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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虚假诉讼”四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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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检察


12月31日上午,安徽省检察院召开以“监督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助力社会诚信”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发布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目录



1.范厚传骗取判决书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2.芜湖某建设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


3.施国青与上海某茶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4.张志松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一

范厚传骗取判决书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要旨】


当事人单方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应当依职权受理,及时审查,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法院纠正错误裁判,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维护司法秩序。


【基本案情】

2015年,郑某某等九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四分公司”)和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建设集团”),称甲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郑某某等九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479万元,甲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了甲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某个人印章。郑某某等九人多次催要欠款未果,遂诉请判令甲四分公司、甲建设集团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审理,除范某升自认涉案借款系范厚传个人借款被判败诉外,郑某某等其他八人的诉讼请求均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甲建设集团收到一审民事诉状后,认为该九起民间借贷自己毫不知情,相关民事诉讼涉嫌诈骗,向合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该分局经过调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甲建设集团向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合肥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密切跟踪案件进展,并在对范厚传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提起公诉后,依职权对相关民事案件进行了审查。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调取公安刑事侦查卷宗,审查发现,2010年至2013年间,范厚传以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个人名义从郑某某等九名出借人处借款479万元。2014年7、8月间,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范厚传向该九名出借人出具私自加盖甲四分公司公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某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随后,范厚传提供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该九名出借人持新借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监督意见  2018年9月14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八份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范厚传指使他人以捏造的借据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案涉的八份民事判决。此外,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范厚传涉嫌虚假诉讼罪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范厚传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合肥市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  2018年11月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检察机关发送复函,对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上述8件民事案件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启动再审后,上述案件民事判决均被法院裁定撤销。此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虚假诉讼罪改判范厚传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典型意义】


1.单方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判决书已成为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重要类型,应加强法律监督。司法实践中,民事虚假诉讼不仅包括双方恶意串通型,还包括单方实施的民事虚假诉讼。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范厚传因无力归还郑某某等九人的个人借款,向九名出借人分别出具了私自加盖甲四分公司及其负责人私章的新借据,并指使九人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判决书,将个人债务无端转嫁给公司承担,构成虚假诉讼。此类案件中,可能有其他纠纷存在,虚假诉讼的事实往往比较隐蔽,检察机关应当保持对虚假诉讼的敏感性,加强监督,全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2.充分发挥刑事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是开展立案监督,积极引导配合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犯罪的刑事侦查。本案中,对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工作,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调取证据,二是开展刑事诉讼监督,确保刑事打击到位。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对范厚传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刑事案件一审中,公诉机关已举证证明甲建设集团为应诉而支出律师代理费用、上诉受理费用、鉴定费用等直接财产损失约30万元。同时作为一家从事建设工程的公司,因卷入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尤其是被法院列为有巨额未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致公司信用和业务严重受损。此外,本案提起虚假诉讼金额特别巨大,本息合计达900万元。范厚传指使他人提起虚假诉讼的人次多,经历的诉讼阶段多,并在法院审理和刑事侦查中均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诉讼时间长、侦查时间长,司法资源浪费严重。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未作认定导致量刑过轻,检察机关遂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范厚传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属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严惩,遂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使范厚传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3.坚持刑事打击和民事监督纠错相结合,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帮助甲建设集团及时走出困境,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刑事诉讼监督查明了范厚传的虚假诉讼行为已给甲建设集团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依法追究范厚传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及时启动系列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监督工作。由于范厚传虚假诉讼行为已被立罪判刑,案涉相关民事判决已全部丧失事实基础,应予以撤销。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对八起民事案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了八份原生效民事判决,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芜湖某建设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


