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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要退出历史舞台吗?

明确要求政府购买中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劳务派遣要退出历史舞台了吗……


01

财政部发文!

政府购买严禁劳务派遣!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


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中,财政部已明确规定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


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劳务派遣,尤其在大型的企业、国企、事业单位里,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已经司空见惯。关于我国现在已有的劳务派遣具体人数,网上的信息有的是6000万,有的是3700万,但大家可以从模棱两可的数据中看出,占比绝对不在少数。


财政部此举,是否意味着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要逐渐地退出历史舞台呢?


劳务派遣是不是要退出历史舞台,小编并不敢断言,只是财政部明确要求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有原因的,这几年劳务派遣出事被查的例子并不在少数。


因此,就借今天这个话题,好好跟大家说一说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以及税务处理方式。


02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的区别


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通俗地讲就是派遣员工不是你单位的人,不和你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到你这里干活的,你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了。当然,你接受的是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应该取得发票作为合法的扣除凭证,劳务派遣最大特点是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相分离。


2、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一个大概念,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3、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相同之处


它们的相同之处就是无论是实际用工单位还是发包单位都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有何区别


01、服务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派遣工

劳务外包: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02、用工需求不同

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

·派遣工的工作量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


劳务外包:

·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

·承包方的劳动力与发包单位无实质关系



03、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

·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

·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


劳务外包:

·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

·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04、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协议中用工单位以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

·结算方法:工作人数×单价


劳务外包:

·签订劳务外包合同

·协议中法宝单位以承包方工作量结算费用

·结算方法:工作数量×单价



05、结算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劳动力”/·“员工数”

劳务外包:·“工作量”/·“项目数


06、管理角色不同


劳务派遣:

·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

·某个管理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仍有用工单位管理职能


劳务外包:

·单位员工接受的是承包单位的管理

·发包企业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07、服务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

·单位必须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


劳务外包:

·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

·(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判为劳动关系)



08、法律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

·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

·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


劳务外包:

·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发生关系

·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09、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

·作为一种用工形式

·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务外包:

·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

·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


10、违法结果不同

劳务派遣:

·因工作致使派遣员工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外包:

·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意外)


03

劳务派遣公司在税务上

都存在哪些风险?


风险一:集中并且大量向同一家企业派遣人员,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风险二:虚假构造劳动力并虚假支付劳动力工资以及保险,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税收流失。


风险三:没有如实申报个税,也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在企业所得税上没法税前扣除。


风险四:只和个别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只给个别员工缴纳社保,大部分员工既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带来了税务风险。


04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

税务处理方式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外包,是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都涉及用人单位、服务提供单位和具体劳动者三方主体,但两者对应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业务性质也有明显区分,由此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存在较大差异。


1、法律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一定资质,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外包,是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劳务外包涉及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承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外包不需要劳务派遣资质,不过,根据不同外包业务的不同要求,企业需具备相关行业的资质,比如,外包项目涉及建筑行业,则必须具备建筑相关资质。


2、增值税处理不同


首先是适用税目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劳务派遣的增值税税目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税目。


劳务外包则根据外包项目的内容、性质,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目。例如,承包单位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则属于“建筑服务”税目;提供保洁劳务外包,则属于“生活服务”税目;提供运输劳务外包,则属于“运输服务”税目;提供餐饮服务外包,则属于“餐饮服务”税目。


其次是计税依据和税率不同。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外包根据外包项目的内容、性质来具体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承包单位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如果承包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如果承包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计算纳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同


劳务派遣业务中,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计入“劳务费支出”,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对应的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的基础。劳务外包业务中,企业支付给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人的费用,应作为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文由财务职场整理发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河口区税务局、梅松讲税等。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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