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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文书:收缴物品清单
制作及使用说明
1.收缴物品清单既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使用,也可以单独(作为收缴物品的决定书[1])使用。在交通违法案件办理中,通常与处罚决定书同时使用,对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的动力装置的,可以使用《强制措施凭证》收缴;对于其他需要作出收缴决定的,均与处罚决定书同时使用,收缴审批亦可与违法行为处罚合并审批。
2.在适用法律上
1) 对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选第二项;
2)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选第一、三项;
3)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选第四项,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3.“物品持有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有关内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体现的,只填写物品持有人的姓名或物品持有单位的名称。
[[1]]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式样十七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使用说明
制作参考
制作式样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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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两拐 法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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