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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工委会”)是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根据章程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协会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开展专门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工委会需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即“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工作委员会”。工委会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工委会按照协会章程及本规定要求开展活动,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二章 工委会的设立

第四条 会员单位可牵头提出设立工委会申请。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和申请提出工委会设立建议,由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五条 设立条件

1.牵头单位在拟申请建立工委会的领域需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愿意为推动该领域各项工作奉献力量,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有相对固定人员负责工委会工作,为工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2.至少有20个及以上愿意加入工委会的会员单位。

第六条 设立程序

1.由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文件。

2.协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将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公示,有意参加的单位可向牵头单位或协会报名。

3.牵头单位根据初步审查意见,编制申报方案。申报方案应包括:工委会设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牵头单位的优势和单位意见;主要业务方向和范围、工作任务,与现有业务相近工委会的关系;组织架构及人员情况;发展前景,本届(四年)的工作规划,以及第一年度详细工作计划。

4.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章 工委会的职责

第七条 工委会根据不同业务方向,职责主要包括:

1.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国内外相关技术、应用最新进展及产业发展趋势,提供科学分析、数据统计、信息反馈,通过协会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2.开展相关领域的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业务合作,提供咨询服务,推动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与应用,推动产学研用融合创新与深入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参与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团体标准。

4.开展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培训。

5.积极发展会员,反映会员诉求,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6.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7.完成协会交予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委会的组织机构与换届

第八条 工委会负责人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原则上,主任委员设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15人,秘书长设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

第九条 工委会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条 工委会全体成员单位原则上须为会员单位,暂时因故不能入会的需于半年内入会,确因单位性质无法入会的副主任委员单位或委员单位,其数量不得超过相应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 工委会的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工委会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工委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应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与秘书长除外。

第十二条 工委会每届四年,届满前须组织换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工委会提前60天报协会批准方可延期换届。

第五章 工委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对工委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为工委会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四条 工委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工委会工作会议,部署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推动创新。

第十五条 每个工委会每年一季度提交一份本领域上年度发展综述报告,每两年与协会科技发展部至少联合组织一次专业培训,每四年在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大会上至少承办一次分论坛。

第十六条 工委会应加强宣传工作。开展活动前和活动后,应通过协会公众号和网站及时发出通知和新闻稿。

第十七条 工委会重要活动实行报批、报备制度。

1.需要报批的活动:主办、承办、协办规模超过100人的会议、培训、调研、展览等,组织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培训、展览等(须于前一年度上报活动方案),涉及收费服务的活动。

2.需要报备的活动:组织或参与组织规模100人以下的各种会议、培训、调研、展览等,报道工委会活动的新闻稿,以工委会名义发表的文章、出版的图书等。

第十八条 工委会负责人应按要求出席协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须向协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九条 工委会的工作经费自行筹措。经费来源包括:

1.服务收入。

2.负责人单位、委员单位等有关方面的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工委会财务管理按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任何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活动收取费用的,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工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从事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工委会名义对外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委会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工委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保管,并按要求严格履行用章审批手续,规范使用。工委会不得使用电子章。

第二十四条 工委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进行重大调整,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负责人变更、业务范围微调等,须经会长办公会同意。

第二十五条 工委会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委会有下列情况的,责令停止活动,作出更换负责人或撤销工委会等处理措施。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管理规定。

2.不适应产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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