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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文明 | 秦岭:良渚遗址的学术价值和遗产价值(下)


国家与文明



国家起源,与中国文明起源问题,是20世纪以来引起长久学术争论的问题。对中国来说,国家的起源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等同于文明起源。这个问题对于传统文献史学而言,似乎可以是不证自明的。但对于现代史学而言,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一方面,传统文献记载支离破碎无法在现代史学方法论中得以自明;另一方面,因为讨论对象差异、学科背景不同、学派师承有别所造成的理解分歧,造成诸如“国家”、“文明”之类的概念与阐释理论长期以来人言言殊。因此中国国家起源研究很长一段时间都处在不同学科各自表述的阶段。自上世纪 20 年代考古学出现并介入中国上古史重建研究之后,中国文明起源的问题被科学地提出,并随着考古学科的发展与基础材料的积累而逐渐明晰。值此疫情期间,文研院希望延续既有的学术关怀,推出一组学者的文章,尝试梳理近年来学界在“国家与文明”议题上的重要进展。


今天我们推出该系列的第九篇,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副教授秦岭的《良渚遗址的学术价值和遗产价值》秦岭副教授在文中指出,考古遗址的学术价值往往不直接等同于文化遗产价值。尤其是良渚遗址这样的史前考古遗址,如何正确解读并充分阐释其考古学价值和遗产价值,是申遗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已有的良渚遗址及良渚文化的考古学研究成果显著,但对其学术价值的认识不是单一乃至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新的发现和研究手段在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中不断地加深和发展着,因此良渚遗址的遗产价值也会随之变化和发展。从已有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炼表述良渚遗址的“突出普遍价值”,为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提供学术支撑,这只是考古工作在遗产保护中的一方面内容;从保存遗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有效进行保护利用的角度讲,制定长远的考古工作规划、保障考古工作的有序开展才是申遗以及获选之后遗产管理中的重点。将遗址考古学价值的正确解读,发展成为良渚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核心依据,这样才能实现学术价值往遗产价值的转化。本文载于《中国文化遗产》2017年第3期。因原文较长,分上、下两篇推送,此为下篇。



良渚遗址的学术价值和遗产价值(下)

文/秦岭


4. 世界文化遗产的评定标准(OUV)及良渚遗址学术价值的转化


“突出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定义从1980被正式写进《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来,一直是世界遗产名录申报、评估的基本框架,当然这个概念本身也随着文化遗产研究领域理论和理念的变化在进行相应调整。


在出现OUV定义之前,1970年代的世界遗产标准还是我们一般所说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不过到1976年ICOMOS已经列出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六个标准,并且说明世界文化遗产“必须满足符合突出普遍价值的特定标准,并且也满足质量上的完整度和真实性(unity and integrity of quality)”[04 ]。由于ICOMOS和ICCROM在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主导作用,这个以六项/十项(包括自然遗产)标准为基准的价值评价体系至此开始固定下来,之后的多次修改无非是在遣词造句上进行修正,但指导思想不再变化。基本上在2000年之前,所谓的“突出普遍价值”等同于一般所理解的遴选标准。


2005年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修订了新版的《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以后,情况发生变化。一方面《操作指南》最后一次修订并确认了沿用至今的十项标准的表述内容;一方面《操作指南》在第49/51/78条明确定义了“突出普遍价值”的内容和作用(第49条),并强调要认定其价值需要满足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要有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机制(第78条),遗产入选名录后,世遗委员会将采纳“突出普遍价值”的陈述作为将来有效保护和管理的核心依据(第51条)。也就是说,要申请并进入世界遗产名录,不仅需要符合至少一项标准,还需要满足真实性/完整性要求,具有认可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规划。从此开始,OUV的内涵就不仅仅是指评定标准,也包含了行政管理的内容。总体上说,2000年以来,委员会一方面不断面对学界对于世界遗产评选政治化、官僚化的指责[05]; 一方面也坦陈在遗产评定过程中会受到国家政治手段的影响[06]。因此不管是文件还是官方解读,都不停强调公约和委员会在遗产“保护”、“监督”上的作用和决心,淡化其认定清单名录的目的和职能。


