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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四)之净利润企业所得税(二)

走出去会计事务所 走出去泰国财税 2022-09-19


《税收法》第65之二条规定的净利润计算条件


1. 根据《税收法》第65之三条,支出被视为禁止的税收支出。某些会计支出科目被视为支出,但上述会计支出科目在税金支出方面,需加回以计算净利润。

2.资产磨损和折旧是每年固定资产成本的扣除额,因为固定资产成本高,并且可使用期超过一个会计周期,原则上折旧费可以作为每年的费用支出。

折旧费计算标准:

第一条 磨损和折旧的扣除不得超过以下资产类别成本价值的百分比:

                        项目

百分比

1. 建筑


- 永久建筑

5

- 临时建筑

100

2.获取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成本

 5

3. 取得租赁权的成本


- 没有租赁协议或租赁信件包含可延长租约条款,根据续约条款 ,给予续租。

10

-没有续约规定的租赁合同,或续约期限有限的租赁合同。

100除以租期年数和可续年数总和

4. 获得工艺,配方,古德维尔,商标,根据许可证、专利、版权或其他权利,而开展业务的营业权成本。


- 无使用期限

10

- 有使用期限

100除以使用年数

5. 除了土地和货物的其他资产

  20


第二条 公司或者法人合伙企业应当采用公认的会计方法扣除磨损和折旧,任何一种会计方法均可,但资产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0除以规定的百分比,选择公认的会计方法和扣除率后,应当一直采用该会计方法和费率。只有在税务局局长或税务局局长指派的人的批准下,方能更改已定的会计方法和费率。获取批准后,应从批准的会计周期开始实施。

第三条 磨损和折旧的扣除,应根据各会计周期获得该资产的时间的平均比例计算。任一会计周期未满12个月的,按该会计周期的平均值扣除,但不超过上述资产类别成本价值的百分比。例如,一家公司的会计周期基于自然年,在1996年12月1日购买了一台价值 500,000泰铢的机器, 机器磨损和折旧的计算如下:

1996年的折旧= 500,000 x 20/100 x 31/365 = 8,493.15泰铢

通常其他的资产可扣除价值的20%,意指在整个会计周期内获得该资产。

第四条 如果通过按揭购买或分期付款购买的资产,则按成本价值,即根据按揭购买协议或分期付款协议支付的所有应付价格,扣除资产的磨损和折旧。但是,在会计周期内扣除的磨损和折旧不得超过该会计周期的按揭款或分期付款价格。

第五条 资产的磨损和折旧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完全扣除该资产的成本价值,应使该资产的剩余价值至少为 1泰铢,但不超过10人座的客运车或价值超过100 万泰铢的私家车除外, 该资产的剩余价值应等于超过 100 万泰铢的部分。


第六条 不超过10人座客运车类资产或私家车资产扣除磨损和折旧,从成本价值中仅 不超过100万泰铢的部分,但租赁业务的车 资产除外,应从总成本中扣除磨损和折旧,因而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不得将上述租赁类资产用于其他业务,不论是全部或部分。第七条 用于研发的机械和设备类资产的磨损和折旧,在取得所有权日按照成本价值的40%扣除该资产的初始磨损和折旧,剩余成本价值,应当按照第一条附表规定的条件和费率扣除,上述资产需具有符合以下规定和条件的性质:

(1) 不是用于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机械和机械设备,但上述机械和机械设备用于下列目的的除外:

(a) 研发产品或限用于生产的原材料;

(b) 产品质量检查;

(c) 改进生产工艺,以降低生产成本或提高产量,无论是用于自己的业务经营还是他人的业务经营;(2) 必须是未使用过的机械和设备,使用年限2年以上,成本价值不低于10万泰铢;    (3) 必须根据第(1)条规定,在使用用于研发的机械和机械设备之日起30天内,使用 C.Jor.01 表向税务局局长上报,并附上《税务局局长关于所得税公告》(第48版)规定的证明文件。第八条 收银机类资产磨损和折旧,可根据第一条规定按照成本价值100%扣除磨损和折旧,或按成本价值的40%扣除初始磨损费和折旧费,剩余成本价值可按照第一条附表规定的条件和费率扣除,上述资产需具有符合以下规定和条件的性质:(1) 需是注册增值税的零售企业或者其他经税务局局长准许使用收银机出具简短税务小票的非零售企业的资产;(2) 收银机必须具有税务局局长公告规定的特征,但不包括计算机的中央控制系统部分;

