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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时讯 |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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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 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qihuobu@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4月14日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我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重在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法律的相关要求落实在规章层面,并结合监管实践和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为: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取消期货从业资格管理,强化期货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二是保持《办法》总体框架基本稳定,完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和执业规范,与现行监管实践有效衔接。三是完善期货从业人员监管机制,压实机构的管理责任,促进期货从业人员合规展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优化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方式,取消从业资格管理要求。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取消《办法》中关于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要求,并作出执业登记、变更和注销等衔接安排。明确机构可以要求拟从事期货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专业能力的参考,不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符合协会规定的豁免条件。

二是完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增加禁止行为规定。明确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违规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

三是压实机构的管理责任,完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机制。新增专章规定机构的管理责任,明确机构对期货从业人员任职管理、职业培训、薪酬管理、行为管理、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压实机构责任,督促机构履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义务。

参考文章及链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证监会

http://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304/t20230414_476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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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 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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