【要旨】


在建设工程领域,为逃避债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工程量结算单、虚增工程量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监督,维护司法秩序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5日,芜湖某建设公司中标芜湖某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某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后,芜湖某建设公司分别与王芳根(芜湖某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登荣的亲家)、毛某某(王登荣的五女婿)、俞某某(王登荣的四女婿)各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协议书》,将该项目土方回填、道路下水等附属工程分包给王芳根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1600万元;将该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分包给毛某某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1200万元;该项目三栋安置房建设工程分包给俞某某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960万元。2017年初,芜湖某建设公司资金链断裂,王登荣为避免公司在芜湖某投资公司的未付工程款被其他债权人保全,授意公司工作人员在制作结算单时,将王芳根未实际施工的面包砖和沥青道路等工程、毛某某未施工的7栋楼景观绿化工程均计算为已完成工程量,合计虚增工程款936.47万元,同时将结算日期提前并按月息2%计算延期支付利息,合计虚增利息663.58万元;将俞某某的工程结算时间提前并按月息2%计算延期支付利息虚增利息89万元。


2017年3月10日,王芳根、毛某某、俞某某分别以芜湖某建设公司为被告诉至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芜湖某建设公司支付王芳根等三人未付工程款及延期支付利息共计4515.48万元,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分别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3月19日,法院根据王芳根及毛某某、俞某某的申请,分别对芜湖某投资公司未付工程款予以(首轮、二轮、三轮)保全。2017年4月、6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相继作出了三份民事调解书,确认芜湖某建设公司欠王芳根等三人工程款及延期支付利息合计4142.036万元。2017年7月,王芳根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芜湖某投资公司扣划工程款1631万元,随后王芳根又将上述款项转至芜湖某建设公司和王登荣控制的账户,由王某荣支配使用。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8年3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多名案外人举报,经对举报线索初查发现了诸多疑点,分析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可能性很大,遂决定立案审查,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调查核实  一是通过勘察施工现场,确认工程结算单上部分工程未实际完工。二是调阅涉案卷宗材料,调取涉案银行账户流水,确认扣划的1631万元执行款最终回到芜湖某建设公司和王某荣控制的账户,同时发现芜湖某建设公司为三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三是两级院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伪造工程量结算单、虚假调解等主要犯罪事实后,及时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四是通过对工程量核算、利息计算等专业性问题委托评估审计、专家咨询、收集证人证言等,查明芜湖某建设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的内容不真实,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基础。


监督意见  2018年11月26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发送了三份再审检察建议书,指出芜湖某建设公司为逃避债务,与王芳根等人恶意串通,倒签结算单时间,虚增工程量,虚构利息,以超过实际债权数额数百万元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妨碍正常司法秩序,致使其他案外人合法债权难以实现,建议依法再审。

监督结果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2019年5月10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前述涉案的调解书和裁定书。此外,王登荣、王芳根因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1.伪造证据虚增工程量是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常见的表现形式,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本案当事人因资金链断裂,为逃避债务,采用倒签结算单时间计算延期支付利息、将未完成工程量计入已完成工程量等方式捏造虚增债权,借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此骗取法院快速作出首轮诉讼保全、虚假调解和执行扣划,构成虚假诉讼。双方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但法院的被动审查一般很难发现,因而需要检察机关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法律监督。


2.虚假诉讼行为人之间往往具有亲属朋友关系、关联关系等特殊的利益关系,隐蔽性强,检察机关运用调查核实权,瓦解了“利益同盟”。同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及时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并根据行为人的认罪态度,适时变更强制措施,较好推动了本案虚假诉讼的查处。


3.虚假诉讼调查要善于借助“外脑”,提升办案能力。本案涉及到实际工程量的核算、公司会计账册审计、工程款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等一系列比较专业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特别邀请了工程技术咨询专家、审计人员、评估鉴定人员参与办案,助力解决虚假诉讼监督中的“专业”难题。


4.虚假诉讼监督需要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本案中民事检察部门通过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虚假诉讼调查机制,充分借助公安机关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刑事检察部门较强的引导侦查能力,开展虚假诉讼调查,形成打击合力,有效维护了司法秩序、司法权威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

