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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23年第1、2期法学论文要目

法研在线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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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最新3期法学论文要目法学论文要目1、法治社会建设中村规民约的定位与功用印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以村规民约为核心的特定社会规范,成为国家推动社会生活规范化的制度载体。在规范属性上,村规民约是与法律相协同的特定社会规范,具有鲜明的政策指向性。其执行力依赖自身在特定地域内的社会合法性,在实施中通过基层民主方式形成社会确认。在制度功能上,村规民约具备良好的社会适应性,有助于降低正式制度的实施成本,弥补法律、政策的不足。村规民约的实施,有利于在村民自治框架下强化法治建设,统筹德治建设,赋予自治以实质性内容;有助于在具体治理场域中促进“三治”结合,推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克服法治工具主义立场,强化对综合治理方式的法治约束,为村规民约的发展提供更具包容性的法治空间。

关键词:法治社会;村规民约;社会治理;基层民主;“三治”结合;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村规民约实施中的社会诚信机制研究”(22YJC820044);

 2、反垄断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理据与路径

 叶明  张洁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反垄断法能否用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议题。数字平台垄断会在宏观层面限制消费者的选择空间,进而减损其个人信息权益。对此,仅关注微观选择自由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力有不逮。这为着眼于维护宏观竞争的反垄断法提供了介入空间。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对象与实践基础也表明其具有保障消费者选择空间的目标追求与功能定位,可弥补《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解决前述问题上的不足。依循前述保护逻辑,反垄断法应以间接保护为原则来提供个人信息保护,以数字平台垄断是否可能显著减少消费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选择空间作为介入标准,并赋予消费者集体诉权,从而确保消费者享有实质选择自由,充分实现个人信息权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数字平台垄断;反垄断法;选择空间;选择自由;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实施难点问题研究”(21CFX041);

 3、反垄断法与隐私保护法的矛盾与纾解

 周围  黄唯一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

摘要:随着反垄断法和隐私保护法的动态发展,二者打破了单纯的正向关联,展现出相当的复杂性。一方面,数字平台以隐私保护为由进行竞争抗辩,另一方面,以数据访问为代表的反垄断救济措施也可能侵害消费者隐私。这些竞争与隐私不可忽视的负相关性凸显了破除反垄断与隐私保护困境的现实需求。我国应结合国际理论和实践,辨明反垄断法和隐私保护法的互补关系界限,促进数据共享与数据控制的动态平衡,构建相辅相成、统筹兼顾的利益最大化数据框架,完善细化详明严谨、灵活透明的法规,倡导跨机构合作下的共赢局面。

关键词:数据隐私;竞争;反垄断法;数据流通;隐私合规;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应对数字市场反垄断制度变革的中国方案研究”(19CFX07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竞争政策在数字市场中的适用问题研究”(18YJC820095);

 4、算法垄断风险的事前预防:理论证成、实践反思与路径优化

 闫静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面对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技术性的算法垄断风险,过于倚重事后规制的传统反垄断实施方式呈现出威慑不足、成本较高且救济乏力的功能局限。基于风险控制的现实需求、预防垄断的立法原意、域外经验实践的成果,以及填补事后规制不足的考量,对算法垄断风险施以事前预防具有合理意义。审视当前的反垄断实践,可以发现,算法垄断风险的事前预防流露出了干预节点前置化、调整范围扩大化、实施手段多样化以及作用对象特殊化的倾向,虽有探索创新之价值,但也易于陷入激进预防、过度干预的误区。为框定事前预防的合理边界,应确定以“预防中性观”为内涵的折中改良理念,借助比例原则构画审慎实施思路,同时澄清事前预防的功能补充地位,实现算法垄断风险的理性控制。

关键词:算法垄断风险;事后规制;事前预防;预防中性观;比例原则;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18ZDA150);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大数据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困境及破解路径研究”(KJQN202100301);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重庆市数据交易市场培育的法律制度保障”(KJQN202200310);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风险预防视阈下算法垄断的法律规制模式及路径选择”(CYB21142);2023年第2期   法学论文要目