(3) 自获批使用收银机日起30天内,根据税务局局长公告规定的申请样表,向税务局局长报告开始使用收银机开具税务小票。

第九条 公司或者法人合伙企业购买或受转让所有权以供自主业务经营的计算机和计算机设备类资产的磨损和折旧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1) 自获得该资产之日起的三个会计周期内,如任一会计周期未满 12 个月,则在该会计周期内取平均值,可选择任一公认的会计方法;(2) 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拥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不超过2亿泰铢且雇用的工人不超过 200 人,或符合税务局局长随后颁布的规定,在取得资产日按成本价值的 40%扣除该资产的初始磨损和折旧,剩余成本价值应根据第(1)条规定的条件和费率扣除;

根据《税收法》第65条第一段,计算机类资产是指充当大脑以数学的方式解决各种简单和复杂问题的自动电子设备。计算机设备是指计算机的工具、器具、辅助工具或辅助设备,以及将计算机用于预期目的的计算机程序。【经皇家法令(第473 号)B.E. 2551(2008)修订,生效于2008年8月7日】

第十条 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拥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不超过2亿泰铢且雇用的工人不超过 200 人,或符合税务局局长随后颁布的规定,购买或接受转让所有权以供自主经营需求的厂房建筑类资产折旧,在取得资产所有权日按该资产成本价值的25%扣除初始磨损和折旧,剩余成本价值按规定的条款和费率扣除;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拥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不超过2亿泰铢且雇用的工人不超过 200 人,或符合税务局局长随后颁布的规定,购买或接受转让所有权以供自主经营需求的机械和机械设备类资产折旧,在取得资产所有权日按该资产成本价值的40%扣除初始磨损和折旧,剩余成本价值按规定的条款和费率扣除。    

第十一条 区域运营办事处的公司 (ROH)为自营业务而购买或者接受转让所有权的永久性建筑资产的磨损和折旧,在取得该资产的当日,按成本价值的25%扣除初始磨损和折旧,剩余成本价值按规定的条件和费率扣除。但仅限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永久性建筑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或者法人合伙企业在取得用于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机械和机械设备类资产日按其成本价值的40%扣除初始磨损和折旧,剩余成本价值按正常费率扣除。但该资产需在 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并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根据皇家法令(第473 号)B.E. 2551规定】第十三条 拥有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不超过2亿泰铢,且雇用工人不超过200人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可选择100%扣除资产的磨损和折旧,但上述资产总价值在一个会计周期内不得超过500,000泰铢。【仅限根据1984年皇家法令(第145号)B.E. 2527第4(5)条规定,经2008年皇家法令(第473 号)B.E. 2551修订,且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并可正常使用的资产】第十四条 其他资产的磨损和折旧扣除,根据1984年皇家法令(第145号)B.E. 2527第4(5)条规定,但不包括根据泰国旅游法规定从事旅游业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购买或取得转让所有权以供自主经营需求的交通工具,在获得该资产的当日按该资产成本价值的60%扣除初始磨损和折旧,剩余成本价值根据规定的条件和费率扣除【根据皇家法令(第505号)B.E.2553 规定】。第十五条 在政府宣布为洪灾地区,且2011年7 月25日至 2012年12月31 日期间遭受洪灾损失的公司或者法人合伙企业,购买或取得所有权转让、用于生产产品或者提供代生产产品的服务的机械资产的磨损和折旧扣除,在获得该资产日以其成本价值的 40% 扣除初始磨损和折旧,剩余成本价值根据规定的条件和费率扣除。仅限 2011 年 7 月25 日至2012年 12 月 31 日期间获得并基于用途处于可用状态的资产【根据皇家法令(第 537号)B.E.2555规定】。

3.资产估价

除库存外的资产价格可按购买该资产的正常价格。如果资产估价增加,不得将增加的价格用于计算净利润或净亏损中,至于任一可扣除磨损和折旧的资产,在计算净利润或净亏损时,根据资产评估前使用的规则、方法、条件和费率,按该资产剩余时间和成本值扣除磨损和折旧。

4.资产转让

如果无回报价、服务费或利息,或无正当理由低于市场价的有偿回报价、服务费或利息,将资产转让以提供服务或借贷,评估员有权以转让当日的市场价评估回报值、服务费或利息。例如,一家公司将一辆市价100,000 泰铢的汽车以1万泰铢售与公司经理,评估人员有权评估该辆汽车的销售价格等同于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指在以提供服务或借贷而转让资产之日,具有相同性质、类型和种类的资产转让以提供服务或借贷时,独立缔约方在商业上本着诚信精神议价,确定回报价、服务费或利息。

5.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价值的计算 

具有外币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资产或负债在会计周期最后一天仍有余,应按以下方式折算为泰铢:       

