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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流程有哪些?筹建工作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这份指南请收好~

南京民政 2023-04-16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流程图

材料网址:
http://nj.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fr_index.do?webId=2&themid=allzt&deptid=


召开第一次理事会流程图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依据法规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第三节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4.《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

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5.民政部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


二、成立登记注意事项

 (一)成立条件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二)明确类型和业务领域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1.教育事业,如民办中学。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5.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等。

6.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成立社会智库的,应当按照《关于江苏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社管〔2018〕5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拟定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符合以下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或地名)名称、字号、公益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南京+知否(字号)+足球+俱乐部。

2.名称应当冠以与其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具有表意性、显著性、区别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或业务领域不得作为字号;对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形成修饰,具有误导性的词语不得作为字号。

4.名称中的公益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表述。

5.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学校”、“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等标明其组织形式,不得使用“总”、“集团”、“联盟”、“连锁”字样。

6.民办非企业单位冠以涉军名称的,应当符合《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的通知要求。

7.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四)发起人

举办者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是提交成立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国家机关(含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外的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发起人均为自然人的,数量不少于2人。

发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推荐理事和监事;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变更发起人。

发起人应当对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业务主管单位

(一)如何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发起人根据所确定的登记层级、业务领域向对应层级的业务部门申请。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均在其官网公开,发起人根据业务领域的管理职责确定业务主管单位。比如:业务领域为“足球运动”,其业务部门为体育部门。

(二)监管职能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为: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三)审查要点

对于成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符合业务主管单位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对于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申请名称预核准材料及说明

按照要求,可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等材料发送至邮箱84816902@163.com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携带上述材料、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发起)、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发起)、委托办理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江东中路265号)市民政局窗口A221、A222办理名称预核准手续。


五、筹建工作注意事项

(一)党建

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步建立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职责任务、基础保障等内容。

单独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

建立联合党组织:组织关系转接困难的,可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通过区域、楼宇统筹等方式;

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属地基层党组织等选派,做好联系群众工作,培养推荐入党对象,扩大党的工作覆盖,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归口兜底管理: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所联系指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街道(镇)、园区、社区(村)等属地党组织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实行兜底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对不适合属地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不能归口管理党建工作的实行兜底管理。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职责任务、基础保障等内容。

(二)宗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是对其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的客观描述,应当与名称相对应并体现非营利性特征。建议表述为:

“本单位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致力于面向社会(或填写服务对象)提供(填写所提供的社会服务),推动(填写所从事的公益事业领域)的发展。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业务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名称相对应,在所从事的公益事业领域范围内,细化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申请设立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写入业务范围,如确有受委托职能的需求,需规范表述为“承接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由于登记证书版面限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需控制在200字以内。

(四)注册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行业最低标准(无行业最低标准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注册资金为承担法人主体民事责任的限额,是衡量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开展特定业务能力的支撑依据,社会组织应当

根据自身业务与偿债能力确定注册资金的金额并有义务保证其相对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性质为捐赠,捐资方需在注册资金打入临时验资账户后,提供捐资承诺书。

(五)内部治理

1.理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组织内部治理的核心,负责领导组织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理事会成员由3-25人组成,任期不超过4年,人数为单;设理事长1名,根据理事会规模合理设置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成员为3人的,可不设副理事长;理事会应当邀请监事、职工代表列席理事会议,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应当列席理事会议。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应当设立执行机构,一般表述为校长(院长、主任)办公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机构由组织的专职管理人员组成,接受理事会聘用,在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组织进行具体的管理,校长(院长、主任)等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根据理事会的指示维持组织运作,提高组织服务质量并将服务群体的需求向理事会反馈。执行机构负责人需要了解组织的公益使命和宗旨,具备社会责任感、公益精神和奉献精神。

2.监事(监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机构,依据组织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以自身独立为前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理事及其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以财务活动为重点,确保理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正确有效的行使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损害组织利益的行为;以有效监督为准则,既不能放纵监督对象滥用职权,也不能干涉其职权内的合法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内设机构的住所应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一致。

(六)负责人

民办非企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表述为校长、院长、主任等主要行政负责人),拟任负责人需要拥有相应的管理经验,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须提供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按照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发起人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情况介绍中注明法定代表人人选。

(七)住所

社会组织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场所面积应与其规模相适应,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一般不使用住宅。办公场所可以通过租赁、自持或自然人、法人无偿提供方式。

(八)专兼职工作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有与其规模相匹配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会计、出纳岗位职责需分开。

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与专职工作人员合理协商薪酬,不得变相分配社会组织财产。

六、常见问题

1.现在是否可以登记个体型、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不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需具备法人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体、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后不再登记个体型、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以本说明所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均为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2.如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答:首先,要明确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再查询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门户网站公开),即可确定所申请的业务范围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发起人在申请成立前,应认真研究文件、了解政策,否则会对申请的业务范围界定不清、界定不准。

3.发起人能否要求返还注册资金?

答:不能。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捐助人捐助的财产,通过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以实现发起人的公益目的。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和捐赠人财产之间具有独立性。捐赠人一旦将财产捐助出,该财产的所有权便不再属于捐赠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第一届理事会人员是如何构成的?

答: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5.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设监事会吗?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设监事。监事人数达到3名以上,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一般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选派。

6.验资报告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发起人持《关于开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到银行设立验资账户,将开办资金存入银行(特别注意资金用途应该注明是“开办资金”或“验资款”,不得写“投资款”),并持银行进账单到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报告。验资报告要包含开办资金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银行进账单(需复印件但要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和银行询证函(可提交复印件但要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含固定资产的需提交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新成立的单位名称后要加“(筹)”,所有资料的内容不得出现“公司”“股东”“投资”等字样。 

7.现在是否可以新登记成立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

答:不可以。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21〕55号),贯彻落实关于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要求,不再登记新的上述培训机构。

8.目前非学历教育、医疗及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新成立登记机关如何确定?

答:依据《市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以及文化类中除文物类(含非遗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成立登记调整至区级。 

9.现有南京市本级的业务主管单位都有哪些?

答: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投资促进局、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新闻出版局、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南京市体育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审计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南京市总工会、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商务局、南京市大数据管理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妇女联合会、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南京市红十字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宣传部、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司法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等。


来源:综合法规处

美编:李婉婷

校对:解宏亮

责编:秦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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