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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择校“关系费”闹上法庭,法院:别争了,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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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汇编(2022.6整理,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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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两位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提起诉讼,就在两人为案涉款项归属争执不已的时候,法院却宣布:案涉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所涉款项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吕伟与朱杰各自经营着一家培训机构。在日常培训中,他们了解到许多家长想让自己的孩子就读重点名校,但苦于不符合学区划分等入学条件。两人觉得可以利用家长的这种想法赚一笔,便找到了另一家教育机构负责人黄武,想让他打听打听门路。


黄武拍胸脯打包票,谎称自己“有关系”“绝对能办成”。但他其实也不过是想趁机捞一笔,并没有所谓的门路。他找到朋友曾某,两人一拍即合,于是通过吕伟、朱杰先后向多位学生家长收取所谓的“关系费”。而吕伟与朱杰在黄武提供的报价的基础上,又私自加价不少,以赚取中间差价。

东窗事发后,黄武、曾某被抓,吕伟担心自己受牵连,向其经手的三位家长退赔了52万元,并取得谅解。


最后,法院判决黄武、曾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均并处罚金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因吕伟、朱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两人不起诉。


但吕伟、朱杰两人并未吸取教训、认识到自身错误,吕伟觉得自己退赔52万元吃亏了,要求朱杰返还自己通过其转给黄武的“关系费”,将朱杰告上江干法院,要求返还44.5万元。


对于原告吕伟是否有权主张被告返还案涉款项的问题,法官认为,本案双方均确认案涉款项交付的目的是用于为不符合入学、转学条件的学生违规办理入学、转学所需,双方对于实际请托事项依法不能办理的事实属明知,均知晓各自流转的款项用于不正当用途,故案涉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所涉款项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发出了民事制裁决定书,认为双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行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鉴于原告吕伟已将其从家长处收取的款项全额退还,作出被告朱杰从中获利的款项予以追缴、收归国库的决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的情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本案中的吕伟与朱杰,明知自己所谋之事依法不能办理,涉案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法官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以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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