2016年7月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第四十届世界遗产大会的吹风会上,ICCROM就OUV专门作了长达10分钟的专题发言,这一发言可以说是对OUV最近一次的说明。 ④ 借用发言文件中的一个幻灯片可以了解到现阶段OUV强调的重点(图01),仍是所谓三大支柱,也就是说符合标准只是三者之一,真实性/完整性,保护与管理保障同样是缺一不可的衡量标准。在演讲中,ICCROM一再强调“保护”才是公约的主要任务,而不仅仅是根据标准罗列遗产清单。


综上,我们在理解“突出普遍价值”时,在陈述遗产价值所对应的标准时,需要认识到这个从“便于评选”往“便于管理”方向的转变。新的遗产价值评定体系不希望这十项标准只是一个评选用的标尺,更是要通过界定价值(包括推广主题先行的方式来界定遗产优势价值),来为今后的保护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参照(《操作指南》第51条)。


图1 突出普遍价值的三大支柱


下面我们就尝试从这三大支柱的角度简单探讨一下如何认识和实现良渚遗址的“突出普遍价值”。


4.1. 标准


尽管在向国家文物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时,“良渚考古遗址”仅从“OUV”标准中选报了第ii、iv、vi条标准,但作为学术讨论,不妨综合考虑一下凝练符合各条标准遗产价值的可能性。


(i)表现人类创造力的经典之作。关键词:杰作(Masterpiece)


纪念碑式的杰作和巧夺天工的玉器一样都是表现人类创造力的masterpiece,这是符合和强调文化多元性、审美多样性、价值取向地域性的一个解读。从发展趋势来说,强调文化多元性以《奈良真实性文件》为标志已经是文化遗产研究和发展的一个重要面向[07]。 但事实是,目前符合标准(i)的遗产数量本来就很少,而且基本都是举世公认的地标建筑或纪念碑,在现阶段想提出单体文物的遗产价值等同于大体量纪念碑式的遗产价值显然还是不成熟的。


不过就良渚遗址而言,至少有两个方面可以延伸和发展良渚玉器在这一标准下的价值所在。首先,良渚玉器不能理解为一个单体文物,我们做玉器研究的,也不可能选出其中任何一件,就说它是代表所有良渚人创造力的杰作。跟同时期其他用玉文化相比,良渚遗址出土高等级玉器的数量是惊人的,虽然没有精确统计数据,但有特色的精品至少不低于上千件,这还不算整个良渚文化出土玉器的数量和质量,也不包括后来传世的良渚精品。这反映了一个没有金属工具的新石器文明整体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和艺术成就。如果从耗费的社会资源和技术难度来讲,学理上就完全可以将良渚玉器和营建一个纪念碑这样的杰作(masterpiece)进行比较;如果从艺术和创造力角度讲,良渚玉器形制和纹饰所达到的高度,也是得到学界认可、完全具有说服力的。


其次是从遗产价值的延续性讲。当然很多纪念碑超越了其产生的年代,作为文化地标、历史见证一直延续至今,也就是说,都是有“口碑”的遗产。在这点上,考古文物系新鲜出土,就完全不具备可比性。 ⑤ 但有意思的是,良渚玉器也不同于一般的考古新发现,回溯良渚玉器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发现史,它也是有“口碑”的遗产;换言之,在当代通过科学考古手段发现并认识良渚文化的价值之前,这一物质文明成就早已被这一区域的古代社会文化认可、吸纳和传承。从三代文献开始出现琮璧礼天地的记载,到金石学著录中对良渚玉器的绘录;从商周墓葬中随葬良渚玉器等早期遗留物的现象,到南宋仿古之风下出现仿制的琮式瓶瓷器,再到清宫旧藏里乾隆皇帝御笔题字的玉琮——无论是文字记载还是实物资料,良渚玉器作为masterpiece是被世代相传的,因此它无疑是中国物质文明发展史上的杰作。