 (a)除(b)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外,货币或资产的价值或价格使用泰国银行计算的商业银行购买价的平均汇率折算为泰铢,负债的价值或价格使用商业银行出售价的平均汇率折算为泰铢。        

(b)商业银行或其他根据部长的规定的金融机构,货币、资产或负债的价值或价格使用泰国银行计算的商业银行的购买价和售出价之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为泰铢。

具有外币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资产或负债在会计周期内收到或支出,以收到或支出当日的市场价格将其价值或价格折算为泰铢。

6.库存产品估价

在会计周期最后一天的库存产品价格,以成本价或市场价孰低计算,并将此价格作为新会计周期结转的库存产品价格。此类成本价的计算,使用了会计方法任一种准则后,除非经税务局局长批准以更改使用的准则,否则该准则将永久使用。

7.国外进口货物成本的计算

评估员有权与出口到其他国家的相同类型和种类的货物的成本价对比评估。

8.外币货物成本计算

若货物的成本为外币,使用获得该货物当天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泰铢,除非该外币可以以政府汇率兑换,则以政府汇率折算为泰币。

9.坏账处置

应收账款的坏账处置只有在符合厅级法令(第186号)(1991)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条件时才能进行。但如果在任一会计周期收到还款,计为该会计周期的收入。任一坏账已被计入收入后,随后再收到还款,不得再作为收入计算。例如,百货公司给予每个客户按揭购买价值少于100,000泰铢商品的权限,客户和担保人将货物转售后并逃跑,不知其确切的地址,无法联系追踪,也没有任何资产可以偿还债务,而公司有追偿债务的证据,包括:

1)律师的追偿债务函和发出追偿债务函的回执不少于2次;

2)村长或邻居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跟踪讨债和对债务人资产的调查报告上签字证实上述情况。当该百货公司有证据表明已跟踪和追偿上述债务时,视为有证据跟踪追偿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未收到任何偿还,且如果起诉债务人,相应的费用对比追偿的债务不抵值,则上述的证据可用于坏账处置的证据。

10.股息或利润份额的计算,视为收入,具体如下:

 股息或利润份额的支付者是根据泰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根据泰国特定法律成立、为促进农业、商业或工业而提供贷款的公共基金或金融机构,和合资企业。

股息或利润份额的接受者,有如下计为收入的条件:         

- 根据泰国法律成立的公司 (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豁免一半;         

- 根据泰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并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豁免所有;

- 根据泰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持有股息支付公司所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少于25%的股份,且股息支付公司不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息收款公司股份,豁免所有。

股息或利润份额的豁免,接收者需持产生该收益的股份或投资单位不少于股息或利润份额支付通知之日前3个月,并继续持有该股份或投资单位不少于3个月,起算于股息或利润份额支付通知之日。例如公司A持有公司B所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少于 25%的股份,且自购买股份之日起至 获得股息日止 超过3个月,并自收到股息之日起继续持股3个月,而公司B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A股份,根据《税收法》第65之二(10)条规定,企业A收到的股息无需计入该会计周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中
11.根据《石油所得税法》,必须预扣代扣税的贷款利息,根据该法预扣税后的剩余的部分计为收入(根据1971年《石油所得税法》第25(10)条,禁止不将贷款利息作为石油所得税净利润的支出,但对利息领取者免征所得税,只将预扣代扣税的其余部分计算为收入)。12.根据《石油所得税法》,需预扣代扣税的股息或利润份额,应将根据该法律预扣代扣税后的剩余部分计入收入,如果收款人是公司或根据泰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则根据法规第(10)条比照适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仅按 收到的股息或利润份额的一半计入,但如果公司是按照泰国法律成立的,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公司按照泰国法律成立,并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持有股息支付公司所有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少于25%的股份,而股息支付公司不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息接收公司的股份,豁免所有。)13.从事有收入的 基金会或协会,无需将从会员处取得的注册费或维护费、从捐赠中所得或亲情给予的金钱或资产合计为收入。14.已登记增值税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获得或将获得的销售税,及从退税中收回的增值税,不计入收入。(因为增值税的税负属于消费者,注册增值税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仅作为接收增值税后 缴送给税务局的中间人,不构成实体的收入。)
往期回顾

▶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一)企业所得税义务纳税人

▶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二)豁免企业所得税的法人

▶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三)税基

▶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四)之净利润企业所得税(一)

泰国走出去会计事务所在中泰两国均设有办公室主要提供"公司注册+BOI申请+财税代理+工业地产租售”等一站式服务截至目前为止,累计服务在泰中资企业24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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