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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慈善组织)成立流程有哪些?申请名称预核准需要哪些材料?速来查看!

南京民政 2023-04-16

基金会(慈善组织)成立流程图

材料网址:
http://nj.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fr_index.do?webId=2&themid=allzt&deptid=


召开第一次理事会流程图


一、基金会(慈善组织)登记

依据法规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年3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 号发布)

3.《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6号)


二、成立登记注意事项

 (一)成立条件

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为特定的公益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固定的住所;

4.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明确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基金会宗旨而开展的具体慈善活动,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慈善法》规定的范围,符合业务主管单位业务领域,符合基金会的性质和特点。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三)拟定名称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字号、业务活动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注意:基金会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基金会的字号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

(四)发起人

发起人是成立基金会的申请人。国家机关(含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外的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自然人发起人需介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主要工作经历,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单位发起人需介绍注册时间、注册地、规模、法定代表人姓名、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自然人举办者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严重失信记录,单位举办者不得有严重失信记录。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三、业务主管单位

(一)如何确定

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对应业务范围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发起人根据所确定的登记层级、业务范围向对应层级的业务部门申请。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均在其官网公开,发起人根据业务范围的管理职责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二)监管职能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为:负责基金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基金会年度报告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

(三)审查要点

对于成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符合业务主管单位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对于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申请名称预核准材料及说明

按照要求,将《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基金会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基金会章程》《捐资承诺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复》等材料,发送至邮箱84816902@163.com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携带上述材料、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发起)、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发起)、委托办理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江东中路265号)市民政局窗口A221、A222办理名称预核准手续。

五、筹建工作注意事项

新成立的基金会章程中应包括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参考《江苏省慈善组织章程修改样本(2020年版适用于基金会)》);

申请成立基金会时,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情况申报表》,基金会专职人员中有三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必须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通过选派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开展党建工作。已建党组织的必须填写党组织负责人情况,未建的必须填写指导员、联络员情况。

(二)宗旨

基金会应当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社会依法开展 ……  等慈善活动,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的宗旨写入章程。

(三)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慈善活动,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慈善法》规定的范围,符合业务主管单位业务领域,符合基金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资助某类困难群体”或者“资助某类慈善项目”或者“资助某类开展慈善服务项目的组织机构”表述方式来设定。

基金会的活动均与资金相关联,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公益支出使用是基金会的基本功能,不属业务范围。

(四)注册资金

在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数额不低于200万元。

注册资金为社会组织承担法人主体民事责任的限额,是衡量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开展特定业务能力的支撑依据,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业务与偿债能力确定注册资金的金额并有义务保证其相对稳定。

基金会注册资金性质为捐赠,捐资方需在注册资金打入临时验资账户后,提供捐资承诺书。

(五)组织架构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基金会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基金会中,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在职或退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人员担任基金会相关职务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填写兼职不取酬承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吸收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基金会理事、监事,不得擅自选聘境外人士担任基金会负责人和理事。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七)住所

基金会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场所面积应与其规模相适应,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一般不使用住宅。办公场所可以通过租赁、自持或自然人、法人无偿提供方式。

(八)专兼职工作人员

基金会应当有与其规模相匹配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会计、出纳岗位职责需分开。应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薪酬应与专职工作人员合理协商,不得变相分配基金会财产。

六、常见问题

1. 哪些主体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发起设立基金会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包括营利性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和非营利性法人(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如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答:首先,要明确所申请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再查询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门户网站公开),即可确定所申请的业务范围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发起人在申请成立前,应认真研究文件、了解政策,否则会对申请的业务范围界定不清、界定不准。

3.筹备期间能不能对外开展活动?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4.新成立的基金会是否有公开募捐资格?

答:《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2016年9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基金会,须依法登记满二年后,方可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5.发起人能否要求返还基金会的注册资金?

答:发起人不能要求基金会返还最初的注册资金。设立基金会的财产和捐赠人财产之间具有独立性。捐赠人一旦将财产捐助出来成立基金会,该财产的所有权便不再属于捐赠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6.基金会的第一届理事会人员是如何构成的?

答: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7.企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担任基金会的法人?

答: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等)。

8.基金会必须设监事会吗?

答:基金会必须设立监事,不必须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的监事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一般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选派。


来源:综合法规处

美编:李婉婷

校对:解宏亮

责编:秦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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