” “战友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59号);

7.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8.《江苏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0〕2号)。


二、成立登记注意事项

(一)成立条件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明确类型和业务领域

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按照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可以把社会团体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不同类型的社会团体均应在章程中明确其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

社会团体业务领域是该社会团体主要开展活动所围绕的领域的定义,即业务名称。

学术性社团参照《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表述,如:标准中的A类140.75的业务名称为“计算物理学”;

行业性社团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表述,如:D类4910的业务名称为“电气安装”;

专业性社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等表述,如:数字职业里第54项名称为“网络编辑”;

联合性社团分为联合类(不同领域相关行业、专业、学术的联合体)与联谊类,联合性社会团体的业务领域所涉及同类人群的界定要清晰明确,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充分论证后确定,如“女企业家”。其他业务领域不在相关标准范围内的,可参照法律法规、国家部门、省、市政策文件中的表述。

(三)拟定名称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完整、名实一致,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符合以下要求: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所组成;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社会团体依据性质和任务命名其组织形式,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学会命名,不在学科标准中的,以研究会命名;行业性社会团体以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命名;专业性社会团体以协会命名;联合类社会团体以联合会、促进会、联谊会、校友会命名。

注意: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冠以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字样。社会团体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四)发起人

发起人是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人。国家机关(含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外的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行业性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少于5个,其他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少于3个。发起人应当在本领域、本地区具有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并具有区域代表性。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

(五)会员

社会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中国公民可以作为个人会员,国家机关(含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会员应当在本领域、本地区内具有广泛性。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行业性社会团体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同业人员自愿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学术性社会团体以从事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界教学、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科研工作者及相关高校、科研机构组成,以个人会员为主。

专业性社会团体以非经济领域内的相同专业人士及法人组织组成,以个人会员为主。

联合性社会团体成立的必要性需要严格论证。联谊类社会团体会员为存在共同需求的同类人群;其他联合性社会团体会员组成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论证结果确定。



三、业务主管单位

(一)如何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对应业务领域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发起人根据所确定的登记层级、业务领域向对应层级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均在其官网公开,发起人根据业务领域的管理职责确定业务主管单位。比如:业务领域为“乒乓球运动”,其业务部门为体育部门。

(二)监管职能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为: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三)审查要点

对于成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符合业务主管单位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对于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申请名称预核准材料及说明

按照要求,将《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社团成立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发送至邮箱84816902@163.com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携带上述两份材料、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江东中路265号)市民政局窗口A221、A222办理名称预核准手续。

五、筹建工作注意事项

(一)党建

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同步建立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职责任务、基础保障等内容。

单独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

建立联合党组织:组织关系转接困难的,可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通过行业、区域、楼宇、会员企业统筹等方式;

建立功能型党组织:不具备建立联合党组织条件的,探索,确保党的组织应建必建,全面覆盖;

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会,可通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单位、属地基层党组织等选派,做好联系群众工作,培养推荐入党对象,扩大党的工作覆盖,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归口兜底管理: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所联系指导的社会团体党建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街道(镇)、园区、社区(村)等属地党组织对各类社会团体党建工作实行兜底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对不适合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归口管理党建工作实行兜底管理。

(二)宗旨

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对社会团体主导思想和会员共同意愿的描述,是社会团体形成凝聚力和吸引力的核心所在,社会团体的宗旨应当宏观,简洁,说明社会团体的主要目标。

社会团体应当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宗旨写入章程。

行业性社会团体以保护和增进会员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协调行业利益,促进经济建设发展为主要目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以促进相关学科教学与研究工作的深入,促进科学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的;专业性社会团体以提高专业人士的专业技术水平,维护会员权益为主要目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以促进同类人群或不同领域相关行业、专业、学术的横向交流为主要目的。

(三)业务范围

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领域相对应,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方向,按照“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要求确定业务范围。行业性社会团体应当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为主;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学术研究,科学普及为主;专业性社会团体以业务提升,反映诉求为主;联合性社会团体以交流合作为主。

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写入业务范围,如确有受委托职能的需求,需规范表述为“承接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四)注册资金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数额不低于3万元。

