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迎大修!我们将守护少年的你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


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

从具体内容看,新增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

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同时,修订草案明确了国家监护的实施主体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监护;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未成年人具有以下五类情形的,应当由国家临时监护:

A. 监护人不履行或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

B. 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要被紧急带离的;

C. 来历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

D.人民法院判决中止监护人资格的;

E.其他需要由国家临时监护的情形。


“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监护期满后仍无法查明或者确定监护人的,由国家进行长期监护”。


此外 ,修订草案还提到五类应当由国家长期监护的情形:

A. 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B. 父母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C. 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E.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同时,草案也制定了需经法院判决启动国家长期监护的条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两类情形,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或由国家长期监护:性侵害、出卖、遗弃、长期虐待、严重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中止的监护人资格恢复后,再次出现符合中止监护人资格情形的。


一些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窘境,因为监护人对其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多种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而又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该如何处理?


依据民法总则,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应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随着南京“猥亵儿童案”等一系列侵犯未成年权益案件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声音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国家监护制度。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后,政府部门应“兜底”,为孩子寻找新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进行监护,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应有更大的担当。

 


在今年7月,民政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2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晓兵表示,从2020年1月1日起,民政部将全面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孩子的身边。可以预见,国家监护制度确立后,对这类儿童的保护将进一步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当家庭保护失效时,政府才予以补位。落实国家亲权责任,只是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或面临风险时的救济途径。因此,落实国家亲权责任要以帮助、指导、监督家庭保护为前提。对于有心抚养却无抚养能力的父母,政府应“心软”,为困难家庭提供帮助引导;对有抚养能力却无抚养子女之心的家庭,政府的心要“硬”起来,坚决要求父母承担其应当肩负的监护责任。


来源:人民网


• 往期精选

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中的民政重点

党组书记、局长孙义洪到驻莱芜区局属单位调研

家庭零负担!66名济南逝者昨日魂归大海

市民政局到平阴县调研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回头看”工作

济南市连续两届荣获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养老护理员一等奖

济南民政13条举措,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我市161名儿童督导员全部通过审核!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