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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哲学社会科学立法在地方立法层面同日获得“双破冰”。


同题地方性立法的同时出台现象并非孤例,为立法研究提供了一类具有多重研究意义的新时代地方立法经验。其中,一重直观的意义就是,同时而生的地方立法,其立法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获得了跨地区的共同重视。


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立法这一议题,其内容特色已经呈现在上述两个条例名称的组成结构中。

例如,《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浙江条例》)这一法规名称,把内容结构和法规特色显而易见地体现在题目上:一曰“哲学社会科学”,二曰“工作”,三曰“促进”。


沿着这种结构线索,可以将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立法特色概括为三个方面。



把握“哲学社会科学”主题,明确政治性和学术性。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时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了“构建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基础性意义。
201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相关领域立法,保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要求。《浙江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积极通过地方立法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实现研究的政治性和学术性相统一。

从“工作”入手,体现问题导向和地方特色。立法的重要性是一个方面,可行性是另外一个方面。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纷繁复杂、涉及面广,全国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该项工作的全国性立法具有较大难度,而且地方性立法也绝非易事。


对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这一整个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立法条件相对成熟的部分,许多地方已经进行了前期尝试。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已有16个省份相继出台了关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多个省份对更为系统全面的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立法进行了积极尝试。

比如,2016年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制定《贵州省社会科学促进条例》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并曾草拟了《贵州省社会科学促进条例(草案)》。


2017年,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就开始开展相关立法筹备工作并启动专项立法研究课题。2018年该议题列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21年列入预备项目,2022年列入重点项目。“五年磨一剑”,《浙江条例》最终获得全票通过。


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是一个体系恢宏的话题。要制定“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合适的切入点是关键。《浙江条例》作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首部综合性、地方性立法,直接聚焦如何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在坚持问题导向和特色立法的理念下,该条例的草拟过程注重凝练立法主题。


《浙江条例》紧扣当地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根据实践经验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例如,明确各方在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构建起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功能完善、资源优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格局。


又如,“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由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倡导设立,是促进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浙江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文化研究工程”,加强以红色根脉为核心的革命文化、以浙江精神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宋韵文化等为标识的优秀传统文化研究,以形成原创性、标志性文化研究成果。



瞄准“促进”定位,服务区域发展和国家战略。近年来,“促进型立法”在地方立法实践中频繁出现,引发了关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政策与法律、行为设定与责任设置等诸多立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辨析研讨。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这一领域推出“促进型立法”,是一种新的尝试。
202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赋予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使命。浙江省第十五次党代会也确立了“两个先行”的奋斗目标,提出了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数字变革高地等具体目标。

围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浙江条例》第八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和协作机制,统筹支持山区、海岛县(市、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区域协调发展”。


围绕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浙江条例》规定,建设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规划编制,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围绕打造数字变革高地,《浙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统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数字化改革,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哲学社会科学专题数据库,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浙江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其他地区“促进型立法”提供有益启示,进而更好服务于区域发展和国家战略。


郑磊:浙江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0月11日第A08版https://mp.weixin.qq.com/s/ruFVf0ipcmuV1ACldDBqEw作者:郑磊 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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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欣睿联系邮箱:lifayanjiuyu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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