注册资金为社会组织承担法人主体民事责任的限额,是衡量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开展特定业务能力的支撑依据,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业务与偿债能力确定注册资金的金额并有义务保证其相对稳定。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性质为捐赠,捐资方需在注册资金打入临时验资账户后,提供捐资承诺书。

(五)会费标准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制定会费标准,应当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其中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六)组织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单位(含理事单位、负责人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推荐的人员担任。会员数量超过100人的社会团体可以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比例依据会员数量确定。

2.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数量不超过会员(代表)三分之一。

3.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的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届期相同,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三分之一。

4.监事(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一般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及其近亲属以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社会团体可以聘请第三方专职监事,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监事。监事数量超过3人的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监事会。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社会团体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是在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内设机构,社会团体设立秘书处等常设办事机构时,其住所、联系方式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住所、联系方式一致,其职权根据章程中规定的秘书长职权确定。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一般后缀以“部”、“处”、“室”等字样。

(七)负责人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拟任负责人需在该领域(学科)内具有权威地位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秘书长应为专职。拟任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等负责人按照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公务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社会团体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不得在社会组织中领取报酬,任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前报备,经批准后方可作为候选人。 

(八)住所

社会组织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场所面积应与其规模相适应,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一般不使用住宅。办公场所可以通过租赁、自持或自然人、法人无偿提供等方式取得。

(九)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应当有与其规模相匹配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会计、出纳岗位职责需分开。应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薪酬应与专职工作人员合理协商,不得变相分配社会组织财产。


六、常见问题

1.如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答:首先,要确保所申请社会团体的业务领域名称规范,再查询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门户网站公开),即可确定所申请的业务领域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发起人在申请成立前,应认真研究文件、了解政策,否则会对申请的业务领域名称界定不清、界定不准。有的发起人简单地以从事业务的通俗名称来命名,比如:“网吧”,实际标准的名称是“互联网上网服务”;有的为了蹭热点随意将两个不同的业务拼凑,比如:“区块链种植”;有的主观臆想,造出一个业务名称,比如:“太阳球运动”。业务名称界定不准确不规范,自然也无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2.筹备期间能不能对外开展活动?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3.会员是否必须是本地的?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所以成员分布与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一致。如果拟定的成员分布超出了该行政区划范围,建议向可以涵盖成员分布地域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4.外资企业能否成为协会的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

答:外资企业属于依照我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可以作为会员、理事单位;但是外籍人士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关“中国公民”的规定,不能作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负责人。

5.社会团体是否一定设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职位?

答:社会团体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其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治理结构的完整性而言,社会团体一般设置这些职位。

6.行业协会和异地商会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理事长)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异地商会参照行业性社会团体执行,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7.验资报告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发起人持《关于开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到银行设立验资账户,将开办资金存入银行(特别注意资金用途应该注明是“开办资金”或“验资款”,不得写“投资款”),并持银行进账单到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报告。验资报告要包含开办资金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银行进账单(需复印件但要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和银行询证函(可提交复印件但要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含固定资产的需提交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新成立的单位名称后要加“(筹)”,所有资料的内容不得出现“公司”“股东”“投资”等字样。 

8. 军队人员、军队退休干部能否作为社会团体会员?

答:根据《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的要求,军队人员(指军队编制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明确的有关要求,以《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为凭,并且不得兼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会团体,限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

已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按照退休干部职级经安置部门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军队退役人员不得以军人身份参加社会团体和社团活动。

9.成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吗?

答: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需在民政部门审批,但是应当符合《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关于迅速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函》(苏民函〔2022〕20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后缀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任务的字样,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后缀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社会团体承担。

10.现有南京市本级的业务主管单位都有哪些?

答:南京市本级现有的业务主管单位(含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名单: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南京市投资促进局、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新闻出版局、南京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南京市体育局、南京市教育局、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老干部局、南京市审计局、南京市财政局、江苏省电信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共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南京市总工会、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商务局、南京市大数据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南京市体育总会、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妇女联合会、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组织部、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南京市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党史工作办公室、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南京市红十字会、南京市邮政管理局、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宣传部、江苏省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司法局。



来源:综合法规处

美编:李婉婷

校对:解宏亮

责编:秦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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