 1、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伦理维度及其意涵

 詹世友 何欣  南昌大学哲学系  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人类文明新形态具有非常突出的伦理维度。伦理是文明的实体性存在,是文明体的群体理性的表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人伦关系新形态、达到国家善治的制度伦理新形态、“以善致善”的国际伦理新形态和基于“生命共同体”理念的生态伦理新形态,各自具有自己的独特意涵,组成一个不断深化发展的整体。

关键词:人类文明新形态;伦理维度;意涵;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道德文化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中华伦理文明新形态的建构实践研究”(JDZD003)的阶段性成果;

 2、数字时代刑事正当程序的重构:一种技术性程序正义理论

 刘金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适用正在冲击并重塑司法的实践面孔。面对数字化、智能化的司法实践,传统的对抗性程序正义理论以及协商性程序正义理论在适用场域、规制主体、程序运作和结果评价等方面已经不具有完全的解释力。技术性程序正义作为对数字技术融入刑事司法程序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价值评价的基本标准,包括“排出偏见”“充分参与”“程序对等”“程序合理”“问责有效”五项基本要素,旨在对司法数据和算法的透明性以及系统开发过程中的共同体参与、机器学习及智能系统的合理解释与规制提供框架。技术性程序正义立基于人的主体性和尊严理论、司法公信力理论和分布式道德责任之上。技术性程序正义全面挑战了传统程序正义理论,但二者有各自适用的空间和边界。为了接近技术性程序正义,司法机关需要对数字技术融入刑事司法的开发机制、备案机制和检验机制进行配套改革。

关键词:数字司法;技术性程序正义;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治理;

基金资助: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中心视角下刑事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研究”(19FXB011);

 3、数字治理的刑法介入模式——以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变革为例

 朱笑延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摘要:中国网络犯罪治理大转型的“波兰尼时刻”已经到来。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实践由直接的国家管控到间接的平台治理、由控制数字技术到净化数字生态、由单一的刑罚制裁到多元的部门法合作,驱动着网络犯罪治理从事后治理迈入数字治理阶段。刑法介入网络犯罪治理的核心问题也由规制范围的选择转变为与数字治理的不匹配,这一问题难以通过积极、消极抑或折中的法律内部视角解决,而是要在法律与治理的互动关系中探索更具数字化、更具想象力的答案:刑法应以间接治理的介入思维取代对网络平台犯罪预防义务的直接审查,重点评价网络平台作为市场主体对公共义务的实质性履行;突破一律从严或一概从宽的泛化惩处思路,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数字化特征,确立更富针对性的评价尺度;超越刑法规制抑或行政规制的部门法分立视角,以部门法合作规制的新思维探索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的协同作业模式。

关键词:数字治理;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数字法学;“波兰尼时刻”;数字看门人;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据正义视阈下犯罪的技术治理均衡发展研究”(20BFX06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2批面上资助项目“中国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对诈骗罪基本原理的再塑造研究——基于大数据样本的人工智能分析”(2022M721307);

 4、论敏感个人信息的侵权保护

 王鹏鹏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之间存在区分,“敏感性”需要客观的法律标准予以认定,“私密性”是主观认识。场景理论的引入将缓和敏感个人信息界定的僵化。敏感个人信息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对隐私权的侵害、诱发下游犯罪以及引起不必要的歧视。这些损失发生需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性损害赔进行弥补。其中,损失可以通过缓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延伸“差额说”、信息主体获得利益等规则立体确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是事前防御性规则,处理敏感信息时违反该规定将被认为有过错。《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与《民法典》中的过错原则并不存在实质冲突,而是协调统一的。

关键词:敏感个人信息;私密信息;场景理论;信息侵权;归责原则;

基金资助:中国博士后基金第66批面上资助项目“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019M66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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