(ii)展现了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中人类价值的相互交流,体现于建筑、技术、纪念性艺术、城市规划或景观设计之发展。关键词:价值(Values)/影响(Influences)


这一标准的本质是要说“影响”。从1976年的文本开始,重要影响(great influence)这个词就一直出现在此条标准的表述中, ⑥ 一直到1996年,才修改为“人类价值的相互交流”。从影响到价值的变化,主要是因为文化景观和活态遗产的出现,对于仍在被实践和使用的文化内容“影响”不甚准确。理解了这一措辞变化的背景,对于良渚遗址的遗产价值,仍然可以把握住“重要影响”这个关键词来解读。


根据已有列入这一标准的遗产看,早期这一标准往往是与标准(i)连用的,因为是人类杰作,所以具有重要影响,这样一个逻辑关系。近年来很多非单体杰作式的遗产,也适用于这一标准,比如不久前入选的“丝绸之路”。宽泛的讲,这个影响可以是艺术风格、技术原型,也可以是思想宗教。


良渚遗址可以在这一标准下体现的有两个突出价值:一个是作为纪念性艺术(monumental arts)的玉礼器及其传统;一个是以玉事神的早期信仰体系和神权/王权国家的传统。


囿于篇幅,这里不再逐一展开论述,就世界遗产委员会看重的参考文献依据而言,巫鸿有关中国“纪念碑性”(monumentality)的论述[08]; 以及罗森就中国玉器和中国早期信仰所开展的研究工作[09], 都可以作为重要的学术资源。


(iii)能为现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关键词:见证(Testimony)


这条标准可以算保护遗产公约里面专门为考古遗址量身定做的,几乎所有考古遗址都符合并陈述符合此标准的依据。从ICOMOS倡导的主题分类看,良渚遗址见证了东亚地区早期国家/早期文明的形成模式和发展水平,这点在提炼和陈述上毫无难度。相关的学术支撑在中国考古学界内就有从苏秉琦、严文明一直到本期赵辉研究文章的一系列依据;西方学术界内张光直对良渚的有关论述影响深远;日本学者对良渚文明和社会的研究成果也很丰富;最近良渚一系列新发现更是得到了国际知名学者的重视和肯定。 ⑦ 这些研究成果大部分都可作为早期文明“见证”的有利依据。


(iv)在特定阶段或人类历史上,是某类建筑、建筑技术或景观的卓越典范。关键词:典型(Typology)


这是和文化遗产有关的六条标准中最常被提炼使用的一个标准,在1980年代最流行时,每年入选的遗产甚至有80%左右符合这一标准。“卓越典范(outstanding example)”是一个很难衡量、本质上也无法比较的表述,可能正是这样的原因,无法提炼其他核心价值的遗产都更愿意从这个角度来解读自己的遗产价值。因为这条标准针对的遗产类型很明确,所以大部分建筑/建筑群、纪念碑、古城镇都很易于阐释相关价值。然而反过来考虑,对于土遗址,对于非考古学家一般都看不懂的遗迹现象,要复原其建筑和景观上的卓越价值却是需要同样卓越的想象力才行。因此,史前遗址要阐释这一标准具有挑战性。


幸运的是,苏秉琦早就对莫角山遗址有了“土筑金字塔”的形容,可以说就是这个标准的最佳注脚。随着近年来良渚古城的发现与探索,良渚遗址特有的城墙营建方式、草裹泥的土台堆筑技术等都符合并满足这一标准的要求。瑶山墓地作为一处特别规划营建的高台显贵墓地/祭坛,其营建方式、结构布局等也是体现这一标准的重要内容。


(v)是传统聚落、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代表,代表了某种文化(或若干文化)或人地互动关系,在不可逆变化的影响下易损。关键词:土地利用(Land-use)


符合这一标准的世界文化遗产数量是最少的。1976年ICOMOS发布的第一次标准中甚至还没有这一条,原来的第五条标准是“great antiquity”(重要的古迹古物)。从1978年开始这条标准被反复多次修订,但始终强调在自然和社会不可逆影响下的易损性。最初符合这一标准的大多为历史文化名城,也有一些反映农业等土地利用的遗址,近几年来,文化景观类别的增加大多也用这一标准来进行陈述。


