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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紧一松”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乱象

阿莲姐姐 莲税观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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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紧一松”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乱象
 
资源综合利用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情,因此对废弃资源加工、整理、再利用,生产销售的在优惠目录内的产品或劳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但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执行中,可谓“乱象丛生”,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票虚开泛滥。因为销售产品或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优惠后实际税负率比较低的优势,大肆对外虚开发票并牟利,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
二是地方政府违规税收返还泛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财政收入业绩指标或为了套取中央财政资金,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做大”收入,并对实际入库税款地方留成部分,违规予以财政返还。进一步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票虚开提供了便利。
三是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偷税严重。因收购废旧物资并简单加工销售的商贸企业,一般很难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导致税收负担较高。因此这些收购企业或商贩,长期逃避税务机关管理,存在很大的税收漏洞。
四是企业所得税长期违规核定征税。尽管销售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或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成本税前列支方面,大量缺失合规扣税凭证。因查账征收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太重,故违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长期普遍存在。
五是不得退税条件太过苛刻。按照现行有效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超过1万元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就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高压线”太低,导致很多企业一不小心就失去的36个月退税的权利,显失税收公平正义。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出台“七紧一松”八项措施,对症下药治理税收乱象:
一紧:要求纳税人凡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有效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
二紧:允许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有效降低资源回收并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三紧:对回收再生资源可以增值税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会经过备案。通过提高专门从事废旧资源回收的纳税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遏制虚开发票的发生。
四紧:明确要求利用再生资源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对于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挤出资源综合利用销售收入“水分”。
五紧:明确要求用废企业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以便核查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六紧:要求对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严格退税审批管理。
七紧: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或有关人员,不得违规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予以财政返还、奖补。

一松:明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单次受到环保、税收罚款10万(含)以下的,不影响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享受。
同时为了明确责任,要求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退税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如果出现单次受到环保、税收罚款10万以上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单次受到环保、税收罚款10万以上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2021年最后一天,财政部发布的几个文件都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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