施国青与上海某茶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要旨】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民间借贷关系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积极运用调查核实权,查实双方当事人之间涉嫌虚假诉讼的初步证据后,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积极引导公安侦查。在追究涉案当事人刑事责任外,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督促法院撤销调解书,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8日,施国青与上海某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在芜湖市镜湖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上海某茶叶公司向施国青借款700万元,并约定争议解决地为合同签订地法院。2017年9月18日,施国青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某茶叶公司归还借款本息705万元。2017年9月21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海某茶叶公司偿还施国青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705万元。后施国青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于2017年10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海某茶叶公司将其位于上海市的一套房产(约定房价为500万元)用于抵偿施国青的债务。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7年11月底,案外人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称,上海某茶叶公司名下位于上海的房屋已经出卖,王健与施国青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达成以物抵债协议,逃避房产交付义务,侵害了案外人合法权利。接到举报后,检察机关针对案卷材料进行仔细分析,认真研判,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点,遂决定依职权受理,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调查核实  一是调阅审判卷宗,仔细研判,确定调查重点。二是顺藤摸瓜,查明借款来源走向。三是固定初步证据,提前引导公安侦查。在掌握循环转账伪造借款事实的基础上,将该案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奠定基础。


监督意见  2018年8月10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调解书所依据的证据系当事人伪造,双方没有发生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虚假诉讼,该虚假诉讼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纠正。建议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撤销涉案的民事调解书。


监督结果  2018年9月13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函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已中止该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2019年6月18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此外,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施国青、王健等3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


1.主动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虚假诉讼违法事实。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责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善于对案件中的异常现象和疑点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了虚假诉讼的真相。本案涉及标的额高达700余万,对于案外人的控告,检察机关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主动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了施国青与上海某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等当事人之间循环转账的虚假借款事实,为最终查清案件事实打下了基础。


2.加大协调力度,引导案件侦查工作。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查处难度大的特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互相借力,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本案中,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案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在取得一定证据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引起公安机关对涉案虚假诉讼的重视,并进行立案侦查,推动刑事案件的办理进度和力度。


3.针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维护了法律权威。本案是一起以捏造事实,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如果这一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得到纠正,司法权威会严重受损。检察机关接到当事人举报后,一方面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虚假诉讼的关键证据,后将相关线索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引导侦查,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通过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进一步查清和固定了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证实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无合法基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纠正错误的调解书,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案例四

张志松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


【要旨】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行为人与他人合谋串通,伪造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经过,非法获取原告主体资格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及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在建议未被采纳时,及时跟进监督,督促法院纠正错误裁判,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016年1月,张志松先后三次起诉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称在三起交通事故中自己为三辆受损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并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款共计2322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4月22日,先后作出三份民事判决,判决均支持了张志松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志松故意杀人罪一案时,发现其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多次起诉,很可能存在民事虚假诉讼,于是将相关线索交给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查明在这三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三辆受损货车均未购买车损险。为了骗取保险金,张志松与王双信等八人合谋串通,隐瞒交通事故真相,伪造事故发生现场,编造虚假的事故经过,并使交警部门作出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同时,张志松还伪造了《车辆挂靠协议》、货车转让协议、收条等证据,以此取得诉讼主体资格,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非法谋取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监督意见  2017年5月17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区法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亦未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于2017年10月11日提请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7年11月9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  宣城市中级人民院接受抗诉后指令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再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9年4月26日裁定撤销了涉案的生效民事判决。同时,张志松由于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并处罚金五万元,王双信等八人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二年不等,均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领域多发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保险理赔主体的合法权益,还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违背社会诚信,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依职权对此类虚假诉讼案件加强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1.准确把握审查重点,提高监督精准度。保险理赔类型案件是虚假诉讼的易发区,检察机关加强对该类案件线索甄别力度,深挖系列案件,提升办案效果。同时,选准虚假诉讼案件监督突破口,对同一主体同时在多起涉财纠纷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予以重点关注。该系列案件中,张志松作为原告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有多次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诉讼,并且案件审理过程中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大多未参与诉讼,诉讼存在异常现象。检察机关将此异常现象作为核实监督的突破口,为跟进监督打下坚实的事实基础。


2.强化内外协作,形成监督虚假诉讼监督合力。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从三起系列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案件入手,强化内外协作,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主动出击,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手段和监督方式,形成打击合力。当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没有依法回复时,宣城市检察机关又依法进行跟进监督,积极推行上下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模式,强化上下联动合力,有效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为建立防范、打击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领域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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