从良渚遗址目前的发现和学术认识上看,符合这一标准的依据还不够充分。水坝系统纳入申遗范围后,或许可以尝试从水管理系统的角度切入,来阐述土地利用方面的遗产价值。原本可以大做文章的稻作区特有的“湖网水路”湿地农业经济景观,受遗址群内已有考古发现和保存状况所限,尚无“有形”的实证依据来支撑。


(vi)同具有显著意义的历史事件/现存传统、思想信仰、艺术文学作品存在直接或有形的连接(委员会认为此项标准最好同其他标准连用)。关键词:连接(Association)


这是ICOMOS讨论修改措辞最多的一条标准,因为无形文化遗产观念的引入,这里提出的直接/有形 ⑧ 的连接就显得尤为重要。历史上大量的宗庙类或宗教性遗产都属于这一标准,比如中国的莫高窟。属于这一标准下的遗产数量并不多,但中国现有世界文化遗产中被认定的比例却很高,我们耳熟能详的兵马俑、明清皇陵、长城和元上都遗址都符合此条标准;花山岩画也因为岩画中对铜鼓的描绘与西南地区铜鼓传统的连接而被认定符合这一项。


如果认识到这条标准的关键词是“连接”,就易于理解在中国文化遗产中此项标准比较好用的原因。我们不愧是有数千年连续历史记载和文化传承的国度,大部分文化遗产都能体现出这一特点。


回到良渚遗址的遗产价值,前节讨论的价值传承中的大部分内容都可以在此标准下进行解读。但同时要认识到的问题是,缺乏文字记载的新石器时代遗址,可能会在陈述实质的有形性(tangible)的连接上略有挑战。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会发现实际上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所使用的标准其界定和概念都不是绝对不变的,标准之间的边界有时也很模糊。这是遗产多样性和多义性的本质所造成的,对于遗产价值的认定,本来就不会也不该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所谓标准。当然从可操作性考虑,这一评价体系已经沿用了四十年,特别是2005版《操作指南》公布到现在的十余年,这一标准的陈述再无修订。对比和分析入选名录的遗产及世遗委员会对这些遗产价值的认定和解读,对于我们如何转化学术认识,正确表述和传递良渚遗址的遗产价值是非常有帮助的。


从已有名录看,比较国外新石器时代遗址,对于正确理解和充分阐释良渚遗址的遗产价值作用甚微。表面上这是土遗址和石质遗存之间的有形区别,实质上是东西方不同文化传统下物质文明表现方式的差异。当然如果能从这个角度揭示人类早期演化阶段的文化多元性,特别是通过良渚遗址来论证欧亚大陆东西差异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早期文明形成阶段,那么学术和遗产价值都能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比较国外史前遗址的另一个劣势是专家背景,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世界遗产委员会及ICCROM、ICOMOS机构大多是由西方文明传统滋养下成长起来的人和团体组成,对异文化背景下遗产价值的理解能力、认知水平、甚至态度都多少会有所差别,特别是要对无文字记载的史前时期进行思想、信仰、艺术传统等方面的价值论证,我们要对所面临的挑战有足够的准备。


在已有入选世遗名录的遗产地中,良渚遗址最能借鉴和比较的是殷墟遗址。殷墟遗址2006年入选世界遗产名录,符合标准ii/iii/iv/vi。需要指出,殷墟符合标准vi的主要依据是甲骨文、青铜铭文这些不易保存的实证,同中国语言文字书写系统的连接,进而也有形的连接(证明)了相关的社会、信仰和历史事件。甲骨文的说服力应该说是良渚玉器或者琮的特别造型还无法比拟的。


