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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下)

2017-10-12 刑事资料大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下)


80.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⑴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发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哗、鼓掌等方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⑵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纠集多人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⑶纠集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的;

⑷无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人员拒不服从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行冲击法庭的;

⑸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⑹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力手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人员的;

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81.刑法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

⑵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侦查活动的;

⑶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⑵、⑶、⑷项窝藏、包庇行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干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82.刑法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两年内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实施该行为的;

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3次以上的;

⑷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且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①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用于抵债;②拆解、拼装、组装;③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④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⑤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⑥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⑸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涉案赃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⑵实施第一款第⑷项规定的行为所涉及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3.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⑵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⑶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⑷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⑸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⑹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⑻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4.刑法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一次组织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⑶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85.刑法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一次运送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⑶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86.刑法第324条第一款【故意损毁文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故意损毁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的;

⑵故意损毁国家二级文物2件以上的;

⑶故意损毁国家三级文物3件以上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7.刑法第324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⑵虽未造成前项后果,但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3次以上或者3处以上的;

⑶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8.刑法第324条第三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

⑵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

⑶造成珍贵文物损毁3件以上的;

⑷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9.刑法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⑴倒卖文物3件以上不满10件的;

⑵造成文物流失无法追回的;

⑶倒卖国家三级文物的;

⑷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倒卖文物10件以上的;

⑵倒卖国家一、二级文物的;

⑶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0.刑法第328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所盗掘的系具有一般科学、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没有造成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且没有挖得文物或者仅挖得一般文物并在被追诉前全部上交。

91.刑法第333条第一款【非法组织卖血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

⑵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⑶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⑷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⑸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92.刑法第336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⑵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⑶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⑷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⑸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

⑹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⑵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⑶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⑷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93.刑法第336条第二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就诊人轻伤的;

⑵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

⑶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⑷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⑸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⑵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⑶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⑷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94.刑法第337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⑵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⑶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5.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⑴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⑶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⑷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⑸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6.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⑵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⑶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⑷非法占用上述第⑵、⑶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一半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⑸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97.刑法第343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⑵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⑶受到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开采的;

⑷因非法采矿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采矿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50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获利25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8.刑法第343条第二款【破坏性采矿罪】

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5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99.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⑵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⑶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0.刑法第344条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⑵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⑶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1.刑法第345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⑵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⑶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⑷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⑵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⑶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1万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⑷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⑵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⑶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1万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⑷数量特别巨大的其他情形。

102.刑法第345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⑵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⑶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⑷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⑵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⑶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⑷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103.刑法第353条第一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引诱、教唆、欺骗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5次以上的;

⑶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数量较大的;

⑷引诱、教唆、欺骗2名以上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⑸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直接导致吸毒者因吸食、注射毒品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4.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组织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组织10人以上不满30人卖淫的;

⑵组织他人卖淫100次以上不满300次的;

⑶组织3名以上不满10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⑴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⑵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⑶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5.刑法第358条第三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协助组织10人以上卖淫的;

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100次以上的;

⑶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⑷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⑸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6.刑法第359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⑵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⑶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⑷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⑸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前款第⑵项至第⑸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⑶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7.刑法第364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向他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08.刑法第364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⑵因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⑶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⑸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⑵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⑶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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