综上,对良渚遗址学术价值的转化,比较易于从标准ii/iii/iv入手。


4.2. 真实性/完整性


作为考古工作者,笔者想强调遗产真实性/完整性上的两个问题。


首先,维护考古遗址这类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关键词不是保持、保存,而是研究、揭示。就良渚遗址现存状况和规模,已有的考古调查、钻探、发掘和随之进行的研究还是远远不够的。对遗址群的认识仍然有其局限性,考古问题尚未解决,便无法将学术认识转化为可以保护利用的遗产价值。什么才是一个遗址/遗址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把遗址圈起来、保下来,并没有实现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地下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体现在对遗址的不断发掘和研究中。


从良渚遗址的研究历程看,我们所认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一直在不断发展变化。从最早施昕更发现的黑陶文化,到龙山时代长江下游的黑陶文明;从草鞋山发掘之后对良渚玉器的认定,到反山、瑶山、莫角山发掘对遗址群中心地位的确认。如果不是2006年发现古城墙基后有规划有步骤地进行后续考古工作,就不会有现在看到的古城、水坝这样一个“大良渚”的社会文化格局。正是在持续的考古发掘研究的支撑下,我们今天才有机会、有底气从申遗的层面来谈良渚的遗产价值。


由于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需要通过考古工作和研究揭示出来,所以在维护地下遗址这类遗产真实性/完整性时,就不是一个静态的保存现状、最小干预的原则,而是要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可持续有计划的发掘研究,这不仅仅是为了正确认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更是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在良渚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陈述中,建议将考古工作规划按需纳入真实性/完整性的论述。


其次关于真实性/完整性的问题,是遗址原貌复建的方式和原则。在配合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过程中,良渚古城内外也正在开展相关的复建/复原工作。怎样算是原貌复建,建到什么程度仍然符合真实性的原则?这个问题囿于篇幅本文无法展开。简要举一下日本绳纹、弥生时代遗址为例:青森三内丸山遗址对大部分建筑遗迹采用只展示柱洞/柱坑的方式,在其边上进行房址复原和实验考古;佐贺吉野里遗址对其环壕的复原完全依据发掘时的记录进行,即使存在“壕沟在土垣内侧”、“出入口过于窄小”等问题,学术上没有解决的疑问仍然在复原中真实地表现出来。不直观、不合理,这些都没有成为日本遗址复建中进行增改的理由。文物保护中“修旧如旧”还是“修旧如新”的原则在考古遗址复建中转化为严格按考古记录复建、还是按“想象复原”复建的问题。这一问题会直接影响到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另一个重要的复建原则是可逆性。大部分日本的遗址公园都是边发掘边复原的节奏,也会根据考古发掘的认识对已有复原进行调整。因此原貌复建基本上都采用可逆材料回填,然后在原址层位以上复原重建的方式。如何进行原貌复建,才能为将来遗址的可持续发掘研究预留空间,并且实现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可持续性保存, ⑨ 这也需要多方力量协同完成。


图2 如何来保护它(遗产)的未来?



4.3. 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上图同样来自2016年世界遗产大会吹风会上的报告内容,据此我们可以大概了解世界遗产委员会目前对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这其中包括:1)有力而明确的立法保障;2)坚实的机构性框架;3)充足的资源;4)有效的现场管理体系,包括对缓冲区的管理;5)对一个有效的资源充足的管理规划的维护;6)长程影响(如海平面上升、雨量增多、参观人数增加等)。


良渚遗址从被公布为国保单位到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到目前进行申遗的工作,一直得到文物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全力支持和保障。从考古角度讲,强调遗址保护管理中的特殊性十分必要,不同于单体古建筑,考古遗址的保护管理是一个更为动态的过程,需要随时根据考古发现和研究的最新认识来调整保护管理的范围和措施。


所谓动态的遗产保护管理规划至少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一是分别设定短期和长期的目标。我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上有以五年规划为纲要的目标和远景,同样在遗产的保护管理中,也需要有近期实施的具体计划和具有前景意识的发展规划;


二是需要建立多方参与的评估和监督机制。通过定期评估对已有的计划、将来的规划进行调整;通过完备的监督机制对遗产地的保存状况、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测,对相关发掘研究、开发利用进行监控;


三是有动态调整保护管理对象和范围的战略准备。这里讨论的遗址类遗产大部分埋藏于地下,我们所认定的保护内容和范围均是根据现有考古工作和用地状况所得,还会随着考古发掘研究和本地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变化,良渚水坝的发现和保护就是动态调整的一个实证;并且世界遗产本身所有的增补机制,也是这一层面动态调整的一个反映,就良渚遗址群而言,临平的玉架山遗址,将来还可能发现的跟茅山相类似的水田遗迹等等,包括条件成熟后其他地区的良渚大墓和相关遗址,都具有增补的潜力。


5. 结语


良渚遗址和良渚文化的考古学研究成果显著,对其学术价值的认识不是单一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新的发现和研究手段在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中不断的加深和发展着。因此良渚遗址的遗产价值也会随之变化和发展。


从已有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炼表述良渚遗址的“突出普遍价值”,为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提供学术支撑,这只是考古工作在遗产保护中的一方面内容。从保存遗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有效进行保护利用的角度讲,制定长远的考古工作规划、保障考古工作的有序开展恐怕才是申遗以及获选之后遗产管理中的重点。将遗址群考古学价值的正确解读,发展成为良渚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核心依据,这样才能实现学术价值往遗产价值的转化。


保护遗产公约提出的“突出普遍价值”只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遗产保护的一个工作层面的表述,文化遗产价值的体现和实现当远不止于此。从过去实物取向(materials-based)的遗产保护,转变到当下价值取向(value-based)的遗产保护,再到西方遗产保护理论界正在热烈讨论的以人为取向(people-based)的遗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内容及评价评估体系都在发生变化。文化遗产的现代性和可持续发展是当下遗产研究的热点和重点,现代性的核心本身就是多义的,而可持续发展也包括了遗产价值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角度讲,良渚遗址作为一个非西方典型纪念碑式的申遗项目,对它的学术和遗产价值研究,将不仅仅是申请世界文化遗产的前提,是将来遗产保护的核心依据,更可以是推动全球文化遗产价值观发展的一个助力。


致谢:感谢伦敦大学学院庞睿博士在本文写作中提供的有益讨论和文献支持。



注释:

④ 视频和相应的幻灯说明文件可在此网页下载http://whc.unesco.org/en/events/1325/关于OUV的说明从第54分钟开始。

⑤ 这也是考古遗址,特别是地下遗址作为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其遗产价值和保护管理都跟地上文物是需要有所区别的。

⑥ “Properties of outstanding importance for the influence ...” (1976年)

“Have exerted considerable influence,over a span of time or within a cultural area of the world...” (1977/1978/1980/1994文本)

“Exhibit and important interchange of human values, over a span of time or within a cultural area of the world...”(1996/2005文本)

⑦ 参见本期伦福儒文章。

⑧ “tangible”在很多中文文本里面翻译成“实质性”连接。但ICOMOS在解释这一标准时十分强调其与intangible的差别,因此理解为“有形”,相对于“无形文化遗产”,更能正确解读其内涵。

⑨ 国内土遗址博物馆普遍存在室内发霉、露天塌方的问题,这也不符合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


参考文献:

[4] ICOMOS on World Heritage Criteria. OUV report Annex 1C(1976).


[5] Meskell, Lynn.UNESCO’s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at 40: Challenging th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order of international heritage conservation[J]. Current Anthropology, 2013 (4):483-494. Meskell, Lynn. Gridlock: UNESCO, global conflict and failed ambitions[J]. World Archaeology, 2015(2): 225-238. DOI: 10.1080/00438243. 2015. 1017598


[6] Von Droste, B. The concept of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and its application: “From the seven wonders of the ancient world to the 1,000 world heritage places today” s[J]. Journal of cultural heritage manage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11 (1): 26-41.


[8] 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会议《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C]//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中国国家文物局主编.中国文化遗产事业法规文件汇编.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141-143.


[8] Hung, W. Monumentality in early Chinese art and architecture[M].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9] Rawson, J. Chinese jade[M]. London: British Museum Press,1995.




延伸阅读

国家与文明 | 刘斌:寻找消失的古城——良渚古城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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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敏萱、周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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